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eu Van Thuyet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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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於2019 年4月24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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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133/2019 [2023] HKCFI 5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133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對申請人的觀察(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申請 1.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於2019 年4月24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由於申請人沒有要求聆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3)條規定,本席決定不進行聆訊的情況下就許可申請作裁定。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以及第53號命令第3(6)條規則的規定,本席命令表格86更改爲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 4.申請人是越南人。他於2015年10月1日非法入境香港。2015年10月8日,他向入境處自首。同日,他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免遣返聲請」)。他聲請的基礎是,若被遣返,他將因爲無力償還債務,被債主Nhuyen Van Khang傷害甚至是殺害。 5.概括來説,申請人於2013年6月向債主借款,用來經營他的農場生意。然而,2014年3月,他的農場爆發疫症,導致飼養的豬和家禽死亡。因此,申請人僅能還上第一個月,即2014年4月,的利息。從2014年6月開始,債主便帶人上門追債,並襲擊申請人。其後,雖然申請人逃到不同城市在不同的朋友家避難,債主仍能找到他,還襲擊他的朋友。爲求自保,申請人最終逃至香港尋求庇護。申請人的理據詳情可見處長於2018年5月17日頒下的有關在香港尋求免遣返保護的決定通知書第7段(「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6.處長分別基於以下風險考慮申請人的免遣返聲請:
7.基於處長的決定通知書中列明的原因,處長拒絕了申請人的申請。具體來説,處長認爲,首先,根據債主及其手下過往對他所施加傷害的嚴重程度,他返回越南受債主傷害或者被殺害的機會不大(見:第12段至第14段);其次,越南政府可以提供適當的保護(見:第15段至第19段);及最後,國内遷移是一個合理可行的避險方式(見:第20段至第26段)。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 8.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通知書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考慮過申請人上訴的相關文件和有關的法律原則後,上訴委員會認爲可以以書面審閲而不需要口頭聆訊的方式公平地裁定此次上訴(見:第3段)。 9.上訴委員會做出以下裁定。首先,申請人聲稱其肉體上或精神上遭受的傷害未達法例所訂明的最低嚴苛程度(見:第45段至第46段)。其次,債主及其手下並無傷害申請人或其家人的意圖(見:第50段)。他亦沒有提供實質證據證明債主勢力强大或與越南官方有關係(見:第51段)。再者,申請人沒有向公安求助,而他關於向公安求助後會遭到債主的報復僅爲一面之詞(見第52段)。同時,原居國資訊證明越南政府可以向他提供幫助(見:第53段至第54段)。最後,他與債主的糾紛爲私人糾紛,與越南官方、政黨或任何組織均無關係(見:第58段至第59段)。無論如何,上訴委員會認爲申請人可以通過國内遷徙的方式避險(見:第63段至第69段)。 10.基於上述事實裁定,上訴委員會拒絕接納申請人若被遣返,會面臨任何風險,並撤銷了他的上訴。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11.申請人以於2019年4月29日《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就上訴委員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在誓章重新講述他逃來香港的理由,並且說他的債主現在仍然找尋他的下落。 討論 12.本席職責主要監督上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之中有否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公平公正地作出決定。至於證據和事實的評估和決定權是屬於處長和上訴委員的職責範圍,本席不應該無故干涉。有關法律規定可見於上訴法庭案例TK v Michael C Jenkins Esq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3] 1 HKC 526, §40 和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 §14 (1). 13.本席明白,對於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本席應該採取最嚴謹和苛刻的審查。 14.根據上訴法庭在Re: Kartini [2019] HKCA 1022的案件中指出,有關證據的評估,包括:原居國資料、傷害風險、國家保護、國内遷徙的事實,都是處長和上訴委員的權力範圍,法庭不應該在司法復核的程序中加以干涉,除非該決定是出於法律誤判、程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的情形之下而作出。以下是原文:
15.申請人在誓章裡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反對處長或上訴委員對事實的判決。 16.本席認爲上訴委員的決定沒有法律誤判、程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 17.因此,本席認爲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建議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作出司法復核,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 決定 18.故此,本席拒絕准許申請人的申請,並撤銷他的申請。
日期: 2023年3月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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