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屈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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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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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2022 [2023] HKDC 2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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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21年9月4日約22:20時,警方在九龍尖沙咀寶勒巷與漆咸道南交界進行反罪惡巡邏,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所以把他截停搜查。 3.在搜身之下,警員在被告人長褲右前褲袋內找到一個透明膠袋,內有22個膠袋,載有內含4.24克可卡因的共4.75克固體。被告人身上也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9,188元。 4.涉案的毒品市值大約是4,300元。 5.被告在警誡之下聲稱購買毒品是自用。但是在2021年9月5日,警方為被告人進行尿液檢驗,結果顯示被告人尿液樣本並沒有任何毒品成份。 6.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他管有案中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7.被告人並沒有刑事紀錄。 8.代表被告的陳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與及在庭上補充。由於被告的年紀,本席先索取了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這些報告現在已經備妥。陳大律師告訴法庭被告人現年18歲,被捕的時候只有17歲,教育程度只有中學一年級。他在香港成長,與從事運輸工作的父親同住,他的母親在中國內地居住。案發的時候,被告人的工作是倉務助理,每個月收入大約3,600元。 9.陳大律指出,根據上訴庭在劉德明[1]及AG v Rojas[2]案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毒品者,判刑監禁範圍是兩年至五年監禁,純粹以數學比例計算的量刑起點是三年三個月監禁。案中沒有加刑因素。 10.至於求情方面,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已經被扣押17個月,而被告人早在2022年6月2日表示認罪,是最早可行情況之下認罪。他已經坦白承認為了賺快錢而犯下本案,他亦沒有再聲稱毒品是自用。大律師說被告人已經充分顯示他的悔意,應該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他亦呈交了被告人本人及父親所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疚。陳大律師說,由於被告人已經被還押17個月,如果被判監的話,他預算被告人應該可以即時放監或者很快會被放監,所以被告人的意願是希望判監能夠盡早獲釋。 11.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即使是販運少量毒品,又或者是被告人年輕,一般的判刑都是即時監禁,而且為期不短。但是因為被告人只有18歲,犯案時只有17歲,本席先索取了懲教署的報告,去考慮被告人多些背景及判刑考慮。現在報告備妥,詳述了被告人背景。懲教署長認為被告人的體能狀況不能夠進入勞教所,但是適合進入更生中心及教導所,而以更生中心較為適當。 12.對一個只有18歲涉及販毒的被告人,在販毒數量不算太多的情況之下,法庭除了要考慮懲罰這個因素和要顧及社會利益之外,讓被告人改過自新亦是十分重要。懲教署的院舍的紀律訓練,尤其是教導所,在長時期羈留時給予的紀律及職業訓練,會有助缺乏社會經驗及沒有謀生技能的年青罪犯改過自新,讓他們學到守法意識,與及在出獄之後更加容易找到工作,從而減低再犯機會,所以本席先索取這些院舍報告去探討這些判刑可能性。 13.本席認為被告是可以進入更生中心的。但是本案有一個特殊情況,相信是由於疫情關係及期間一些隔離措施所致,被告人由被捕至今已經被還押17個月,如果今天他被判監的話,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及獄中行為良好可以得到的扣減,這個羈留期已經近乎是三年三個月的刑罰。本案涉及的可卡因數量並不算太多,如果要判監的話,本席同意陳大律師的意見,量刑起點應該是大約三年三個月監禁。換句話說,如果判監的話,被告人可能即可或快將放監。 14.雖然院舍的羈留令可以給予被告人一些有助他改過自新的環境,但對於被告而言,即使是更生中心都涉及幾個月計的羈留期及居住期,遑論是教導所一般的18個月羈留期,所以下令這些院舍命令都會令到被告失去更長的自由。亦換句話說,因為被告人年紀輕犯法而要被判一個比成年人犯法判得更長的羈留期,所以被告人寧願判監是可以理解的。 15.考慮了控罪嚴重性、被告人已被羈留時期及平衡被告自身及社會利益,本席接納辯方請求,以判監方式判刑。本席以三年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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