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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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284/2020[2023] HKCFI 78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84/2020

[2023] HKCFI 7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2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C.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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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23年2月22日下午2時47分
出席人士:  鄭淑儀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超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
及王本初先生,由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以義助服務形式,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至 [3] 強姦(Rape)
  [6] 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n act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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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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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原本係面對四項強姦罪,一項係未經同意之下作出的肛交罪同埋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人喺裁判法院嘅時候已經承認咗妨礙司法公正罪(即係第六項控罪)㗎喇,咁就該項係交上嚟高等法院度判刑。而就嗰個強姦同埋未經同意之下作出的肛交嘅罪行,就被告唔認罪,結果就係要審訊。喺控方舉證完畢嘅時候,我就指示咗陪審員就其中一項嘅強姦罪(即係第五項控罪),因為唔夠證據嘅緣故,係已經裁定被告你罪名不成立㗎喇。咁即係話陪審員係要決定,就係三項嘅強姦罪同埋一項未經同意之下作出的肛交罪係唔係罪名成立。陪審員喺考慮咗之後,佢哋就裁定一項嘅強姦罪(即係第一項控罪)同埋第四項嗰個未經同意之下作出的肛交嗰個罪行就係不成立,咁但係另外嗰兩項嘅強姦罪就罪名成立,即係第二項控罪同埋第三項控罪。即係咁多項控罪裡面,除咗被告認嗰項之外,另外有兩項罪名成立,都係強姦罪。

好喇,個案情係點呢?當然,要睇番嗰兩項控罪嗰個案情係點。喺法庭上嘅案情就顯示,X(就即係投訴人)同被告人其實喺事發嘅時候係兩夫婦,而家仲係兩夫婦。佢哋喺2015年結婚,其實喺短時間,即係結咗婚之後好短時間,曾經一齊就住喺被告將軍澳屋企,跟住已經係分開住㗎喇,被告就繼續喺將軍澳嗰度就同前妻嗰兩個女,即係同前妻生咗嗰兩個女,就一齊喺將軍澳住。而X就本身有間公屋,就喺葵涌嘅,佢就喺葵涌嗰間公屋度住。

初初結咗婚呢段時間,被告就時不時會去葵涌嗰間屋度就同X,陪下佢、過夜咁,就係佢一個星期去幾次咁。跟住,就佢哋大家個關係就開始轉差,因為被告就開咗一間體育用品公司,有財政上嘅問題,又借咗$200,000,跟住就已經係大家嗰個感情方面出咗問題。亦都冇爭拗嗰件事件,就係被告喺2019年7月已經將X個居所嘅鎖匙係交番畀X。

事發就喺13號,即係9月13號,嗰日係中秋節嚟嘅。X返屋企,佢就喺半夜之前就返到屋企,當時就係曾經同一個即係叫做「阿K」嘅男性嘅朋友就係過節。然後,跟住返到屋企嘅時候,發覺被告喺個門口已經等佢,雙方就入咗屋。亦都冇爭拗佢哋曾經係進行咗第一次嘅性行為。雖然X佢嘅證供就話嗰次佢都係唔同意同被告人性交,但係因為陪審員裁定被告人嗰次(即係控罪一)係罪名不成立,所以即係佢哋唔可以話肯定被告人係強姦到呢個X,即係第一次。

但係因為陪審員係裁定被告第二同第三項罪名成立,兩項都係強姦罪,即係話陪審員一定係接納咗X就呢兩項控罪嗰個證供。根據X講,就做完咗第一次嘅性交之後,被告就出咗去廳,攞咗佢個手提電話,睇佢個手提電話入面啲內容。內容就睇佢個Facebook,又睇佢其他嗰啲對話,chats嗰啲入面嘅內容。被告睇到X同嗰個即係「阿K」嗰啲相,就將佢係擺上網,又發出一啲信息畀「阿K」,即係假扮自己做X同「阿K」又講話點樣去book酒店房咁樣。同埋,被告亦都係將X同其他人之間嗰啲對話發出去畀啲親戚,仲好話X就喺網上去識男仔,又打佢,又摑佢個面,又用手去捏佢個胸部,大力捏佢胸部,然後先至係同佢性交,即係喺X唔同意之下性交嘅,呢個就係第二項罪行。

第二次,即係呢個性交完咗之後,被告又再過去出面個廳度,又去check X個電話。今次,佢睇到「阿K」答番嚟,就話喺如心酒店已經開咗間房,佢就將X㧬入房入面。㧬咗入去之後,就係先後用兩樽唔同嘅化妝品啲樽裝係塞落去X個私處,然後,跟住就要X跪喺度,然後响後面,即係佢個陽具係進入咗X嘅陰道,就係喺佢不同意之下同佢性交,呢個係第三項控罪。

而兩次性交,被告人都係冇戴到呢個避孕套。而X係身體有受到傷嘅,因為畀被告打,而佢嗰啲傷勢,即係後屘驗身嘅時候係吻合嘅,即係同個醫生個報告,係同佢所形容話點樣畀被告打係吻合。呢啲係關於嗰兩項強姦罪嘅案情。

關於呢個妨礙司法公正嘅案情,就話喺2019年9月14日,X就報咗案,就同警方講話畀被告人強姦,於是警方就拉咗被告,告被告強姦。喺16號嗰日,9月16號嗰日,就帶咗被告去呢個北九龍嘅裁判法院,當時就唔需要答辯嘅,被告就係被還押。由呢個2019年11月去到2020年2月,X就收到由呢個北九龍裁判署發出嘅電話,就同埋有嗰個號碼,但係就冇呢個顯示係邊個打呢啲電話。有啲電話就係冇應到,所謂miss call,而有試過佢聽,X聽,佢認得被告把聲嘅,佢叫佢自己做阿Joe,而且被告人寫咗八封信畀X。

呢啲電話嘅內容,基本上同X講,就叫X打電話畀被告個細佬,因為佢哋就已經搵咗個律師幫手㗎喇,就話畀X聽,話被告其他啲朋友都有啲相同嘅處境,都放咗出去喇。而喺信嘅內容,被告就話畀X聽,就話佢想解決呢件事件,就話佢會同X離婚㗎喇,就以後唔會再干擾X㗎喇,咁就叫X快啲搵佢細佬,因為個被告已經搵咗律師㗎喇,睇下點樣去取消呢個嘅投訴。被告亦都係叫X快啲寫信畀警方去取消呢個投訴,仲畀埋個理由話,最好就講,就話其實當時佢係同意性交嘅,咁即係因為同被告鬧咗交,所以先至話畀差人聽話佢強姦嘅啫,而家X會撤銷嗰個投訴,同埋佢唔會畀口供嘅,即係呢啲信件嘅內容,係教X點講嘅。仲要同X講話,就「妳要喺呢個1月31號之前就要取消嗰個投訴㗎喇,因為嗰件案已經會係轉去呢個東區法院㗎喇,即喺2月中嘅時候」。被告亦都係叫X就大家和平咁樣去處理呢件事件,如果唔係,佢就會係用佢自己嘅方法去處理,就佢亦都唔想大家就變咗做敵人。

喺裁判法院,被告人就承認喺當時佢係有呢個意圖去妨礙司法公正,就用電話同埋用呢啲信件嘅內容係去引誘或者係指示X去作一個假嘅聲稱畀個警方,叫X去撤銷呢一個投訴,等警方唔會再告呢一個被告。

好喇,關於呢個事件對X嘅影響。喺未判刑之前,我就攞咗一個叫做對受害人影響個報告。我都唔打算將嗰啲內容係去詳細講出嚟,因為我都要保障番一啲私隱。主要都係睇到X喺呢件事件受到個傷害好深嘅,尤其,佢係喺審完呢件案件之後,先知原來被告曾經同另外嘅女人係發生過戀情,即係話喺犯強姦佢呢件案件之前,已經同另外嗰個女人係發生咗個戀情,佢就亦都覺得因為始終被告係被控多項罪名吖嘛,而只係某啲罪名成立,有啲係唔成立,佢都覺得好不忿。同埋佢亦都係喺網上睇到人哋一啲對佢嘅批評,就令到佢好唔開心。佢亦都覺得喺審訊嘅時候要受到呢個被律師盤問,亦都係令到佢好唔開心。佢亦都話擔心被告出番監之後,會對佢報復,基本上呢啲係佢嘅講法。

好喇,背景同埋求情陳詞。被告而家係44歲,就頭先已經講咗,其實佢唔係冇案底嘅,因為喺2019年7月,即係講話佢同另外個女人有戀情嗰件事,因為嗰個女人係要結束個戀情,所以被告係刑事恐嚇嗰個女人,結果罪名成立,係坐4個月監嘅。

余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講話,其實被告真係好勤奮工作嘅,除咗喺呢個地盤做管工之外,亦都自己開設咗呢個體育用品公司。佢喺同第一個太太離咗婚之後,係自己照顧嗰兩個女,而家兩個女都17歲同15歲㗎喇。余大律師就話,被告同X而家都仲係結咗婚,由事發嘅時候當然係結咗婚,所以呢件案件嘅發生嘅情況就同話一個人夜擝擝畀人哋係跟蹤,然後跟住夾硬畀人強姦,個情況就唔同,即係冇嗰個後者咁嚴重。呢件案件亦都相對一般嘅強姦案,亦都係冇咁嚴重嘅。余大律師亦都話,女事主係有受到傷,因為被告有用到暴力,但係嗰啲傷勢亦都唔係話好嚴重,加上亦都係冇呢一個利器,冇用到利器嚟對待X。而余大律師亦都係話,因為陪審員係就被告人嘅第一同第四控罪罪名係不成立,所以陪審員應該就係話,唔係覺得被告人係一早,即係最初已經係有晒一個周詳嘅計劃去強姦X,唔係嘅。應該據案情顯示,係當被告睇到關於X同另外其他啲男人可能係有戀情嗰啲「盛」嘅時候,係嬲過頭,所以先至係構成咗強姦呢件事件。

余大律師就話,一般嚟講,嗰個強姦判刑,就多數係用5年為呢個量刑起點。佢都接納被告係冇用到呢個避孕套,同埋亦都係某程度上有用到呢個暴力。不過,余大律師話X結果係冇受孕,加上佢哋亦都係有結咗婚,以前亦都試過係好多時係唔用避孕套之下去進性行為,咁就希望法庭考慮呢啲嘅情況,就唔將呢一個冇用避孕套嘅情節作為加刑因素。

余大律師其實亦都係提出咗兩宗案件畀本席考慮,一宗就係譯音叫做鄭瀚澄,係高等法院2014年嘅153號。嗰件案件,嗰個被告就係冇避孕套之下係強姦咗一個同事嘅,即係新相識嘅同事。嗰一件案件就結果係判咗4年監。另一件案件就係王子健同埋另一個人,係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146,其實嗰件係本席嘅案件嚟嘅。嗰件案件有兩個被告,就強姦咗一個新相識嘅X,大家亦都係冇用避孕套。嗰件最終結果就第一個被告係兩項控罪就夾埋判6年監,第二嗰個被告就係一項控罪就係5年監嘅。

余大律師亦都陳詞話,控罪二同控罪三兩項嘅強姦罪都係同一日發生,同埋喺同一個地點,喺好短時間之內發生,希望法庭就將佢兩個嘅強姦作為一宗事件咁樣去考慮嚟判刑。

而關於呢一個妨礙司法公正罪,余大律師就話被告人係一早已經認罪,咁係有悔意,就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而被告人嗰個行為亦都唔係話喺妨礙司法公正嚟講係最差嗰種,即係打電話又好,喺封信又好,都冇話到用武力去對待X;加上佢又唔係同其他人一齊去干犯呢件嘅事件,即係佢一個人獨自行事。佢好蠢咁以為,佢其實當時希望,X係佢太太,佢希望佢太太就係收回呢啲指控,所以干犯咗呢個控罪。

而余大律師就係提供咗一件案件,就係譯音叫做梁卓文嘅,係呢個高等法院2012年嘅193件案件。喺嗰件案件,個被告人就最初就係去恐嚇嗰個受害人,就叫個受害人就去話佢之所以講某啲嘢,係因為畀警察嚇佢,佢作啲嘢出嚟咁嘅,另一件事嚟嘅。喺做緊呢個妨礙司法公正呢樣嘢嘅時候,佢就係強姦咗X,同埋亦都有非禮到X。最後,係因為嗰兩項嘅強姦罪就判咗5年,嗰個妨礙司法公正罪就判咗兩年,而非禮罪亦都係判兩年。結果,法官睇咗呢個刑期整體,就係用7年作為全部嗰個刑期。另外一宗就係叫做陳鑫,就係2016年嘅166號案件。嗰件被告,因為佢係誘使一個強姦罪嘅受害人唔好去畀口供,嗰件案結果就係判咗1年監。余大律師就話今次嘅事件,即係妨礙司法公正嘅事件,都係基於強姦事件引發,而被告已經就兩項強姦罪係需要面對呢個刑期係相當長㗎喇,咁就希望呢個妨礙司法公正罪大部分嘅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其實喺未判刑之前,我就呢個妨礙司法公正嗰個罪行,我都曾經要求控方係畀一啲嘅協助我,控方代表就畀咗其中一件案件,就係叫做Kanjanapas同埋譯音係Derek Chong。嗰件案件其實個案情就嚴重好多,嗰件案件係講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有三個被告,即係三個被告都結果係罪名成立。嗰個其實係第一個上訴人係佢發出嘅,因為係佢希望佢自己個女秘書Becky就唔去幫ICAC手,即係呢個廉署手,所以就係發起咗呢一個咁樣嘅妨礙司法公正。而當時Becky不單止已經係幫緊ICAC,同埋已經參加咗呢個保護證人組㗎喇。而呢個第一上訴人係明知Becky係一個比較脆弱嘅人嚟嘅,佢亦都係用呢啲方法係意圖恐嚇佢,等佢唔好同呢個ICAC合作。當然,呢個就係因為佢自己(呢個第一個上訴人)係畀ICAC調查嘅人物嚟嘅。第二個上訴人就係第一上訴人個女朋友,亦都係Becky嘅好朋友。第三嗰個上訴人其實係事務律師嚟嘅,佢就仲係建議,結果佢做咗,就喺法庭度係做呢一個保護人身令,就去申請,然後,就第二嗰個上訴人就宣誓之下畀啲假嘅資料,企圖係可以接觸到呢個Becky嘅。第三上訴人仲離譜到,仲要係向傳媒發呢個信息,係希望係將Becky嘅身分係表露咗出嚟嘅。結果,審訊咗之後,第一上訴人就判咗3年監,第二上訴人兩年半監,第三上訴人4年監。佢哋三個都上訴刑期,定罪嗰個另外,唔講嗰個喇,即係上訴刑期。而控方呢個律政司就亦都係上訴,就係話要覆核嗰個刑期,認為係太短。結果,上訴庭就係完全係推翻晒嗰三個被告人嘅就刑期嘅上訴,而就呢個律政司申請覆核嗰個刑期,就第一同第三都成功。第一,本來嗰個3年就改為5年,即係認為5年先至啱,而第三嗰個上訴人,本來4年嗰個,上訴庭話應該要6年先至啱嘅。

頭先都講咗,即係嗰件案件,其實嗰個案情係相對而家呢個案件係嚴重好多,但係當然我可以變咗有個比較。亦都喺嗰件案件,上訴庭就係講得好清楚,就任何嗰個企圖去妨礙司法公正,即係去干擾個證人,叫個證人唔嚟畀口供,係嚴重咁樣影響我哋嗰個司法公正。

好喇,我考慮咗呢個判刑呢方面。強姦罪先喇,強姦罪就如果一個人係被判強姦罪罪名成立,可以判終身監禁,所以都可以睇到嗰個罪行係嚴重嘅。就呢個罪行,係冇量刑指引,因為都要睇番每件案件嗰個案情,件件案件係個案情唔同,所以不能一概而論。而頭先我已經提過,余大律師所講嗰兩件嘅案件,其實個案情亦都同我哋今次嘅案件都係非常之唔同。因為陪審員係裁定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所以我都接納余大律師嗰個陳詞,就話根據啲案情,應該就係被告人喺睇到X個手提電話入面嗰啲內容,就係嬲過頭,然後,所以佢就係喺短時間之內,係兩次去強姦嗰個X嘅。

但係其實都睇到,因為其實喺被告被定罪呢兩項強姦發生之前,其實佢已經因為刑事恐嚇一個曾經同佢有一段情嘅女人就係罪名成立,判咗4個月監。咁即係話其實嗰個被告就雙重標準,自己同人通姦就冇問題,嗰陣仲同X結咗婚㗎嘛,但係X就同第二個男人出去就唔得,仲要用啲係不必要嘅武力嚟夾硬係同佢進行呢一個性行為添。我而家唔係話佢(被告人)嘅道德上咩嘢嘅問題,只不過話,佢自己係因為嬲過頭,然後去強姦X,但係又冇諗過其實佢自己都係有通姦嗰個行為,最主要係呢樣。

好喇,喺事發嘅時候,其實呢個被告同X之間已經係嗰個感情上面係發生咗問題,而被告已經將鎖匙都交番X,即係話唔係可以隨時上X屋企。喺咁嘅情況之下,X係擔心會懷孕,唔想被告喺冇避孕套嘅情況之下同佢發生性行為,係一個好容易明白嘅情況。所以我都仍然認為被告人係冇用到避孕套,係一個加刑嘅因素。任何一個女人當然有呢個權係拒絕同任何人性交,包括嗰個人係佢嘅丈夫。不過係咁,我都考慮到因為喺同一個丈夫曾經係有過性行為,之間唔係話完全冇性行為,尤其喺發生呢個大家分手之前,或者冇一齊住之前,應該再詳細講清楚啲,喺被告將鎖匙交番畀X之前,其實佢哋都係一向有呢個性交嘅,呢個情況,話當X今次係畀個丈夫即係性侵、強姦嗰個情況,相對話畀個陌生人就係冇咁嚴重,都唔係唔嚴重,但係相對之下係冇咁嚴重。

所以我考慮咗所有嘅情況之後,我就認為用呢一個四年半做量刑起點係啱嘅。跟住,因為係有呢個打過X,又無用過呢一個嘅避孕套,即係唔用避孕套,意思係,加埋晒,我認為加18個月就啱。所以夾埋晒就係四年半再加年半,就係6年,就作為第二項控罪嘅量刑,已經唔係起點,起點係四年半。咁個第二項控罪就喺短時間發生,今次就被告仲嬲多啲,仲更加係用多啲嘅武力,仲要係用嗰啲武力係對X係好大嘅羞辱,所以我就認為嗰個武力嘅情況同埋加上亦都係冇用到呢一個避孕套,呢個我就認為六年半先至啱,就係第三項控罪,就係嗰個刑期係六年半。當然,被告人係喺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就冇咗話因為認罪呢個減刑。我亦都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係令到話減刑。

妨礙司法公正嗰個罪行。呢個罪行亦都係冇呢個量刑指引,因為都係要睇番嗰個事件嗰個案情。我多謝兩位大律師,我已經提咗佢哋畀嗰啲案件畀我考慮,我亦都提咗就喺今次呢件案件,比起我頭先講嗰個Kanjanapas嗰件案件就係相對係冇咁嚴重,因為Kanjanapas嗰件案件嗰個案情嚴重好多,而辯方余大律師畀嗰兩個嘅案例,反而同呢件案件都比較接近啲。我喺上次其實應該都同兩位律師都講過,係有一件案件我係睇到嘅,就叫做英女皇訴Tunney嗰個案件,Reynolds,係2007年嘅案件嚟嘅。喺嗰件英國案件,就講咗就話,當法庭係考慮呢一個罪行,即係話妨礙司法嘅罪行,其實係要考慮三樣嘢嘅,第一,就係佢本身想妨礙司法公正嗰個罪行係啲咩嘢罪行,係咪嚴重罪行,呢件案件當然係講緊係強姦罪。第二項,就係--其實當時係--強姦罪,我諗強姦罪已經夠。第二,就係嗰個被告人係幾堅持去做呢樣咁樣嘅妨礙司法公正嘅罪行,嗰個程度去到邊。第三,就係嗰個結果,係咪成功令到真係妨礙咗司法公正。

將呢三個嘅原則考慮喺呢件案件入面,當然,嗰個本身個罪行係嚴重,因為想妨礙司法公正係涉及係嗰個強姦罪吖嘛。而呢個被告人亦都非常之固執咁樣做,不斷打電話,信都八封,所以就好明顯嗰個程度上就係堅持。好彩,X就冇受到被告人呢啲咁樣嘅做法嚟影響,係繼續去指控個被告人。如果唔係,被告人犯咗咁嚴重嘅強姦罪,因為陪審員都話被告人有犯到兩項強姦罪吖嘛,如果唔係嘅話,被告人就係逃之夭夭,唔使受呢個法律嘅制裁。我就認為喺呢件案件嗰個案情,恰當嘅量刑起點係兩年,因為被告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所以嗰個刑期就16個月。

好喇,而家就要考慮嗰個整體刑期。三項嘅控罪頭先講咗,一個就6年、一個六年半,一個就係16個月。首先,嗰兩項強姦罪先。我考慮晒所有案情、考慮埋當時就真係喺同一日好短時間同一個地方發生,我認為兩項嘅罪行嘅刑期係同期執行係可以嘅。而關於呢一個妨礙司法公正罪,佢其實係一個另外嘅罪行嚟㗎嘛,雖然都係涉及因為嗰兩個強姦罪而引致有呢一個妨礙司法公正嗰個罪出現。我考慮咗嗰個整體刑期之後,我就認為嗰16個月其中要12個月係要分期執行,同嗰六年半係分期執行,即係話整體嚟講,我就認為坐七年半監就係適合㗎喇。我亦都認為七年半監唔係一個刑期係話重到對個被告係不公平,我認為係公平嘅。為咗達到呢一個目的,第二項控罪就判監6年;第三項控罪就六年半,就同第二項控罪係同期執行,都係夾埋都係六年半;第六項控罪就16個月,其中12個月就係分期執行,就同嗰六年半分期執行,即係加多1年,變咗整體刑期就係七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