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錦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02/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March 2023.
1. 上訴人是原審的第二被告人。案件中涉及三項控罪,皆為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條及第46(3)條,所涉及的都是未完稅的香煙,分別為14,400支、800支及550,600支。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別控告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而第三項控罪則同時控告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
|
HCMA 202/2022 [2023] HKCFI 5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0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441號)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是原審的第二被告人。案件中涉及三項控罪,皆為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條及第46(3)條,所涉及的都是未完稅的香煙,分別為14,400支、800支及550,600支。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別控告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而第三項控罪則同時控告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 2.第一被告人承認第一項和第三項控罪,而上訴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三項控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17個月2個星期監禁。 3.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4.2021年3月12日約1253時,海關人員在大埔怡雅苑怡順閣外的行人路截查第一被告人,在第一被告人攜帶的一個背囊、一個環保袋和一個行李箱內發現共14,400支未完稅香煙。 5.海關人員把第一被告人帶到她報稱的怡雅苑怡達閣18樓1803室住址搜查,並在該單位內發現三封信件。這三封信件上的地址是鄰座的另一個住宅單位,即怡順閣4樓405 室,而其中一封信件的收信人是上訴人。 6.海關人員前往信件的地址,發現上訴人在該單位外的電梯大堂攜帶着一個環保袋。經搜查後海關人員在該環保袋內發現800支未完稅「中南海」牌子的香煙。 7.海關人員之後使用第一被告人身上檢獲的鑰匙,進入這個單位,並在單位內發現很多印有香煙牌子的紙箱,而有部份紙箱已微微打開。這些紙箱內共有570,000支香煙,其中550,600支未完稅,潛在關稅總值為$1,049,443.6。海關人員在這個單位一間沒有未完稅香煙的房間內的一個斜孭袋中,搜出上訴人的香港身份證和她涉及另一宗案件的錄影會面光碟。 辯方案情 8.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第一被告人為辯方證人。上訴人和第一被告人是母女關係。 9.第一被告人指怡順閣405室(「405室」)是她父親所擁有,而上訴人在四五年前也曾經居住在這個單位。案發時,只有第一被告人一人居住在該處。 10.怡達閣1803室(「1803室」)是第一被告人和她丈夫共同擁有的物業。上訴人與他們同住在這個單位。第一被告人住在這兩個單位,但主要是1803室。她收取一個叫強哥的人每月$5,000或$6,000的租金,讓強哥把香煙放在405室。她沒有告訴上訴人,及上訴人並不知情。她指上訴人並沒有405室的鎖匙。 11.當日早上,第一被告人獨自一人在405室吃飯時,收到電話,於是前往拿取香煙。因為上訴人曾經致電給她問她拿取香煙吸食,她於是用一個環保袋裝了4條中南海香煙及$40,放在後樓梯的化寶盤內,著上訴人自己去取。$40是給予上訴人替她購買物品之用。 12.第一被告人在上水取了香煙之後,回到怡順閣,打算把香煙帶回405室,但在怡順閣外被拘捕。 13.海關人員在405室發現有關上訴人的一隻光碟,是第一被告人帶到405室的。雖然1803室也有電腦,但她的兒子不讓她用該部電腦,所以她要用405室的電腦來觀看光碟。她觀看完便把光碟放在405室中的櫃桶內。 14.她指405室內放了上訴人的身份證的那個黑色袋是屬於她的,因為她經常要使用上訴人的身份證為上訴人預約醫生覆診,而上訴人又經常忘記把身份證放在那裏,所以她便一直為她保管着身份證。她會陪同上訴人去看醫生和打針等。 15.強哥不一定會給第一被告人5,000元或6,000元作放置香煙的租金。當貨物放得比較長時間,便會給她多一點,但假若只放一天,便會給她少一點錢。強哥總共兩次把貨放在該處,及是分幾次把那大約550,000支香煙放在405室,而有部份香煙是上一次留下的。 16.第一被告人否認在405室內所有香煙屬於她和上訴人,及否認上訴人是從405室拿取那四條「中南海」香煙。 上訴理由 17.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案中證據不足以構成定罪。 討論 18.上訴聆訊中,上訴人指她被拘捕時並非從405室出來。她沒有405室的鎖匙,而405室內亦沒有她的指紋。基於她的腰部曾經弄傷,根本不可能處理這些香煙。 19.裁判官是經過仔細的考慮和分析之後才作出他的事實裁定。就其中一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他指出這位證人一方面指自己對案件印象深刻,但另一方面卻未能說出他提供了多少份證人陳述書。基於這個理由,裁判官認為不可以依賴他的證供,而拒絕把任何比重放在他的證供上。作為事實的裁定者,裁判官完全有權這樣做,亦足以反映出他是以一個公正持平的態度處理案中的證據。 20.他是詳細地分析了第一被告人的證供之後,才裁定她並非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1]:
21.正如答辯人所指出,案中有足夠的環境證據證明第一被告人和上訴人是共同管有405室內的未完稅香煙。上訴人的身份證在405室內的一個袋內找到。眾所周知,香港人外出的時候必須帶備身份證。上訴人根本上不可能將她的身份證交給她的女兒,即第一被告人保管。就算她真的這樣做了,她的身份證也應該出現在1803室,因為第一被告人的說法是她主要是住在這個地址。 22.上訴人另外一宗案件的會面記錄光碟,也出現在405 室內。這是上訴人非常私人的物品,不可能會隨處胡亂擺放。上訴人的身份證及這個光碟在405室出現,是很強的環境證據她經常在405室出入,或甚至在該處居住。 23.此外,根據控方證人的證供,上訴人是從405室的方向走向升降機大堂。雖然他們看不見上訴人是從那個單位走出來,但他們聽到從405室的方向的單位傳來關門聲之後,就見到上訴人。上訴人所攜帶的800支「中南海」香煙亦正正是405 室內未完稅香煙中的其中一個牌子。 24.綜合所有這些證據,裁判官完全有權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的800支香煙是從450室拿出來,及她是與第一被告人共同管有及處理405室內那些未完稅的香煙。 25.基於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是她對這些未完稅的香煙全不知情,因此裁判官亦正確地指出,普通法和法定的免責辯護理由並不適用。 26.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27.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