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6/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February 2023.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鄭念慈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6/2022[2023] HKCFI 57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6/2022

[2023] HKCFI 5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6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2241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鄧浩賢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23年2月22日
判案書理由日期: 2023 年2月24日

A. 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鄭念慈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B. 背景

3.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將本案背景及控方案情道出:

「1. 2021年2月28日,有團體在西洋菜南街放置街站,並且有人群聚集。警長7990 (下稱『控方第一證人』)及同袍,前往處理及控制人流,並且拉出了一條橙色帶,圍封部分位置,形成了一個限制區,分隔警方及其他市民。期間有一名戴上黃色口罩的女士,身處橙色帶外,因為拍攝問題,與現場警員爭議,控方第一證人處理事件期間,被告人出現。

控方案情

2. 控方指稱,被告人當時說出:『你玩晒啦』,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指示被告人進入限制區,目的是進行調查。但被告人轉身離開,於是控方第一證人步出限制區,快步上前,嘗試控制被告人,但被告人以右手揈開了控方第一證人。

3. 控方第一證人繼而嘗試從後環抱被告人,但是被告人激烈反抗,並且左右搖擺身體,更以右手手踭撞向控方第一證人心口正前面位置,引致控方第一證人感到痛楚。

4. 被告人仍然嘗試逃走,但最終被警方按在地下,並最後由警員24519拘捕。

5. 控方第一證人其後被送往廣華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醫生及醫生報告(證物P3, P3A, P4)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包括前胸有觸痛,右手食指及右膝擦傷,並獲發四天病假。

6. 被告人亦有被送院治療,醫生報告(證物P5, P5A)顯示他的雙手肘及左肩均有擦傷。」

C.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控辯雙方同意上訴人患有「專注力不足 / 過度活躍症」。

D. 爭議事項及總結

5.裁判官在道出相關的法律原則後 (裁斷陳述書第10段),列出爭議事項。

(1) 上訴人是否說出「你玩晒啦」?

(2) 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否正在正當執行職務?

(3) 上訴人曾否以手踭撞向控方第一證人心口位置?

(4) 究竟碰撞是因為自衛還是意外?

(5) 被告人病況。

裁判官用了相當的篇幅處理上述五項爭議 (裁斷陳述書第11段至31段) ,他作出如下總結:

「32. 綜合所有證供,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說法簡單清楚直接,沒有任何內在不合理性 (inherent improbabilities),在盤問之下全沒動搖,他的說法亦吻合現場錄影片段所顯示的情況。當然,在一些細微事項上,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不能肯定,例如當他被問及他的膝頭位置及手指究竟是在那一個時間受傷,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他不能確定,但是本席認為,這些細節事項對他作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沒有任何實質影響,因此接納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完全接納他的作供,肯定控方第一證人在正當執行職務時,被告人以手踭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心口位置,既不接受被告人當時自衛,亦不接受事件只是意外。

33. 基於前述,裁定被告人面對的襲警罪,罪名成立。」

E. 上訴理由(定罪)

6.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 (表格101) 提出的上訴理由是「against the weight of evidence」 (證據分量並不足以構成定罪) 。

7.在聆訊當日,上訴人呈交了一頁上訴理由。上訴人稱他只是路過現場,不知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察,他「喐動身體」是自然反應,他並無襲警。

F. 本席作出的考慮

8.裁判官以非常詳盡的篇幅處理本案的五項爭議點。本席完全看不出裁判官有任何犯錯之處。裁判官有耳聞目睹控方第一證人作證此優勢,他亦充分考慮了呈堂的錄影片段。他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視之為可信可靠的證供,本席無理據干預。

9.上訴人行使權利不作供,無理據支持上訴人當時是自衛或意外觸及控方第一證人。控方已證明上訴人當時並非自衛或因意外以手踭碰及控方第一證人胸口。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G. 判刑理由

11.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將其判刑的理由道出:

「34. 被告人30歲,未婚,與家人同住一個公屋單位,但母親已搬離。被告人有中六學歷,因自小已有專注力及過度活躍問題,學業成績不太理想,中學畢業後投身社會,未能找到長期穩定的工作,大多從事散工或者兼職。

35. 被告人有一項暴動罪前科,曾經被判監2年10個月,2020年2月出獄後,嘗試找尋不同工作。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被告人自2021年3月起,在一間舖頭擔任店舖助理,現在亦有售賣手工製飾物。

36. 在考慮是否適宜判處一名犯案者社會服務令時,有六項因素應予以考慮;包括被告人是否 (1) 首次犯罪或犯案紀錄輕微; (2) 來自背景穩定的家庭; (3) 有良好工作紀錄; (4) 正受僱用或有實際機會將獲僱用;(5) 展示真誠悔意,及 (6) 表現重犯機會很低。

37. 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人表示後悔、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及接受法律懲罰,但是本席認為,被告人不認罪,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亦不承認有襲擊過控方第一證人,根本沒有真誠悔意;他曾經干犯暴動罪,案情包括掟磚,案件性質涉及暴力。

38. 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39. 被告人在光天化日的鬧市中襲警,雖然沒有特別嚴重情節(例如引至控方第一證人嚴重受傷),但『襲警罪』性質嚴重,法庭亦多次指出,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柏洋案,HCMA 575/2016,該案上訴人向警員投擲膠水樽,擊中警員左腿,高等法院認為九個月量刑起點雖然相當嚴竣,但不是明顯過重,因為:『法庭必須發出強烈訊息:法庭不會姑息、縱容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

40. 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以三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的問題,案發前沒有按時食藥,思想比較單純,做事亦較衝動等,都不是減刑理由。本席找不到任何可以把刑期下調的理由,因此判監三個月。」

H. 上訴理由(判刑)

12.上訴人只根據上訴通知書 (表格101) 已列印了的上訴理由提出上訴:判處過重。

I. 本席作出的考慮

13.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的分析及裁定。他判處上訴人三個月的刑期,此舉並無任何原則性錯誤,亦非明顯過重。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J. 總結

15.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沈嘉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