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陶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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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在2020年10月13日勒索X $300,000(「第一項控罪」)及在2020年10月26日勒索X $200,000(「第二項控罪」)。

Case No.DCCC 358/2022[2023] HKDC 33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8/2022

[2023] HKDC 3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陶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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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3年3月2日
出席人士:  陳愛倫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明斌先生及陳玄同女士,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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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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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在2020年10月13日勒索X $300,000(「第一項控罪」)及在2020年10月26日勒索X $200,000(「第二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的案情

2.X是控方傳召的唯一證人。

3.X是一間企業形象品牌公司的東主,已婚,於2017年開始與太太分居。X一直想挽留太太不果,案發時仍想重修舊好。

4.2020年5月,被告人與X成為情侶。除了見面之外,二人亦以電話及WhatsApp聯絡(簡稱「電話訊息」)。

5.2020年9月,X認為與被告人性格不合,開始疏遠被告人,但沒有向被告人提出分手。

6.2020年10月1日,兩人仍在疏遠期間,X情不自禁地與被告人性交。

7.2020年10月3日,晚上二人見面時,被告人看到X的手機有X與F的訊息,於是質問X。X承認與F是情侶。X同時愛著三個女人。

8.被告人固然憤怒,便叫X與F分手,X在被告人面前用揚聲電話致電F,三方一齊談話。

9.被告人要求X駕車載被告人到F的住所,找F出來三方對話,X於是載被告人到F所住的村屋群附近停車場。

10.被告人致電F,F不肯下來相見。X載被告人返家,途中說要與被告人分手。抵達被告人的屋苑樓下時,X說同時要與被告人及F分手,X沒有送被告人上樓。

11.X不想再與被告人見面,不會主動聯絡被告人,打算逐漸疏遠被告人以達致完全分手。

12.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把$50,000轉賬到X的戶口,心想其中$5,000是還給被告人早前借X的$5,000,而其餘則是送給被告人,以回報被告人以前對X的種種心意。

13.2020年10月13日,X與被告人在X公司附近的Cova會面,傾談被告人的雪糕生意宣傳模式。途中談到X所轉給被告人的$50,000,X在庭上初時說告訴被告人當中有$5,000是還錢,其餘$45,000「點到好」。X後來在庭上卻說沒有告訴被告人該$50,000代表甚麼。接著被告人說X「咁鍾意補償,咁你俾$300,000我。」X不願付款,被告人於是說「我知道你女朋友住邊,佢一陣俾人劃花塊面,咁就唔好啦,你公司啲客戶知道晒你一腳踏兩船,影響你名聲,咁大家都唔想。」這番話令X受驚和覺得被告人很恐怖,X便按被告人的指示寫下欠單[證物D4],內容是要在一個月內付$300,000,並在簽名旁印上指模。

14.X稍後回到公司發出$100,000支票給被告人。被告人說自己懷孕了,收到$300,000便一筆勾銷。

15.該$100,000支票被存入被告人的戶口,在2020年10月14日被提取。

16.2020年10月19日,X開出一張日期為2020年10月18日的支票並存入被告人的戶口。該筆款於2020年10月20日到帳。

17.以上是第一項控罪的基礎事實。

18.往後X與被告人仍保持聯絡。

19.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與X互通的電話訊息 [證物D1@35 – 43] 包括:

2020年10月15日:

(1)  下午12:53,被告人傳給X一張同日的醫生證明書,證明被告人懷孕。

(2)  下午5:07,被告人:「前日你已經知道」「你當日真實、冷漠到令我毛骨悚然嘅態度…」

(3)  下午5:08,X:「其實個時我未相信」、「點樣都好,你有咩決定,都通知我一聲」

(4)  下午5:21,被告人:「你覺得我知道你咁多另我痛心都無感覺既野之後,仲會同你地一樣嘔心不斷講大話,甚至攞自己去做籌碼,去爭仔?」、「唔信同唔當我係人係兩個態度,從來我對你無講過一句假話」

(5)  下午5:22,X:「個日我太個慌亂」、「而且你講既事令我好估唔到」、「我無當你唔係人」

(6)  下午5:24,被告人:「你唔係太慌亂,你已經唔想就扮落去」、「當日哪怕你有一成相信,你連問候嘅說話都冇」

(7)  下午5:24,X:「事情去到呢一步。大家都唔想。呢刻我擔心妳身體有事。」

(8)  下午5:25,被告人:「你知唔知我當刻攞住張支票係咩感受,我屋企唔係冇錢開飯」、「你冇人性都邊個地步你自己知,你冇真心同我講過一句對唔住,由始至終全部都係大話」

(9)  下午5:26,X:我好對妳唔住」、「我真心真意」、「我好內疚」

(10)  下午5:32,X:「如果我無內疚無對唔住,我點會肯攞錢出黎。而且個刻我都未相信。」

(11)  下午5:39,X:「我真心愛妳」、「呢個係真」

2020年10月18日:

(1)  上午11:47,被告人:「你欠我既錢,呢兩日盡快入數吧。有咗需要用既錢好多,我月底會搬出去」、「另外你一樣樣block我,我驚之後你走數呀」

(2)  上午11:48,X:「好」

(3)  上午11:48,X:「不會走數的」、不用擔心」

(4)  上午11:53,X:「我明天入票」

(5)  下午12:04,X:「我明天會準備好錢的」

(6)  下午12:06,被告人:「好」、「我俾你由頭呃同傷到最後,但我既小朋友無辜,我會自己承擔」

2020年10月19日:

(1)  下午4:03,被告人:「未check到有入票」

(2)  下午4:05,X:「晏啲會入啦」、「今晚會搞」

20.X在庭上解釋,在上述的電話訊息中,自己所說的「估唔到」是指想不到被告人會恐嚇會對F不利及損害X的名聲,X只是因遭被告人勒索,假裝願意付錢,絕非付給被告人作為懷孕及孩子的開支。

21.2020年10月19日,X將一張日期為2020年10月18日的$200,000支票存入被告人的戶口。

22.X前後共向被告人支付$300,000。

23.其後X在電話訊息中告訴被告人,謂自己對不起X,甘願付錢作為補償。X在庭上解釋這些訊息都是哄騙D的,因擔心D會自殘。X心裡其實覺得被告人很恐怖。

24.這是第一項控罪的基礎事實。

25.辯方盤問X時指出,被告人從來沒有說過任何勒索X的說話,X是因被告人懷孕及育兒開支而寫欠單及付款。X不同意。

第二項控罪的案情

26.2020年10月26日中午,X在被告人的要求下相見,地點是X公司樓下的Starbucks。被告人說懷有X的骨肉,需要$200,000作為照顧孩子之用,X不願付款,被告人於是說:「如果你唔俾,如果女朋友俾人劃花塊面,你公司啲客戶知道呢件事,佢地點諗?」

27.這番話令X受驚和覺得被告人很恐怖,X便按被告人指示,寫下$200,000欠單 [證物D5],內容是「11月15日還一次$80,000,12月10日還$60,000,12月28日還$60,000」,並在簽名旁印上指模。

28.2020年10月26日(當X遭被告人恐嚇勒索$200,000後)至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與X互通的電話訊息 [證物D1@45 – 48] 包括:

2020年10月26日:

(1)  下午4:15,X:「妳行路慢慢行」、「唔好咁快」、小心身體」

2020年10月27日:

(1)  上午10:19,被告人:「仆街,我真係O曬嘴,真係激動。你會唔會對我太無人性,我一個人面對咁多野,你仲可以咁對我」、「點解你地可以咁仆街,完全無良知」、「佢有事搵你」、「我一直咁,可以搵邊個」

(2)  上午10:22,,X:「我理解你既憤怒」

(3)  上午10:22,X:「妳可以搵我」

(4)  上午10:26,X:「我對你唔住」、「我盡力補償」

(5)  上午11:49,被告人:「尋日你話如果小朋友出咗世,你都想見下知道佢係點,我以為你仲有一絲人性,以為你真係曾經愛過」、「但睇嚟冇,琴日你望住我,所謂嘅鍾意,估計你對個個都係咁講」

(6)  上午11:49,X:「唔係呀」

(7)  上午11:50, X:今日既情況係點都未知」、但係我真係好愛過你」

(8)  上午11:50,被告人:算啦,今朝我真係好激動,真係唔知點解你到呢刻都係咁對我」

29.X在庭上解釋,在上述的電話訊息中,所講的也是遭被告人恐嚇勒索的事,不是被告人懷孕及孩子的開支,亦沒有印象與被告人見面時提過小朋友出世的事,但承認沒有反駁或否定X上述在上午11:49寫給他的訊息。

30.這是第二項控罪的基礎事實。

31.辯方盤問X時指出,被告人從來沒有說過任何勒索X的說話,X是因被告人懷孕及育兒開支而寫欠單。X不同意。

報案

32.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間,F及X被人滋擾,包括有人派送詆毀F名聲的傳單到F工作的店舖及給X的生意伙伴。2020年6月28日,F到警署備案,X也去備案。

33.2020年11月2日,X就本案提供第一份口供。

辯方的案情

34.被告人不作供,不傳證人。她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本席對X的證供的看法

35.控方沒有結案陳詞,辯方結案陳詞羅列出X的證供不可靠之處,包括:

(1)  被告人沒有聯絡過X表示收到錢,而X也沒有聯絡過被告人表示已付錢,X在庭上說:「冇必要」。X為何不須防止日後被告人推說沒收過錢,便要X再付多一次?

(2)  在2020年10月13日遭被告人出言恐嚇勒索後,X接著還與被告人簽訂就被告人的雪糕銷售生意中X與被告人之間日後合作模式的合約 [證物D2@4][1]

(3)  X初說在Cova及Starbucks均是借用原子筆塗手指,把指模印在欠單上,即場完成欠單。在盤問時同意原子筆的墨色不會平均地印在欠單上,於是改口說記錯了,原來兩次是返公司用印台塗手指。

(4)  X起初說被告人透過駭客入侵X的手機知道X與F的關係,令X擔心私隱不保。在盤問時,當看到自己的口供紙後,改口說被告人應該是瞄到自己(X)的手機的屏幕,不是駭客入侵。

36.本席亦質疑的是:

(1)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恐嚇會做出對F不利及損害X名聲的行為,藉此勒索X $300,000。X在被告人面前就算同意寫欠單固然未必是真心,但奇怪的是,X按被告人所寫的欠單註明這$300,000可在一個月內清還,X竟即時開出$100,000支票,更在2020年10月19日提早開出另一張$200,000支票並存入被告人的戶口,卻延至2020年10月28日才去備案。本席認為,X的行徑全不像遭被告人勒索。

(2)  在X與被告人的電話訊息中,X表示內疚對被告人不忠,說願意負責被告人懷孕育兒的開支,被告人說怕X走數,所以要X寫欠單,X亦同意寫。可是,X在庭上解釋他這些說話表面上是承諾,實質是哄騙被告人,X只願負擔被告人的婦產科檢驗開支。本席認為X滿口謊言。

X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

37.X的證供全不可信,故本席不相信X所稱遭被告人勒索。

結論

38.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干犯本案兩項控罪,故被告人獲判無罪。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1] 簽名日期實際是13/10/2020,X說“12/10/2020”是寫錯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