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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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手持一把菜刀,刀刃長約8吋,進入堅尼地城觀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向店員聲稱打劫,店員拿出現金2,000元放在收銀檯上。被告人取去現金之後離開。店內閉路電視攝影機拍攝到搶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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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2022 [2023] HKDC 1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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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搶劫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21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手持一把菜刀,刀刃長約8吋,進入堅尼地城觀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向店員聲稱打劫,店員拿出現金2,000元放在收銀檯上。被告人取去現金之後離開。店內閉路電視攝影機拍攝到搶劫事件。 3.便利店附近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當日下午被告人帶著菜刀離開觀龍樓住所,然後前往上述便利店。 4.2021年9月27日,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之下,他承認「一時手緊,拎把刀入7-11打劫。」 5.被告人有九次刑事定罪紀錄,有不誠實罪行紀錄,但沒有搶劫前科。 6.本席在此亦必須簡述案件程序的一些背景。被告人有精神病史,他在裁判法院提堂的階段時,法庭已經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知道被告人有精神病歷及需要接受精神治療。被告人在區域法院於2022年5月17日的聆訊表示不用律師代表,並且否認控罪,案件排期至2023年1月4日審訊。法庭在2022年10月13日收到被告人來信,信中他表示承認「犯偷嘢」罪,所以他在2022年10月25日被帶出庭,被告人當時沒有律師代表,但表示承認控罪,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8日,但被告因為公共衛生理由不能夠出庭,至2022年11月24日才能帶到本席席前。被告人接受法庭的建議,申請法律援助,之後由譚大律師代表。 7.今天法庭已經取得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他們意見是被告人適合答辯,辯方大律師亦同意。在被告人家人在場之下,被告人在庭上承認搶劫罪,辯方律師確認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屬恰當,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8.譚大律師在庭上求情說被告人現年44歲,他曾經接受中三教育程度,案發之前他與母親同住,母親已經七十多歲,被告人沒有工作,他是靠公援大約4,000元維生。辯方律師陳詞說被告人被捕至今已經十五個月,他一直被羈押,他在被捕的時候其實已經承認罪行。辯方律師明白被告人面對嚴重控罪,判刑一般是即時監禁,但是被告人的情況特殊,他患精神病,被告人希望能夠盡早獲釋,回家照顧母親。 9.持刀搶劫罪是十分嚴重罪行,在便利店搶劫更加是加刑因素。一般而言,在本案的情況之下,判刑必然是監禁,本席會用五年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但本案有特殊情況,根據兩份日期為2023年1月10日及2023年1月16日的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人早在2000年已經有精神病,並且多次入住醫院接受治療。醫生說本案案發前,被告人有幻聽,聽到姊姊聲音,所以在本案案發時,被告人很可能是躁狂症或精神病發作,兩名醫生均建議被告人接受入院令6個月,讓被告人接受治療。 10.被告人在2022年11月24日聆訊亦曾經對本席說,案發之前他在廚房切菜時「聽到聲音」,控方的案情亦指被告人是帶著刀離開住所前往7-11店,這行為奇怪。本席相信被告人的犯法行為一定程度上受精神病影響,削弱了他的判斷力,這可以是減輕刑罰的因素。本席接納兩名精神科醫生的意見,被告人必須接受精神病住院治療。 11.本席明白被告人面對的控罪嚴重,法庭有責任保護公眾安全及社會利益,所以雖然被告人患病,刑罰亦不能夠過輕,否則,不能夠起阻嚇作用。不過,被告人已經被羈押超過15個月,實際上的刑罰已經是22個月監禁。如果下令入院令,他會再被扣押至少6個月。另一方面,即使被告人被判監禁,法庭亦要考慮他是受病情影響而犯法,而大幅調低量刑起點,並且會給予適當認罪扣減。所以相比之下,6個月的入院令應該不算是過輕的刑罰。 12.本席認為顧及本案全部情況,包括控罪嚴重性、犯案情況、社會利益和被告人的自身利益,入院令是最適合的判刑方法。本席下令為期6個月的入院令,被告人要在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13.最後,本席要感謝譚大律師及馬大律師對法庭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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