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50/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November 2022.
1. 本案上訴人吳志彬於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下稱「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控罪一)及一項未有接種疫苗進入指定處所罪(控罪二),分別被判處15個月監禁和罰款港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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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50/2022 [2023] HKCFI 5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5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012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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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案件背景 1.本案上訴人吳志彬於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下稱「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控罪一)及一項未有接種疫苗進入指定處所罪(控罪二),分別被判處15個月監禁和罰款港幣2,000元。 2.上訴人不服控罪一判刑,提出上訴。 3.上訴人於判刑聆訊時,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於本上訴,他並無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4.上訴人承認有關控罪一的案情。 5.就着控罪一,上訴人所承認的案情指出,在2022年6月17日的一次檢查行動中,警方在一「樂意足美容保健中心」內發現上訴人,調查後得知他是一名漁民,在上址接受腳部按摩服務。他身上的漁民證在2019年10月8日屆滿。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他在2022年1月乘漁船進入香港,並一直逗留。他在內地只接種兩劑新冠疫苗。他沒有任何出入境紀錄。 上訴人的背景及輕判請求 6.上訴人27歲,他是一名漁民。他並無任何定罪紀錄。在主任裁判官訊問下,上訴人承認偷渡來港,但沒有進一步解釋。 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7.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見判刑理由書第5至8段(上訴宗卷第13至14頁):
上訴理據 8.上訴人除了在其上訴通知書提出判處過重為上訴理由外,未有提出任何完備的上訴理由或提交任何書面陳詞。 9.上訴人於庭上指,他對刑期提出上訴是因他認為15 個月監禁的刑期過重,他是第一次犯案。他並指,在2022年1月他進入香港時,他不知道自己已進入了香港。其後他知道自己進入了香港,曾想過自首,但卻害怕坐牢,因此沒有自首。 答辯人陳詞 10.答辯方於書面陳詞大綱第6至8段指出:
法庭的考慮 11.法庭考慮了本案控罪一的性質、上訴人承認的案情、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雙方陳詞及援引的案例。上訴法庭早於R v So Man King & Others [1989] 1 HKLR 142案,已就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訂下認罪下15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考慮了上訴人的陳詞及他聲稱的犯案原因,本席未見該量刑基準不適用於本案的理由。 12.答辯人援引的江友明案雖亦涉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授權而留在香港罪,但該案上訴時的考慮是多項控罪的整體判刑是否明顯過重。於該案上訴時,雙方對R v So Man King訂下認罪下15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並無爭議。多項控罪的整體判刑是否明顯過重並非本上訴的爭議事項。 13.答辯人正確指出,控罪一的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在被告人承認控罪的情況下,量刑基準是15個月監禁。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採納上訴庭訂下的量刑指引判處上訴人控罪一認罪下15個月監禁的決定正確,無可批評。 14.本席未見有任何理由可讓主任裁判官或本席偏離15 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主任裁判官對上訴人的判刑沒有原則上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15.上訴人於庭上聲稱,他進入香港時不知道自己已進入香港,他是其後才知道自己進入了香港。法庭認為,被告人是於2022年1月進入香港,他是於2022年6月17日被警方拘捕而揭發本案,而控罪一的案發日期亦為2022年6月17日。 16.本席認為,上訴人聲稱他進入香港時不知道自己已進入香港對本案判刑的考慮無關;再者,於判刑聆訊時,在法庭詢問下,辯方律師告知法庭上訴人承認他偷渡來港,但沒有提出進一步解釋。 本上訴的處置 17.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本席以重新聆訊方式考慮本案控罪一的判刑。本席最後認為主任裁判官判處的15個月監禁並無原則犯錯或明顯過重的問題。 1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上訴人是次判刑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黃雋文先生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