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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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04/2022[2023] HKDC 2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04/2022

[2023] HKDC 2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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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2月10日
出席人士:  張梓悅小姐,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麗山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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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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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22年2月8日深夜1時50分左右,警務人員在九龍油麻地登打士街與東安街交界附近抽查車輛,截停一輛的士。被告人坐在後座乘客位,形跡可疑,警員要求他下車接受搜查。

3.警員向被告搜身之後,發現以下物品:在被告左襪內有一個膠袋,內有18個膠袋,載有內含2.92克可卡因的共3.52克固體;在被告右襪內有5個膠袋,載有內含0.77克可卡因的共0.89克固體;及一個膠袋,內有6個膠袋,載有內含1.04克可卡因的共1.28克固體。

4.被告人身上找到現金港幣8,947.50元及兩部流動電話。

5.案中撿獲毒品估計市值港幣7,559元。

6.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他管有案中撿獲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7.被告人有四次刑事紀錄,三次涉及藏毒。

8.代表被告人的胡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辯方大律師詳盡地交代被告人的背景。簡而言之,被告人生於內地一個基層家庭,他今年29歲,未婚,在1999年來港與家人團聚。他在港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因為學歷低,只能夠做不同工種散工。他與雙親、兄長及姊姊同住一屋簷下,生活困苦。

9.至2019年初,被告才在麻雀館找到一份長工侍應工作,月入19,000元。但因為2022年本地疫情肆虐,被告人失業,之後靠往日積蓄過日,生活困苦。他對金錢非常珍惜,不會亂花錢。在被捕當日,他有八千多元在身。他不相信其他人替他保管金錢,包括任何銀行。在案發前數天,被告人受一位朋友阿泉唆擺,為人帶毒品,他每次可以獲得3,500元以上,因此犯下本案。

10.大律師指出販運可卡因危險藥物的判刑指引是劉德明案,販運10克以下者,判監2至5年。辯方請求法庭採取較輕判刑起點。

11.大律師提出被告人有兩個求情理由:一,他認罪;二,他是同類案初犯。

12.被告人承諾不會再犯,請求法庭給予他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13.大律師在庭上補充說被告人本來有兩封求情信想呈堂,但因為監房程序所限仍留在監房,未能呈堂。其中一封是他父親寫的,希望法庭輕判被告。另一封是被告人自己寫的,他表達自己悔意。

14.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罪行,即使販運少量危險藥物,一般刑罰都是即時監禁,本案不存在任何理據可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

15.至於量刑方面,上訴法庭已經對販運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訂下了判刑指引。根據上訴庭在AG v Rojas[1]劉德明[2]案訂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者,量刑起點是監禁2至5年。被告人販運4.73克可卡因,本席採納三年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6.至於減刑方面,被告人是適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

17.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兩個月。



[1] [1994] 1 HKC 342

[2] [1990] 2 HKLR 370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