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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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11月7日大約19:53時,林女士在葵涌葵盛西邨一間便利店的收銀處工作。被告人進入該店購買了兩包維他奶。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49/2022[2023] HKDC 1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49/2022

[2023] HKDC 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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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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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1月18日
出席人士:  潘兆斌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可詩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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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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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搶劫罪,他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21年11月7日大約19:53時,林女士在葵涌葵盛西邨一間便利店的收銀處工作。被告人進入該店購買了兩包維他奶。

3.五分鐘之後,他再返回便利店,再購買兩包維他奶。林女士打開收銀機找贖時,被告人突然衝進收銀處,亮出一把刀,並且把刀架在林女士頸上。被告又用雙手揑住店員的頸部。被告人其後用左手拿走收銀機內現金之後離開。店員注意到被告人右手拿著的刀大約長20厘米(包括刀柄)。便利店被盜去現金4,400元。店員沒有在事件中受傷。

4.該店閉路電視拍攝到整個事件。

5.2021年11月8日,警方拘捕被告。被告人在被捕之後,警誡下保持緘默。

6.警方撿獲被告人身上腰包,內有現金港幣2,220.8元和一張八達通卡。

7.被告在錄影會面在警誡之下承認用刀搶劫案中便利店。他搶劫店鋪是因為要錢還債,在搶劫之後,已經把刀掟在商店附近花槽。

8.連同他在未成年時候的紀錄,被告人有八次刑事紀錄,涉及十五項控罪,其中四項與不誠實有關,最後一次在2020年因為店鋪盜竊被罰款。

9.控方呈交了茆廣生訴女皇案 [1981] HKLR 61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凱案 CACC 105/2016。

10.代表被告人的胡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被告人現年51歲,未婚,與母親和一名姊姊及一名弟弟同住。辯方大律師陳詞,被告人是一名智商有限人士,無論社交、學習、理解或分析力也比正常人弱。他天生有聽覺問題,只有約一成聽力,未完成中二程度便投身工作,但只能夠做一些簡單工作,曾任送貨員及包裝員。

11.在1997年,被告人被確診患上妄想型精神分裂症(Paranoid Schizophrenia),他經常覺得自己被人逼害,曾經兩次入住小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至今仍然需要定期覆診及服藥。被告依賴每個月大約2,190元傷殘津貼及姊姊給他的300元維生,但不足夠支付生活開支。在朋友介紹下,被告向高利貸貸款2,000元,但需要在案發之後兩至三日連本帶利歸還2,400元。由於被告思考、分析及處理問題的能力弱,在情急及沒有考慮法律後果之下,他想歪了,便犯下本案,但他沒有傷害任何人的意圖。

12.辯方大律師求情說,被告現時十分後悔,他在拘捕之後坦白承認控罪,他亦親手寫了求情信向受害人道歉,他亦答應母親和姊姊會奉公守法,希望可以早日服刑完畢,照顧患上老人痴呆的母親。

13.辯方大律師呈交了經其律師索取的被告人主診醫生Dr Chun所寫的醫療報告。辯方大律師同意根據茆廣生案,普通持械搶劫案的被告人犯案時,若果攜帶刀或者其他危險武器,並且曾向受害人展露其所攜武器,一般應判刑5年。大律師亦接納在本案被告人有向受害人施以暴力,並且涉及便利店行劫,這是加刑因素。胡大律師強調,案中並沒有其他加重罪責因素,被告亦沒有同類型紀錄,受害人沒有受傷,部分𧷢款亦被起回,被告亦願意全數賠償,他是適時認罪,顯示其悔意,可以得到三分一量刑扣減。總括而言,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背景,尤其是他的精神病及智商及坦白認罪,本案並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案件,他亦作出全數賠償,要求法庭採納一個較低量刑起點,並給予相關刑期寬減。辯方呈交了被告人及姊姊手寫的求情信,本席已經一一考慮。

14.搶劫罪是十分嚴重罪行。根據茆廣生訴女皇案,在普通的使用武器搶劫案,當一名被告人向受害人展示刀或者其他危險武器,適當的判刑起點是5年監禁。案中更加有兩個加刑因素:第一,案發地點是便利店,上訴庭已經在林凱案說明如果行劫地點是便利店,這是加刑因素;第二,被告人除了展示一把長20厘米的刀之外,他更加把刀架在店員頸上,這動作十分危險,而且被告人用雙手揑店員頸部,他對店員施加了實質武力,店員必定十分驚慌,這情況加重案件嚴重性。

15.另一方面,法庭亦會考慮到受害人沒有受傷,部分𧷢款已經被起回,商店損失不是十分之大。本席會以五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

16.被告人有精神病歷史,曾經兩次入住小欖,但是根據他的主診醫生日期為2022年5月26日的報告,被告人說他是因為欠下他人金錢,為了找快錢而犯下本案。醫生亦都說,被告人犯案的時候並不是受到精神病的影響,他的精神分裂症現在處於緩解期,辯方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是借了高利貸急於還債而犯案。被告人並不是因為精神病影響而犯案,他的病情現在處於緩解期而毋須入院治療,他的精神病歷不能夠構成有力的減刑理由。被告人的弱聽問題與案無關,不是減刑理由。至於被告人的弱智問題,被告人的主診醫生亦在一份日期為2022年6月28日的信件補充,被告人在1997年初次被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及智商有限(Paranoid Schizophrenia with limited intelligence)。在日期為1997年3月27日的小欖精神病院醫生報告顯示,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是「This patient  functioned within the borderline range of intellectual ability. 」 本席理解是被告人的智力在邊緣程度,辯方對此解讀並不爭議。根據這些報告,被告人的弱智程度並不嚴重。

17.整體地去考慮被告人的精神病史及智力問題之後,本席認為量刑起點可以在體恤之下下調6個月至5年監禁。被告人算是盡早認罪,可以因此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人劫去4,400元,被捕時起回2,220.80元,所以便利店仍然損失2,179.20元。被告人的姊姊已經向經營便利店的公司轉帳了2,179.20元,控方確認。本席會接受這是作為向便利店的賠償。其實這個賠償金額根本上很小數目,並不一定可以獲得法庭作出進一步減刑,本席只會酌情減刑10天。

18.因為以上理由,被告人被判處監禁39個月20天。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