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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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稱第一申請人(擬上訴人)為‘男方’,第二申請人為‘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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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FCJA 4111/2018[2023] HKFC 68
Court
FCJA
Date21 Ap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JA 4111/ 2018

[2023] HKFC 6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共同申請案件編號2018年第411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第一申請人(擬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3年2月22日
第二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3年3月1日
判決日期︰ 2023年4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稱第一申請人(擬上訴人)為‘男方’,第二申請人為‘女方’。

2.在2023年1月27日,本席頒下判案書(‘判案書’),就女方要求執行2019年1月14日之授產命令安排之申請,頒令︰-

(1)  麥家榮律師行的資深合夥人律師將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38A條被委任並被賦予權力執行2019年1月14日命令之第一段之授產安排轉易有關物業及簽立8座11C的轉讓契據。 

(2)  訴訟雙方可就執行本命令事宜提出申請; 

3.在2023年2月22日,男方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對判決提出上訴,又要求暫緩執行判決。男方之上訴理由擬本如下︰-

(1)  最新有力證據(包括最主要的2018,2019年)

(2)  多項住址證明及警方記錄

(3)  新證人

(4)  判案書中,官方明顯出現各項的文字理解錯誤。

(5)  附加第一申請人的醫學報告。顯示第一申請人

i)  在有壓力的情況下,

ii)  不在清醒狀態簽署的合約。

iii)  及没有明確理解的情況下,

iv)  加上被騙的情況下簽署。

v)  而且所簽條件,完全違反常理。

(6)  第一申請人的各種合理解釋及求情信。

(7)  及再指出第二申請人的多項矛盾。

(8)  要求暫援執行(日期:2023年1月15日)的判決及命令 至上訴最終判決及命令。

根據法例,『欺詐罪名』嚴重可判坐牢10年!及協助者都可以成為『串謀詐騙』。

4.就擬上訴理由(1)、(2)、(3)和(5),男方打算引入在原審沒有提出的新證據。

5.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案所定下的原則,在上訴時,若要法庭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 ,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2)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3)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須是可信的。

6.男方打算引入所謂包括2018、2019年的多項住址證明,又打算引入所謂工人姐姐、管理員姨姨、兩名學生、裝修師傅、其家人、姐姐、媽媽、大女為新證人。男方說,這些所謂新證據並沒有在原審中作供,其主要原因為︰-

她們早期不太肯上庭做證,主要因為:1我認為過百頁和(女方)日常生活中的對話,已經足夠法官看清楚真相!所以沒有出力邀請她們上庭。2.她們自己認為,上去做證,對方律師都會誤導法官,說「自己家人實係幫自己家人」、「自己主動做證冇用,除非法官硬性召她們上庭」。

7.男方說,她們都是虔誠基督徒,長年每星期都返教會的,這種教徒若不可信,世上沒有值得信任的人了。此外,男方又說打算提交他的醫學報告。

8.本席認為,男方不會在原審時不知悉這些證據存在,也不會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因此,這些所謂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原則的第(1)項。男方並沒有交代這些所謂新證人的證供內容,在目前來說,並無證據這些新證供是否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所以這些新證供也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原則的第(2)項。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上訴庭會許可男方傳召這些所謂新證人或提交所謂他的醫學報告的機會甚微。

9.就擬上訴理由(4),(6)及(7),男方不外是在重覆在審訊中已提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判決。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男方以上的擬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0.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1.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以後,本席認為男方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傳票申請。

12.男方所有擬上訴理由都沒有合理成功機會,不能夠達成暫緩執行判決之起碼條件︰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para 9(6), per Ma J 。本席拒絕男方要求暫緩執行判決之申請。

13.女方並無作出有關本申請的訟費要求 ,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人(第一申請人)︰親自行事和無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親自行事和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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