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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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背景特殊,被告早於1986年6月10日因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及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罪,被判18個月感化令。其後被告因未與感化官聯絡及報到,違反感化令,法院於1986年11月25日發出拘捕令。被告一直潛逃,直至2023年2月20日被警方拘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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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986 (KCC 5/86) [2023] HKDC 4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1986年第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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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的背景特殊,被告早於1986年6月10日因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及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罪,被判18個月感化令。其後被告因未與感化官聯絡及報到,違反感化令,法院於1986年11月25日發出拘捕令。被告一直潛逃,直至2023年2月20日被警方拘捕歸案。 2.就被告違反感化令,最新在2023年3月3日的感化官報告詳細講述了被告的背景。被告現年已69歲,患有多種疾病,包括胸痛、高血壓、肩膀及右上臂麻痺等等。報告亦指出被告現在已非常後悔,他表明過往30多年活在黑暗中,不能到任何醫院或法定機構,現在被拘捕後反而如釋重負,可重新補領身份證及申請綜援等等。感化官認為被告已洗心革面並遠離毒品,無需再進行任何感化。 3.法庭考慮到被告所干犯的控罪相當嚴重,但當年原審法官亦判予感化令,最新的感化官報告內容非常正面,被告過往多年活在陰影下,對被告而言這已是非常大的教訓。感化官亦認為不需要再對被告進行任何感化,被告已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過往多年也沒有干犯任何其他的罪行。 4.考慮到所有情況,尤其是感化官報告的內容正面,以及被告原本所干犯的罪行和判刑,法庭經考慮後,認為可酌情從輕以罰款來處理。 5.因此,就原本的兩項控罪,法庭改為判以合共5,000元的罰款。在被告的同意下,罰款在其保釋金中扣除,而原有的感化令亦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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