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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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942/2021[2023] HKDC 27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42/2021

[2023] HKDC 2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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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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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3年2月8日
出席人士:  黃錦卿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頴珊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成康趙樹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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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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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1年7月6日,凌晨4時08分左右,警員發現在葵盛西邨巴士總站外的被告人站在私家車RG6522旁邊,形跡可疑,上前截查。搜查後發現被告人的右前褲袋內有以下物品:

(a)  一個朱古力盒,載有:

(i)  一個膠袋內有含氯胺酮固體,內有0.28克固體,內含0.24克氯胺酮;

(ii)  一個寫有數字 “5” 的可再封膠袋,內有5個載有合共3.45克固體,內含2.99克氯胺酮;

6個膠袋合共載有內含3.23克氯胺酮的3.73克固體;

(b)  一個零錢包,內有:

(i)  一個寫有數字 “10” 的可再封膠袋,內有10個橙色膠袋,載有合共1.98克固體,內含1.74克可卡因,

(ii)  一個寫有數字 “20” 的可再封膠袋,內有17個綠色膠袋,載有合共6.75克固體,內含6.05克可卡因;

27個膠袋內共載有含7.79克可卡因的8.73克固體。上述毒品由被告人管有作非法販運之用。

3.當時被告人身上另有一條車匙、現金$2,000元及1部流動電話。3.73克氯胺酮和8.73克霹靂可卡因估計市值分別為$2,252.92和$11,951.37,共$14,204.29。

4.錄影會面其間表示在大嶼山一帶以$20,000元向一名身分不詳人士購買涉案可卡因自用,不知道有氯胺酮。他把氯胺酮放入朱古力盒,打算丟棄。他吸毒已有半年,每日都會吸食4至5包。他是RG6522的登記車主。被告人現承認販運涉案危險藥物。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5.被告人現年28歲,已婚,婚後得悉女兒並非親骨肉,打算離婚;與父母同住。被告為建築工人,月薪約2萬至3萬元,疫情期間收入銳減至月入約$6,500。他在經濟、家庭及感情問題同時纏繞下一時迷失染上毒癮,更在人唆使下販毒賺快錢。

6.被告人初犯;2021年7月6日起被羈押至今,親人去世亦不能出席喪禮。被告人已深切反省,自知愧對家人的信任及愛護,後悔所作所為,決心改過,重新做人。家人對他不離不棄,母親和表哥亦出庭支持他;其前僱主亦告訴他家人,刑滿後會重新考慮聘用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從寬判處。

判刑理由

7.販運1克至10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是2至4年;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2至5年。

8.辯方在書面求情陳詞上以算術作基礎,按比例以不同組合換算量刑起點,首先毒品的份量雖然重要,但並非唯一考慮。按被告人同意的案情,他雖然初犯,卻利用自己的私家車替人運送毒品;本案涉及6包合共載有內含3.23克氯胺酮的3.73克固體;及27包合共載有內含7.79克可卡因的8.73克固體。販運兩種毒品是加重刑責的因素。然而家人對他不離不棄,給予他支持,使他有勇氣承擔,被告現已深切省悟,非常後悔自己的所作所為。本席相信他有改過自新的決心。考慮後接納辯方的請求以57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但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9.判處監禁38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