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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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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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9/2022 [2023] HKDC 2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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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22年1月14日大約22:25時,一隊警員在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查問及搜查被告人。 3.在被告人的上衣衫袋內搜到一個啡色紙袋,內有下列物品:一個膠袋內載有28克固體內含22.2克氯胺酮;一個膠袋內載有0.69克固體內含0.54克氯胺酮;一個膠袋內載有0.7克固體內含0.57克氯胺酮;一個膠袋內載有0.75克固體內含0.6克氯胺酮和一個有一條紅色線的膠袋,內有103個膠袋,即是總共有104個膠袋。 4.當時,被告人身上有兩個流動電話。他身上銀包內共有港幣14,575.40元。 5.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說「啲『K仔』我買嚟自己食。」 6.案中毒品市值共16,456.44元。 7.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他管有上述毒品作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用途。 8.被告人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五項控罪,其中兩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8年11月分別判監三年十個月及兩年,同期執行。 9.代表被告人的卜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29歲,在香港出生,他接受至中一的教育,未婚,他父母已經離異,被告人與母親及兄長同住。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是一名送貨跟車工人,每月收入大約14,000至15,000元。被告人確認他有三至四年吸食「冰」毒的習慣。 10.辯方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表示後悔,他說會痛改前非,以後不會再犯法,做守法的人,出獄之後會找工作及照顧母親及回饋社會。辯方大律師呈交了被告人手寫的求情信,信中被告人表示悔意。辯方大律師說在被拘捕之後,被告人有合作態度,亦有即時向警方稱「啲『K仔』仔我買嚟自己食。」 11.辯方大律師書面求情陳詞並沒有以部分毒品自用為減刑理由。本席在庭上詢問之後,辯方大律師提出案中毒品有十分之一是被告人自用的說法。 12.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就販運不同毒品作出判刑指引。本案涉及23.91克氯胺酮,依照許守城[1]案例的指引,本案毒品量刑起點應該是56個月監禁。被告人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紀錄,但刑期是同期執行,顯示應該屬同一事件,本席酌情不加刑。 13.被告人聲稱有十分之一毒品是自用,這個聲稱數量當然不屬於可觀部分,所以即使接納這個說法,被告人也不一定可以得到減刑。無論如何,法庭不接納自用的說法。 14.被告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本案毒品數量不少,除了四袋毒品之外,被告人身上更加有一個大膠袋,載有103個可再封口膠袋。這些毒品更加市值約16,000元。但是根據辯方大律師的求情及被告人的求情信,被告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底是任職跟車送貨工人,月入只有大約14,000至15,000元,收入不多。而且更加因為疫情失業,所以他的經濟能力有限,難以解釋身上有超過14,000元。 15.另一方面,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吸服氯胺酮習慣及服用份量,即使在辯方大律師的書面求情,辯方大律師亦只是說被告人有三至四年吸食「冰」毒習慣。辯方大律師更在庭上承認被告人在被捕之後於懲教署的驗尿報告並不顯示氯胺酮陽性反應。本席不接納有任何部分毒品是被告人自用之說,所以量刑起點維持在56個月監禁。 16.本席接納被告人是盡早認罪,所以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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