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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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的罪名,被判罪名成立。由於被告聲稱他當時想自殺,本席索取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月12日。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80/2021[2023] HKDC 16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0/2021

[2023] HKDC 1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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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凌亮 LO Ling-le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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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3年1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許庭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達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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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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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的罪名,被判罪名成立。由於被告聲稱他當時想自殺,本席索取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月12日。

控方案情

2.2021年6月14日晚上9時許,報案人在行上樓梯返回旺角廣東道1095-1097號6樓住所時,看見樓梯有血跡,於是報警。

3.同日21:47時左右,警員循著血跡尋找,在9樓與天台梯間發現被告。被告滿面是血,手持菜刀,劈向樓梯間的雜物/垃圾。警員5530叫被告放下菜刀,但被告拒絕。被告說「我想自殺,但死唔去。」,警員於是返回地下要求支援。

4.同日晚上22:05時左右,警員21578與隊員到達,走上樓梯,發現越高層的地方煙越濃密。警員到達9樓與天台梯間,看見面積約1.5米 x 1.5米的火堆。同時,滿身是血的被告把布拋入火堆。由於火勢頗大,警員21578與隊員離開,要求消防支援。

5.同日22:20時左右,消防員將火救熄。

6.火勢救熄後,警員21578前往天台,發現被告坐在天台入口旁邊,頭部、喉嚨、左腕及胸口位置割傷。警員從被告褲袋發現一個打火機。涉案菜刀在火警現場尋回。警員5530證實那是被告較早前用來斬雜物/垃圾的同一把菜刀。被告身上並沒有身份證。

7.警員拘捕被告,但並沒有施行警誡。

8.被告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療,他自殘所造成的傷勢包括枕部及顱穹有4處深層裂傷,有活動性出血;眉毛及前髮燒焦;軀幹、四肢、頸部及胸口多處割傷,頸部受傷下至喉內肌;左腕裂傷,肌腱外露及燒傷。

9.被告在醫院治療,直至2021年6月29日出院。

10.2021年6月16日,被告在警誡下就管有攻擊性武器保持緘默。關於未有攜帶身份證,被告在警誡下聲稱「我唔見咗身份證好耐」。被告並沒有就縱火被警誡。

11.調查發現9樓單位擁有人是一名姓戚的男子(戚)。他表示在2018年6月28日購入9樓單位連天台。涉案大廈並無業主立案法團。戚聲稱9樓與天台梯間是他所擁有,損毀的維修費估計$3,000元。

12.被告有濫用安非他命的歷史及精神病症狀的歷史。

求情理由

13.被告在2021年6月14日晚上9時半左右在案發現場,即大廈9樓與天台梯間向到場警員說他「想自殺,但死唔去」。警員於是要求增援。而在10時05分左右發現被告雖然滿身是血,但仍然縱火。火勢在10時20分撲滅。被告身體有不同程度的割傷。被告在6月29日才出院。

14.被告現年47歲,在內地出生,中一程度,在1997年來港定居,已婚,有一子一女。他和太太已經分居,子女由太太照顧。

15.被告有案底,在監獄獲釋後10天便干犯本案。辯方說被告當日是企圖自殺。被告那時情緒低落,極度沮喪,想了結生命。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他的指示是被告當時並沒有吸食毒品或受藥物影響。辯方說被告已經知錯,亦第一時間認罪。本案火場的面積不大。被告亦沒有使用助燃劑。火警時間約15分鐘左右,而財物的損失大約$3,000元,屬較輕微的縱火罪行。

判刑

16.上訴庭在特區訴羅振文[2012] 4 HKLRD 320列出一系列縱火案例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是否涉及報復行為;被告是否是主謀;縱火時有沒有使用助燃劑;對他人的潛在風險;有沒有引起人命傷亡和財物損失。

17.現年47歲的被告在案發時並不是住在涉案的大廈。辯方告知法庭被告選擇涉案大廈只是隨機。辯方說被告在附近執拾一把舊及生銹的菜刀(見相片冊MFI-1第2頁)。被告用菜刀自殘,把自己割傷。被告因剛出獄不久,難找工作,亦沒有家庭溫暖,因而情緒低落。辯方說被告當時並沒有吸食毒品,但被告有食煙的習慣,因此有打火機。辯方說被告想自殺,並沒有意圖傷害其他人。

18.被告從1999年6月開始總共有19項定罪,當中涉及管有毒品罪。被告在2020年6月因傷人罪而被判入獄總共30個月。被告在2021年6月4日出獄,在6月14日干犯本案。

19.沒有證據指被告當時有吸毒,但被告曾說他是企圖自殺,因而使用舊菜刀自殘,引致滿身是血。被告被警員發現時時間是21:47時,警員見狀暫時離開現場要求增援(注:本席認為在那一刻警員應該在安全的環境下監視被告,以免他真的再自殘或做出其他危險的動作)。被告的縱火行為是在21:47時至22:05時發生。被告並沒有使用助燃劑,只是使用打火機。但本席不知道被告那時是否是有自焚的企圖。而當時被告身在9樓和天台梯間,明顯地被告亦不打算或沒有想到跳樓自殺。幸好火勢並沒有波及、漫延到其他的地方,而消防員亦在22:20時把火救熄,並沒有使大廈其他的住客蒙受生命及財產的重大損失,雖然維修約需要$3,000元。控方接受被告有濫藥及精神病的歷史(見控方案情第10段)。

20.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但法庭亦要考慮被告因本案受到懲罰外,被告重犯的機會和因其精神狀態對公眾人士所產生的潛在危險。

21.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思緒正常,被告否認他有不正常的認知或想法。專家說被告並沒有自殺或暴力傾向。被告知道濫藥及酒精的不良影響。被告說在案發當日他和朋友曾吸食一些毒品和飲了一支紅酒。兩名專家指被告有可能在案發時受到毒品和酒精的影響。專家認為被告並不需要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22.當然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專業報告並不能成為證據,但卻顯示被告當時的狀況並不是真正有自殺傾向。本案並不涉及黑社會活動,並不是尋仇的行徑,沒有使用助燃劑,而被告亦曾自殘。被告可能是一時衝動,但他的縱火行為卻有機會危及整座大廈的居民。

23.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以3年為量刑起點。被告束手就擒,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本席給予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決定判被告入獄2年。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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