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詠儀 對 許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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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何女士委託被告人裝修她的單位,合同總額為HK$240,000 (分四期支付),預期90個工作天內完成。工程進行期間,雙方發生重大爭執並終止工程。當時,何女士已支付了首兩期的費用及後加的工程項目,合共HK$178,000。依據一份關於裝修工程項目完成度及手工滿意度的專家報告,在放棄超逾審裁處管轄權範圍外的數額後,何女士向被告人追討HK$75,000。被告人提出反申索,追討扣除成本後的工程餘款合共HK$19,900。

Case No.HCSA 42/2022[2023] HKCFI 8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42/2022

[2023] HKCFI 8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4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27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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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索人 (申請人) 何詠儀  

被告人 (答辯人) 許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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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3年3月7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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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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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何女士委託被告人裝修她的單位,合同總額為HK$240,000 (分四期支付),預期90個工作天內完成。工程進行期間,雙方發生重大爭執並終止工程。當時,何女士已支付了首兩期的費用及後加的工程項目,合共HK$178,000。依據一份關於裝修工程項目完成度及手工滿意度的專家報告,在放棄超逾審裁處管轄權範圍外的數額後,何女士向被告人追討HK$75,000。被告人提出反申索,追討扣除成本後的工程餘款合共HK$19,900。

2.審訊後,審裁處判決何女士部份勝訴,被告人需要向何女士支付HK$8,600、訟費HK$1,500及判決後利息。同時,審裁官撤銷了被告人的反申索。審裁官在覆核時維持原判。

3.何女士不服,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4.要獲得上訴許可,何女士須按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指出審裁官如何超越其司法管轄權或犯上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5.一般而言,處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推翻就著事實方面的決定的,除非申請人能證明原審的審裁官沒有考慮相關的證據、或考慮了不相關的證據、或因欠缺調查的緣故而引致不公。

6.何女士在上訴許可申請書上填寫的6 點上訴理由,可歸納為3大類:

(1) 審裁官對何女士有偏見,未能作出公正的裁決;

(2) 審裁官錯誤地接納被告人及其證人的證供。被告人的誠信有問題,竄改證物,其證供與事實不符;

(3) 審裁官沒有考慮何女士及其證人的證供,和何女士提出的文件證據,未能掌握本案案情。

7.撇開何女士指稱審裁官有偏見這一點,何女士的上訴理由, 都是針對審裁官是否正確或錯誤地採納某個證人的證據,和審裁官對證據分量輕重的衡量。這都是事實方面的裁決,不涉及法律問題。本席不認為何女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符合第28(1)條的規定。

8.審裁官就各點爭議事實所作出的裁斷,都在判決書中一一說明,並詳細列出了理由和根據。於本聆訊期間,何女士多番重複她自己的案情和其他工程缺陷事項,並抨擊被告人。這些對上訴許可的申請毫無幫助,因為何女士沒有指出審裁官如何犯上上文第5段的錯誤。

9.至於何女士指稱審裁官對她有偏見,本席不認為這個上訴理由有充分的事實根據。據何女士所說,審裁官多次打斷何女士向被告人的提問,卻沒有制止被告人盤問何女士的健康狀況。加上審裁官在判決書多番援引英文案例,令對英文一竅不通的何女士感到受侮辱。 何女士亦投訴審裁官在庭上較多使用被告人的電腦列印文件,卻只匆匆閱讀何女士的手寫文件。這3個事實,就是何女士指稱審裁官偏袒被告人的根據。

10.這些指控顯然皆為空談。何女士根本不能用實例說明當時盤問不公的情況。審裁官援引的英文案例適切,本席不認為會令何女士受到侮辱。就着審裁官較多使用電腦列印文件,而匆匆閱讀手寫文件一事,何女士未能指出這對判決帶來甚麼影響。

11.在申請表及陳詞中,何女士只是不停重複案情,卻沒有對上訴想獲得的濟助作出考量。在本席追問下,她才指出被告人理應退還何女士為後加工程預支的HK$10,000款項。她的說法明顯欠缺理據,因爲這跟解約協議不相符。況且審裁官裁定被告人一直願意並能夠履行其合同責任,只是何女士收回鎖匙導致工程無法進行而已。

12.至於何女士於庭上提出的其他工程缺陷事項,審裁官在判決書第37、40、44-55段已有所裁決,何女士未能指出審裁官如何犯上上文第5段的錯誤。

13.由於何女士的申請不符合上文第4及第5段的要求,因此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申請人):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