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JA 4111/2018 on BabelCite. This FCJ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anuary 2023.

2. 在2012年訴訟雙方結婚,訴訟雙方育有兩名子女。在2014年6月,女兒出生。在2016年10月,兒子出生。在2018年8月15日,訴訟雙方以一年分居提交共同申請書。

Cites 1 case

Case No.FCJA 4111/2018[2023] HKFC 19
Court
FCJA
Date27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JA 4111/ 2018

[2023] HKFC 1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共同申請案件編號2018年第411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11月15日
第一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第二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12月13日
判決日期︰ 2023年1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執行授產安排命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稱第一申請人為‘男方’,第二申請人為‘女方’。

背景

2.在2012年訴訟雙方結婚,訴訟雙方育有兩名子女。在2014年6月,女兒出生。在2016年10月,兒子出生。在2018年8月15日,訴訟雙方以一年分居提交共同申請書。

3.在2019年1月14日,應訴訟雙方同意[1],本席頒令將兩名家庭子女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男方須付女方每月13,000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之贍養費,即每人每月6,500元。同時頒令︰

(1)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將其名下位於荃灣的一個住宅單位(下稱為‘6座17G’)所有業權及利益轉讓至女方名下,由女方以信託人身份代兩名家庭子女持有,而有關物業轉讓費用由男方支付。

(2)  在兒子年滿18歲時,女方須將上述6座17G所有業權和利益轉讓至上述兩名家庭子女名下,兩名子女各佔一半業權,而有關物業轉移費用由上述兩名家庭子女支付。

(3)  有關家庭子女附屬濟助訟費事宜,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法庭不作命令。

4.按雙方日期為2019年1月14日來信[2]之共同申請,又經閱讀2019年1月14日聆訊的錄音謄本[3],並經考慮到上述來信要求將轉名物業之描述更正的申請脗合當天聆訊之內容,在2019年3月11日,本席頒令許可訴訟雙方將上述在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授產安排命令中有關物業之描述改為男方名下的另一個住宅單位(下稱‘8座11C’)。

5.在2019年5月28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19年10月10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6.在2021年3月8日,女方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

(1)  法庭頒令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按2021年1月14日之命令簽署轉讓契,將男方名下於8座11C所有業權和利益轉讓至女方;

(2)  男方須償還女方因男方將女方逐離8座11C所招致之所有損失及賠償;

(3)  訟費;

(4)  其他濟助。

7.在2021年3月8日,女方將支持誓詞存檔及送達。在2021年5月21日,男方將反對誓詞存檔及送達。在2021年6月18日,女方將回應誓詞存檔及送達。

8.在2021年6月30日,本席頒令︰-

(1)  女方日期為2021年3月8日之傳票之審訊,定於2022年1月18日開審。

(2)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3)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訴訟雙方的主問證據。

(4)  訴訟各方須於2021年7月28日之前將預計審訊時間證明書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5)  女方須於2022年1月14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和訟費估計(表格H)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6)  男方須於2022年1月21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7)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不則審訊語言將採用中文進行。

(8)  訴訟各方須親自出庭應訊。

(9)  女方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10)  男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11)  本次審前覆核聆訊訟費歸於訟案當中。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9.在2022年1月18日審訊開始前,男方要求在庭上即時提交兩大叠訴訟雙方之WhatsApp 通話記錄及男方在記錄上之批註。對此,女方反對。經聆聽男方親自陳述及女方代表律師陳述後,在2022年1月18日,本席頒令︰

(1)  男方須於2022年2月8日之前以補充誓章將其擬呈遞的額外文件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女方;

(2)  女方須於2022年3月1日之前將回應誓章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男方;

(3)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雙方都不可再將誓章存檔;

(4)  女方日期為2021年3月8日之傳票之審訊押後至202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正進行;

(5)  女方須於2022年11月1日之前將補充陳詞呈交法庭及送達男方,如有的話;

(6)  男方須於2022年11月8日之前將補充陳詞呈交法庭及送達女方,如有的話;

(7)  女方須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8)  今天的訟費保留待決,而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10.男方並沒有在2022年1月18日以後提交任何補充誓詞。無論如何,女方已將訴訟雙方的WhatsApp通訊記錄整理並放於審訊文件冊之C部份。

11.在2022年11月14日,法庭收到男方來信申請延期審訊,理由為︰-

(1)  資料未準備好,上庭完全沒意義。

(2)  對於女方代表律師教唆女方,藉本案欲欺騙律師費,欺騙政府錢,等待法律援助處作出深入調查。男方認為,調查有結果後,此案的真相動機會更加清晰,有助法官審案,令真相大白,還法律正義,還他清白。又資料證據已呈交法律援助處。

(3)  對於女方隱瞞大陸物業及資產,等待法律援助處作出深入調查。他認為,有結果後,女方的一切動機、預謀、利用子女騙樓、騙贍養費,欲蓋彌彰的反骨忘恩負義手段,自然昭然若揭。

(4)  對於女方隱瞞物業及資產、欺騙綜援,等待社會福利處作出深入調查。有關證據及資料已呈交社會福利處。

12.本席認為男方以上所述的申請理由均不能夠成立,也拒絕了男方的延期申請。

13.這是有關女方2021年3月8日的傳票申請的審訊。

男方的案情

14.在2018年8月15日,訴訟雙方以一年分居及雙方同意理由提出共同申請。但男方說,訴訟雙方是假離婚。男方所提出的說法甚為零亂。按其反對誓章,本席歸納為以下數點︰-

(1)  男方說訴訟雙方是假離婚,事實上訴訟雙方一直並沒有分居。

(2)  在經濟安排方面,訴訟雙方也早有協議。在2019年1月14日的聆訊中段休庭期間,訴訟雙方在庭外談判時,女方答應男方會和男方一起生活,男方才簽署同意書[4],同意授產安排命令。男方說,他被女方欺騙,所以授產安排命令無效。

(3)  2019年1月14日的命令錯將涉及的物業寫為6座17G。

(4)  他並不明白授產安排命令的法律效力,也從不知道男方會失去居住權。

(5)  2019年1月14日命令已過了一年,所以命令已失效。

(6)  女方不忠在先。

(7)  男方經濟能力緊拙,而女方隱瞞在內地持有物業。

(8)  女方自說有精神病,又會打女兒,根本不適合照顧兩名家庭子女。男方說,他不會同意將兩名子女交女方照顧害死自己的子女。

(9)  男方說,法庭在2019年1月14日之頒令將兩名家庭子女交女方管養,照顧和管束,但因為訴訟雙方和家庭子女仍同住的緣故,並沒有作出探視安排。

(10)  隨同其反對誓詞,男方提交了一些日期由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4月8日之WhatsApp對話記錄[5]。男方說,這些對話記錄可證明訴訟雙方是假離婚,及一直並沒有分居。

15.就男方的說法,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6.就所謂假離婚,訴訟雙方從沒有分居的說法,本席有以下之考慮。男方說訴訟雙方假離婚,訴訟雙方從沒有分居,女方則說訴訟雙方由2017年3月8日起分居。女方說,在2017年3月8日,男方收拾了個人物品離開了6座17G,搬到其母親名下在荃威花園的單位居住。女方說,當時男方對她說,男方要搬走。在審訊時,男方接受在大約的時間,他有搬一些東西到其母在荃威花園的單位,但他說這只是因為其母的單位比較寬敞,所以他將一些雜物搬過去。男方說,他收養的雀仔和健身啞鈴,仍留在6座17G,可見他仍在上址居住。女方說,因為男方母親不喜歡男方養雀仔,所以男方將雀仔留在6座17G,男方會返回6座17G照顧雀仔。女方接受男方的啞鈴留在6座17G,也接受男方不時會返回6座17G。但女方說,自2017年3月8日分居至今,訴訟雙方無一起生活,又直至2019年1月女方搬到8座11C以前,訴訟雙方無性行為。雖然訴訟雙方在上文是各說各話,但本席注意到,訴訟雙方在2018年8月15日以一年分居雙方同意提交共同申請,在共同申請書表明,男方住荃威花園,女方住6座17G[6],訴訟雙方在緊接共同申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即由2017年3月8日分居[7],和訴訟雙方之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8]。訴訟雙方又提交了屬實陳述,表明共同申請書所述事實屬實。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女方所說訴訟雙方自2017年3月8日分居的說法比男方的說法更為可信。

17.在2019年1月,女方和兩名家庭子女搬入8座11C居住。女方說,其後男方藉故遷回單位,此舉並非女方意願,但由於男方尚未轉名仍是業主,而且考慮到家庭子女亦需要父愛,因此女方並沒有將其趕走,此後訴訟雙方只是在同一屋簷下各自生活。在其反對誓章,女方說,訴訟雙方亦沒有同床共寢,既無夫妻之實亦無夫妻之間的關懷。在接受盤問時,女方在接受男方搬回8座11C室之後,在女方不自願的情況下,男方跟女方發生多次性行為。審訊時,女方說,她是被男方強姦,她也有向社工投訴。在反對誓章,女方說,期間男方多次對女方施加暴力和強逼與其發生關係,又因性情暴躁, 男方多次隨便棄置女方之衣物,逼使女方報警求助達四次,但因為當時女方在經濟上完全依賴男方,女方原居內地,在香港並沒有親戚可投靠,所以啞忍。在2020年2月7日,女方與兩名家庭子女搬出單位及一度往庇護中心暫住。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接受女方以上的說法,而不接受男方的說法。

18.男方說,就經濟安排方面,訴訟雙方早有協議,他是被欺騙,然後才同意授產安排命令。本席注意到,在共同申請書,訴訟雙方表明,雙方曾作出或建議作出下列關於供養的協議或安排︰即男方同意將8座11C免費給女方及兩名家庭子女居住,直至幼子超過18歲,假如女方再嫁別人,則不能再住8座11C,男方亦同意每月額外提供13,000港幣作為兩名家庭子女的生活費,每名子女每月6,500元,男方不可入住8座11C,直至幼子超過18歲。[9]然而,在2019年1月14日之聆訊,女方不接受若她再婚須要搬走之安排。女方要求男方將8座11C轉讓給兩名家庭子女。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將聆訊押後,指示訴訟雙方在庭外進行談判。男方說,女方在庭答應會和他一起,所以他才同意授產安排命令。女方否認男方的說法。對此,本席認為︰-

(a)  女方早知道在婚姻期間,男方跟張女士(其現任妻子)有染,自2017年3月起訴訟雙方已分居。在共同申請書訴訟雙方又表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在這樣的情況,從情理上考慮,本席認為在2019年1月14日庭外女方答應男方會和他一起的機會不大。

(b)  在2019年1月14日之聆訊之休庭以前,當女方提出要求男方將8座11C轉讓給兩名家庭子女時,當時男方已表示[10]

第二申請人︰想個小朋友- -即係保障自己,佢時時刻刻佢趕走我…

官︰唔係,我想問妳,所謂要一套房係咩嘢意思?要佢買層樓畀妳?

第二申請人︰即係過層樓畀我個仔女名下。

官︰即係將愉景新城轉讓出嚟,係咪?

第二申請人︰係,係喇,名下,仔女名下。

第一申請人︰我如果將層樓轉讓去仔女身上係冇問題嘅,但係轉讓去佢嗰度就有問題,咁應該點做呀,咁?

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在訴訟雙方庭外談判前,男方接受授產安排,所以男方所說他是在庭外談判時受騙然後才接受授產安排命令的說法並不可信;

(c)  在2019年5月28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同時作出S.18 聲明。在2019年10月2日,訴訟雙方提交共同申請將2019年5月28日之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命令。在2019年10月10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在2019年12月,男方再婚。女方說男方與女方離婚,其目的便是打算與張女士結婚,從而可申請張女士來港,又因為男方與張女士所生之女兒快要上小學,男方急須在本訟案中解決子女安排及附屬濟助事宜,令法庭其後頒發S. 18聲明,而取得絕對離婚令,從而男方可再婚。本席認為,男方是基於以上之考慮才接受2019年1月14日同意命令之各項安排,也不接受男方所說他受欺騙的說法。

19.在2019年1月14日之命令,法庭錯將6座17G作為授產安排之相關物業。訴訟雙方向家庭法庭登記處提交了一封2019年1月14日之聯署信件,要求更正[11]。這是一個手文之誤,其後法庭也已更正,這事對本申請並無關係。

20.男方說,他不明白授產安排命令的法律效力,不清楚‘全權受益人’是甚麼回事,也不知道他會無權在8座11C居住。對此,本席有以下考慮︰

(a)  如前文所見,在休庭前,男方接受女方要求將8座11C轉讓給兩名家庭子女,當時他的題只是「咁應該點做呀?」。

(b)  休庭後,法庭與男方有以下對話[12]

官︰而家雙方有個共識,係咪咁嘅意思?

第二申請人︰我唔知佢喎,我唔知佢。

官︰咁咪係囉。

第一申請人︰共識,即係而家我選擇,okay,佢要--,okay,你全部就晒佢喇,總之,佢一定要同我簽,離咗就得㗎喇。

官︰我唔知你咩嘢意思喎,你而家對...

第一申請人︰即係佢話要層樓,你判畀佢喇,佢話要細路,你畀晒佢喇。

官︰咁樣,即係你同意…

第一申請人︰係喇,所以你係咪影響晒你所有嘢?...

官︰你...

第一申請人︰...其實最主要係當初,就算我畀樓佢,係佢呢個人不嬲都言而冇信嘅,佢可以下下變嘅,所以我點解要帶佢上庭就係話,如果你判咗我畀層樓佢,我都可以畀咗層樓佢,但係我唔知道中途又寫封信過嚟,好煩,你明唔明?佢呢種人。

官︰係,係。

第一申請人︰所以你鍾意--我當你偏幫佢,你畀晒佢得㗎喇。

官︰唔係--喺度停一停先,好唔好?我冇偏幫任何人…

第一申請人︰你..

官︰...而家嘅安排亦都唔係我鍾意,我只不過係話,若果你哋有爭議,你睇到,我就押後,法庭去處理。

第一申請人︰唔係,唔使喇,你畀晒佢吖,你...

官︰所以你千祈唔好話我鍾意,我冇利益嘅,分咗我冇著數,我冇鍾意任何嘢...

第一申請人︰係,你寫得㗎喇,佢想點樣…

官︰第二就係話,我亦都冇偏幫任何人,清楚吖嘛?你清唔清楚先?先生,你清唔清楚?如果你唔清楚...

第一申請人︰其實...

官︰...呢一點嘅話,我今日唔會決定嘅

第一申請人︰唔係,你決定喇,畀晒佢

官︰我冇決定,係你決定

第一申請人︰係,得,我決定,畀晒佢

官︰係,係你同意咁樣做,係咪?明唔明?

第一申請人︰係,okay,同意,同意。

官︰所以你話--好喇,你話層樓畀女士嘅時候,係畀佢作為信託人,將來畀細路哥...

第一申請人︰梗係畀我個仔女喇,最後。

官︰係,係喇,所以現時轉畀佢作為信託人身分,佢揸住層樓….

(c)  從以上可見,在聆訊時,法庭已就授產安排命令之法律效力作出解釋。又者,按法庭的安排,訴訟雙方在庭外,有充份時間去消化之後,才簽署共同申請[13]。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認為男方所謂不明白授產安排之法律效力的說法並不能成立。

(d)  在共同申請書之第(7)段訴訟雙方表明已有協議,男方不可入住8座11C,直至幼子超過18歲。又按前文所見,男方應知道,當家庭子女滿18歲,8座11C之權益將轉讓給他們,到時男方當然也不會有自己的所謂居住權。所以,男方所說他不明白他會失去居住權的說法並不能成立。

21.就所說2019年1月14日之命令已過了一年所以失效的說法,男方並無提供支持之法律依據,本席不予以接受。

22.就女方不忠在先的說法,男方既無提供任何詳情,也無提交可信支持之證據,本席不予以接受。又無論如何,男方以上所說,與目前女方之申請關係不大。

23.就男方說,其經濟能力緊拙,又女方隱瞞資產的說法,男方並沒有提交可信之支持證據,本席也不予以接受。本席也注意到,在2019年1月14日之聆訊中,男方並沒有提出這些說法。再者,在2019年1月14日之聆訊,本席有向男方瞭解他的經濟狀況,當時男方說,他名下持有在同一屋苑8座11C及6座17G單位,前者尚有按揭欠款幾十萬,月供約4,000元,大概尚有4至5年清還,後者並無按揭,男方保留無按揭之6座17G單位。在入息方面,女方為家庭主婦,照顧兩名子女,男方為羽毛球教練,月入約20,000元。按以上的資料,本席認為2019年1月14日之同意命令中有關附屬濟助的安排是無可厚非者。

24.就所說女方有精神病,女方打女兒,或女方不適合照顧兩名家庭子女的說法。男方並沒有提交可信之支持證據。反之,在共同申請書,男方表明要求法庭頒令將兩名子女之管養權批予女方。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不接受男方以上的說法。又無論如何,男方以上說法與女方目前之申請關係不大。

25.男方所說,在2019年1月14日的命令,法庭並沒有作出探視安排的說法並不正確。按2019年1月14日之命令,男方有合理探視。

26.男方說,他提交之WhatsApp對話記錄,可支持他的案情。對此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a)  男方連同支持誓章提交之記錄之日期為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4月8日,即都是法庭在2019年5月28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以後產生之對話記錄。經女方代表律師整理後放進審訊文件冊之WhatsApp記錄,包括︰

(i)  日期由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

(ii)  由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3月21日;和

(iii)  大約在2021年5月21日上庭前之對話,這些對話更是在法庭已在2019年10月10日頒發絕對離婚令,甚至是男方已在2019年12月再婚後產生的。

(b)  大致來說,這些對話記錄顯示︰-

(i)  由2019年初至2020年2月,訴訟雙方在8座11C同一屋簷下居住。

(ii)  男方經常在對話中單向地作出不同之聲稱或說法,包括在2020年2月8日起有大量內容要求女方回歸家庭或與男方復合,並聲稱訴訟雙方有假離婚的協定。

(c)  在前文,本席不接受男方所說,在2019年1月14日休庭期間女方答應會和男方一起的說法。

(d)  雖然在2019年初男方搬入8座11C,在2020年2月女方和家庭子女搬走,但本席接受女方所說期間訴訟雙方分居的說法。

(e)  對話中見︰(i)  於2019年6月10日女方為男方預留食物,(ii)  於2019年8月8日女方稱其為「最好的老公」,及(iii)  於2019年9月30日女方與其同遊南丫島。男方說,由此可見訴訟雙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在反對誓詞,女方說︰-

i.  在2019年6月10日為男方預留食物,只因當時在她任職的餐廳碰巧有剩餘食物,為免浪費而物盡其用; 

ii.  在2019年8月8日稱第一申請人為「最好的老公」 ,皆因男方性情暴躁,所以說這些話來安撫男方之情緒; 

iii.  在2019年9月30日應約到南丫島,女方只是藉此和男方商量贍養費申請事宜。 

(f)  在2019年10月2日,訴訟雙方將申請書存檔,申請將暫准離婚令轉爲絕對命令,可見訴訟雙方並無復合。在2019年10月10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 

(g)  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 ,本席不接受男方所說這些對話記錄可證明其案情的說法。

27.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不接受男方的案情,而接受女方的案情。以上足以解決本申請。 

28.此外,女方代表律師引用《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18A條︰- 

法院不得以共謀或呈請人行為不當為理由而駁回呈請或駁回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的申請 

在以不損害本條例內賦權或規定法院駁回離婚或裁判分居呈請,或駁回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的申請的任何條文為原則下,任何法律規則均不得被視為賦權法院或規定法院,以雙方曾就提出或進行有關呈請或取得暫准判令事宜共謀為理由,或以呈請人的任何行為為理由,將該項呈請或申請駁回。 

29.女方強調 ,男方所說其承諾轉讓業權乃被欺騙的辯解純屬個人片面之詞,但無論如何,法庭在本案頒發之絕對離婚令依然有效。 

30.女方代表律師又引用M v P (Queen’s Proctor intervening) [2019] EWFC 14案,Sir James Munby 在該案中判決,就算依賴作為申請離婚的理由不實,亦不代表法庭隨之頒發的離婚令為無效,而只不過是可被推翻成為失效。若當天申請離婚時雙方或任何一方其實可根據其他法律上認可的申請離婚的理由支持該離婚呈請,那法庭也可考慮以該理由隨而代之而支持繼續維持原有命令。法庭亦需在考慮是否推翻法庭所頒發的離婚令成為失效的命令時考慮離婚令頒發後任何一方甚或其他第三方有否因法庭所頒發的離婚令而行事,因而會被法庭推翻其所頒發的離婚令成為失效的命令時影響。[14] 

31.Ali v Barbosa [2019] EWHC 2776 (Fam)  案中,MRS JUSTICE LIEVEN DBE 引用了M v P (Queen’s Proctor intervening) [2019] EWFC 14一案中的上述法律原則。 

32.女方說,就算法庭對於雙方是否一直至法庭頒發離婚令時仍是處於正常的分居狀態,法庭也可考慮當天申請離婚時雙方或任何一方在本案中有否其他法律上認可的申請離婚的理由支持該離婚呈請。按男方的說法,在2018年8月15日,訴訟雙方向法庭呈交共同申請書的時候,很明顯他已與張女士(其現任妻子)有通姦的事實。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的說法。 

33.就女方要求男方償還女方因男方將女方逐離8座11C所招致之所有損失及賠償之申請,女方並沒有在這方面提交有關所說之損失及賠償之詳情或證據,也沒有就此作出陳詞。本席認為女方是放棄了這一項申請。又無論如何,本席認為有關的申請已超越了共同申請書的附屬濟助要求,家事法庭也並無司法權加以處理。本席頒令就女方2021年3月8日傳票之第2段不作命令。 

34.按《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38A條︰- 

區域法院下令簽立文書 

(1)  第(2)款在以下情況下適用 —— 

(a)  區域法院作出一項判決或命令,指示某人 —— 

(i)  簽立任何轉易契、合約或其他文件;或 

(ii)  背書任何可流轉票據;而 

(b)  該人 —— 

(i)  疏忽或拒絕遵從該項判決或命令;或 

(ii)  在經過合理的查詢後未能被尋獲。 

(2)  區域法院可按公正的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命令上述轉易契、合約或其他文件由區域法院為此目的而提名的人簽立,或命令上述可流轉票據由區域法院為此目的而提名的人背書。 

(3)  按照第(2)款簽立或背書的轉易契、合約、文件或票據的效力,與猶如它是由原本被指示簽立或背書的人簽立或背書所具有的效力一樣。 

(4)  本條並不削減區域法院藉扣押而針對任何疏忽或拒絕簽立或背書任何上述文書的人進行法律程序的權力。 

35.就女方要求執行2019年1月14日之授產命令安排之申請, 本席頒令︰- 

(1)  麥家榮律師行的資深合夥人律師將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38A條被委任並被賦予權力執行2019年1月14日命令之第一段之援產安排轉易有關物業及簽立8座11C的轉讓契據。 

(2)  訴訟雙方可就執行本命令事宜提出申請; 

訟費 

36.就本申請,女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再加上一直以來男方採取了不合作之反對立場,本席認為男方須付女方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 

第二申請人︰由麥家榮律師行代表 



[1] 呈堂證物‘A2-2’

[2] 呈堂證物‘A2-3’

[3] 呈堂證物‘A2-1’

[4] 證物‘A2-2’

[5] 文件冊63至140

[6] 共同申請書第(2)段

[7] 共同申請書第(3)段

[8] 共同申請書第(8)段

[9] 共同申請書第(7)段

[10] 證物‘A2-1’第2頁I至L段

[11] 證物‘A2-3’

[12] 證物‘A2-1’第6頁M行至第7頁J行

[13] 證物‘A2-1’第11頁V行

[14] paras 102-103, 105, 111-112

Cites 1 case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JA 411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