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關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989/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February 2023 before 黃禮榮.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Maintenance – District Court – Self-represented – Property Settlement – 18-year marriage – Former matrimonial home owned by wife and her father – Husband waived share of property – Maintenance ordered at HK$5,500/month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Amount of maintenance payable
Outcome: Maintenance ordered at HK$5,500 per month. No order as to costs.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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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989/2017 [2023] HKFC 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7年第129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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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這是一宗附屬濟助的審訊。 2.本訟案的呈請人是妻子、第一答辯人是丈夫,而第二答辯人是呈請人的父親。本席在本判決書稱呼呈請人為 “妻子”, 第一答辯人為 “丈夫”、第二答辯人為 “父親”。 3.父親之所以涉及本訟案是由於他與妻子是前婚姻居所的聯名業主。丈夫之前透過「初步爭論點程序」要求法庭裁定,雖然前婚姻居所是以父親及妻子的名義購買,但事實上丈夫及妻子才是前婚姻居所(“該物業”)的實益業主。經審訊後,本席在2020年1月8日頒下判決書,裁定丈夫敗訴、父親及妻子為該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背景 4.妻子現時55歲,丈夫51歲。雙方於1998年7月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在1999年1月出生。女兒現已23歲,在教育大學修讀學士學位。 5.雙方在婚姻持續期間均有工作賺取金錢,對家庭開支作出貢獻。此外,最遲由女兒出生時開始,該物業已成為雙方的婚姻居所。 6.妻子於2017年10月以丈夫的不合理行為呈請離婚。丈夫沒有抗辯。法庭於2018年2月1日頒下暫准離婚令。由1999年至2017年這是一宗長達18年的婚姻。 雙方現時的情況 7.妻子現時與女兒在前婚姻居所居住。該物業是「居者有其屋」單位,面積約600平方呎,有兩間睡房。 8.丈夫在2017年5月搬離前婚姻居所,搬到他父親的公屋單位與他同住。 爭議事項 9.前婚姻居所現沒有任何銀行按揭。雙方同意妻子在該物業的份額值235萬元。丈夫同意不要求分割妻子在前婚姻居所的份額,亦同意向她支付贍養費。丈夫現時支付女兒的學費及開支每月約$16,820,亦每月支付妻子$2,000。丈夫同意按照現時的金額繼續支付,當女兒在2024年6月畢業,可自立後,同意將金額增至$4,000。 10.妻子則要求每月$8,000。 11.故此,本案唯一的爭拗事項是丈夫應支付妻子贍養費的金額。 有關附屬濟助申請的法律原則 12.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第(1)款的條文。該條例節錄如下:-
13.本席認為有以下議題需要處理。 妻子的賺錢能力 14.妻子於1991/1992年在理工大學畢業,獲機電工程高級證書;畢業後一直有工作。妻子指稱由2019年年底開始在一間教育中心從事銷售及市場拓展的工作,現時每月收入連同津貼約$11,000;她的銀行戶口約有一萬元。 妻子的經濟需要 15.妻子指她每月需$19,700,當中$6,400是一般開支, $7,100是個人開支,而$6,200是女兒的開支。 16.本席向妻子訊問,連同丈夫每月的$2,000,她每月只有約$13,000可動用; 換句話說,她每月不敷之數約 $6,700,在此情況下,妻子如何維持生計時,妻子的解釋是父親不時向她作經濟援助。 17.丈夫指父親已退休多年,他質疑父親是否有能力一如妻子所描述的在財政上支持她。丈夫亦質疑妻子的開支是否有所誇大。 18.按妻子所述,她現時每月給予女兒$6,200。妻子同意除支付學費外,丈夫每月還給予女兒$11,400,故女兒每月有$17,600。作粗略評估,本席認為,妻子所申報的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尚算合理。本席接納妻子每月需$19,700。 丈夫的賺錢能力 19.丈夫於1990/1991年獲職業訓練局頒發的機械工程文憑,曾在一間電子公司工作多年。丈夫在2021年7月轉為自僱人士,從事電子產品設計的生意。他只有一個芬蘭客戶,該客戶每月向他支付6,930美元的報酬,即約HK$54,000。 丈夫的經濟需要 20.丈夫現時與年屆82歲的父親在公屋單位居住。丈夫報稱每月的平均開支(連同他父親及給予女兒生活費)是$42,387;當中$9,667是一般開支,$15,900是個人開支,而$16,817是女兒的開支(包括大學學費)。 21.丈夫現時沒有欠下債務。他同意有能力在過去的五年間清還約28萬元的債務。 22.丈夫現時有一關係穩定的女友,兩人計劃在一年內結婚。女友要求丈夫在婚後搬離公屋單位,另覓居所供兩人居住。丈夫指他仍未決定搬出,原因是他需要照顧年邁的父親。他的父親有一些健康問題,若丈夫搬出,他需要聘請外傭照顧父親。丈夫指作粗略估計,連同支付外傭的機票及其他必須開支,每月約需額外$6,000。 丈夫需要支付妻子的贍養費金額若干? 23.由於妻子的父親已多年沒有在前婚姻居所居住,沒有這方面的住屋需要。本席曾一度考慮將前婚姻居所出售,好讓丈夫及妻子能分割這婚姻資產,以支持他們的生活。妻子的父親以書面向法庭陳述,表明不同意出售,但沒有說明原因。考慮到丈夫的意願是給予妻子及女兒一個穩定的居所,本席認為恰當的做法是保留前婚姻居所。與此同時,本席認為,若不將丈夫這重大讓步考慮在內的話,本席便是犯上錯誤。由於丈夫不堅持分割妻子在前婚姻居所的份額,丈夫可算是已給予妻子$1,175,000的整筆付款($2,350,000 ÷ 2)。該物業約600平方呎,有兩間睡房,本席可以想像,妻子現時的居住環境較丈夫的理想。由於前婚姻居所現時沒有任何銀行按揭,妻子沒有這方面或租金的負擔,亦可一直在該物業居住。另一方面,丈夫並沒有相對穩定的居所,他需要支付租金,特別是若他在婚後需搬離公屋單位,而亦很大機會需要聘請外傭照顧父親,而因此需要花上額外的金錢。當然本席亦清楚明白,丈夫較妻子年青,有較高的賺錢能力;但與此同時,丈夫有計劃結婚開始人生的新篇,自然地這會增加了他的開支。 24.將以上因素作整體的考慮,本席認為恰當的贍養費金額是$5,500;換句話說,妻子每月約有$16,500。這個評估是基於丈夫繼續給予女兒同樣的財政支援。本席明白,妻子每月仍有約$3,200不敷之數,但正如前述,本席必須考慮丈夫在前婚姻居所作的讓步。這段婚姻畢竟有18年之久,而該物業打從1991年1月開始便為兩人的婚姻居所,雙方均曾對家庭作出貢獻,包括支付樓宇按揭。這些種種均是將資產平均攤分的因素。妻子現年55歲,還有最少10年的工作時間,加上她有一定的學歷及工作經驗,以及疫情已大為改善,政府已放寬了大部份的防疫措施,經濟已慢慢的恢復過來,本席認為妻子應可在工作上有較高的收入。此外,在審訊時妻子並沒有指她父親的財政資助不會繼續。 25.雙方同意女兒於2024年大學畢業後打算從事教育工作,屆時(即2024年9月)女兒便可經濟獨立,雙方亦不再需要給予女兒經濟援助。作粗略估計,屆時妻子每月的需要會減至$13,500 ($19,700 - $6,200),可預期她的經濟狀況會有明顯的改善。 命令 26.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頒令:第一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每月5,500港元作為呈請人的侯訊期間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3年2月15日,其後在每月的首日付款。此命令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命令時成為最終命令,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之時或直至呈請人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訟費 27.訴訟各方均沒有律師代表。丈夫及妻子沒有完全獲得所要求的贍養費金額。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就附屬濟助的訟費而言,恰當的訟費命令是沒有訟費命令。本席頒令:訴訟各方之間的訟費沒有訟費命令(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第18條聲明 28.本席亦發出聲明:本訴訟並沒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適用的家庭子女。
呈請人:蔡女士(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答辯人:關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二答辯人:蔡先生(無律師代表)無須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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