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莉雅 對 勞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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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單女士是家事法庭案件FCJA 2353/2016 (「 FCJA 」案) 的其中一方;被告人為家事法庭法官 (「 勞法官 」),曾處理該案件中由單女士提出的某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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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36/2023 [2023] HKCFI 7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23年第3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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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A. 背景 1.原告人單女士是家事法庭案件FCJA 2353/2016 (「FCJA」案) 的其中一方;被告人為家事法庭法官 (「勞法官」),曾處理該案件中由單女士提出的某些申請。 2.2023年1月10日,單女士開展本案,就勞法官在FCJA案的處理手法提出申索,申索的理由包括:
3.單女士於2023年1月11日存檔本傳票 (下稱「該傳票」),申請事項的原文如下:
4.單女士於2023年1月11日存檔支持誓章,內容與該傳票完全相同。 5.律政司代表勞法官提出撤銷該傳票,理由是單女士沒有理據提出任何實質的申請。 B. 分析 6.單女士在該傳票要求兩項濟助:即強制執行裁決和司法覆核。 7.就「強制執行裁決」而言,單女士沒有指明有關申請牽涉的是甚麼「裁決」。她只在本聆訊中指出,她的前夫沒有履行家事法庭的命令,勞法官卻沒有強制執行FCJA案的裁決。 8.本席認為,要執行FCJA案的裁決,應該在家事法庭。若單女士不滿勞法官的決定,她可以考慮上訴, 而非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另立案件投訴勞法官的決定或審案手法。 9.單女士在本聆訊中提到在家事法庭的事件、或勞法官審案過程中的詢問方式,都沒有在她的誓章中交代過,沒有給機會與訟方回應,故本席不能考慮該些情節。即使考慮,它們也不足以成立第3段的指控,因此不能給予濟助。 10.就「司法覆核」而言:
因此本席不會作出任何司法覆核。 11.傳票上所述的其他申請事項,只是一些空洞的訴因及/或其他詞語,沒有寫出事實基礎,讀者無法從中辨識出任何實質的申請。 12.單女士沒有在該傳票中指明她是依據甚麼法律條文或基礎而提出申請的。同時,她的支持誓章亦沒有說明申請的原因、申請細節和相關的事實基礎。 C. 結論 13.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申請毫無基礎,因此撤銷該傳票。 14.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定,單女士需支付訟費,本席以簡易評定的方式計算金額為$3902.33。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的高級政府律師黃展睿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