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玉萍及另二人 對 蔡育培經營松健莊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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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王鳳雅針對暫委審裁官葉成林命令她支付三名申索人的代通知金及欠薪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LA 10/2022[2022] HKCFI 3513
Court
HCLA
Date22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10/2022

[2022] HKCFI 35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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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索人 庾玉萍 (YU YUK PING)  
第二申索人 石海霞 (SHEK HOI HA)  
第三申索人 蘇麗花 (SO LAI FA)  
   
第一被告人 蔡育培經營松健莊
(TSOI YUK PUI T/A IDO LEGEND BEAUTY)
 
第二被告人 王鳳雅經營松健莊
(WONG FUNG NGA T/A IDO LEG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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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11月8日
判決日期: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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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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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人王鳳雅針對暫委審裁官葉成林命令她支付三名申索人的代通知金及欠薪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

2.原審時第二被告人缺席聆訊。第二被告人通過代表向審裁官表示懷疑感染新冠病毒,要求押後。審裁官將案件押後一天,要求第二被告人提交病毒檢測報告。至審訊第二天,第二被告人沒有出現,亦沒有提交檢測報告。案件在第一被告人出席、第二被告人缺席下審訊。

背景

3.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經營松健莊 Ido Legend Beauty美容院。根據香港商業登記處申請表顯示第二被告人是松健莊的東主。三名申索人在前上司張雪怡(申索方證人)介紹下受僱於松健莊為美容師。三名申索人簽署書面《員工合約》(日期分別為2021年11月1日及2021年12月1日)。

4.根據《員工合約》規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通過試用期會有書面通知。試用期内可即日終止員工合約,試用期後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為一個月。三名申索人指沒有收過未通過試用期的通知。第一被告人就此沒有盤問。

5.《員工合約》訂明每月有酌情性佣金。申索人方證人張雪怡指松健莊需要大量人手,所以《員工合約》外有一「包薪」口頭合約,即在僱傭頭六個月内,每月酌情性佣金均會無條件發放。第一被告人亦沒有盤問。

6.2022年1月6日,松健莊向三名申索人發放了12月的基本薪酬及其他獎勵。2月4日,松健莊承諾支付12月的佣金及1月頭6天的薪金,並向三名申索人各發出兩張支票,支票由第一被告人簽發。可是,三人的支票均不能兌現。第一被告人在審裁官席前承認支付責任,爭議是數額問題,即三名申索人未過試用期。

7.2022年4月11日,三名申索人分別發信給松健莊,指僱員如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到期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

8.三名申索人一直未有收到有關款項。

審裁官的裁決

9.審裁官裁定兩名被告人是三名申索人的僱主,三名申索人沒有被通知不通過試用期,均已通過試用期。首六個月工作包括發放酌情性佣金的口頭合約亦成立。

10.審裁官裁定三名申索人一直被拖欠工資,他們在2022年4月11日向被告人發出通知書,根據《僱傭條例》第10A條合法地終止僱傭合約。

上訴理由

11.第二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的擬定上訴理由如下:

(1) 法庭完全漠視僱傭合約條款;

(2) 法庭將政府勒令停業責任全歸僱主;

(3) 法庭完全偏幫僱員一方。

法律條文

12.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2(1)條規定:

32. 根據法律論點作上訴的許可

(1) 如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或裁定,而理由是該裁斷、命令或裁定 ——

(a)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b) 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在該裁斷、命令或裁定向其送達的日期後7天內,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好的因由而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可予批准。」

13.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10A條規定:

10A. 當作根據第7條終止合約的情況

(1) 如任何工資由其根據第23條變為到期支付予僱員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仍未獲支付,則在不損害有關僱員在普通法下的權利的原則下,該僱員可終止其僱傭合約而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2) 凡根據第(1)款終止任何僱傭合約,則該合約須當作由僱主按照第7條終止,而該僱主須當作已同意支付予該僱員第7條所指明的款項。」

14.《僱傭條例》第7條訂明以通知期相等期間的代通知金解僱的條款。

第二被告人論據

15.在上訴許可申請聆訊時,第二被告人表示她已命人向審裁官提交醫生證明書,並獲告知已照辦。

16.她又指三名申索人未過試用期,沒有任何書面通知已通過試用期。第一被告人沒有作出盤問,是因爲他不熟識公司運作。審裁官沒有根據《員工合約》所訂明試用期内即時解僱條款裁決。

討論

17.本席向第二被告人指出,勞資上訴及上訴許可申請只處理法律問題。一般而言,推定解僱涉及法律問題。然而,第二被告人不能重新提出之前沒有提出的證據。她可以就案中的證據陳詞,指出審裁官的決定沒有證據支持,或取捨有歪常理。

18.本案上訴申請卷宗只包括審裁官的《判斷理由書》及呈堂文件證據,沒有審訊錄音謄本,不能以口頭證據補充。

19.審裁官指第二被告人在押後審訊日沒有提交病毒測試報告而缺席,沒有其他證據反駁。況且,如果第二被告人真的已向審裁處提交醫務證明,應向審裁官申請覆核裁決。

20.《員工合約》訂明試用期為三個月,亦有提及通過試用期的書面通知。各申索人的僱傭均已超過三個月,亦未有被通知不通過試用期。《員工合約》是僱主提供的標準書面合約,若三個月試用期與書面通知有矛盾,按不利解釋(Contra proferentem)原則,應採納不利於文件起草者或文件提供者的解釋。

21.況且,三名申索人於2022年4月11日向松健莊發出欠薪及解僱通知書中,有要求代通知金。如果她們仍在試用期,就可被即時解僱,毋須支付代通知金。第二被告人指曾經在社交群組反駁,但被要求以案件卷宗的文件證據中證明,但未有找到。

22.而三名申索人被欠薪超過一個月,根據《僱傭條例》第10A及7條規定,是推定解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23.至於政府基於防疫考慮指令美容院停業,並沒有任何法律條文訂明《僱傭條例》不適用。

結論

24.審裁官的裁決是有證據及法理支持,並非偏幫申索人,沒有任何論據顯示審裁官犯錯。

25.因此,上訴許可申請被拒。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