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Bui Huu Tuan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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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2年10月17日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2020 年11 月25 日撤銷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MP 108/2022[2023] HKCA 42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08/2022

[2023] HKCA 4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2 年第108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18年第 296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BUI HUU TU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決書日期:  2023 年 3 月 23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22年10月17日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2020 年11 月25 日撤銷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2.申請人在2022年11月14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連同一份非宗教式誓詞,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未有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提交支持申請的書面陳詞。

3.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 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他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他的上訴的決定,以及李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他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即他因為生意周轉不靈,無力償還欠債,遭債主和手下迫害,為逃避債主的脅迫及傷害而來香港避難。

7.申請人的誓詞表示因為疫情,他收到法庭判決時已超過了上訴期限。申請人沒有說明他指的是李法官的判決還是本庭的判案書。 如果是前者,申請人在向李法官及本庭申請延展上訴時限時並沒有合理解釋延誤的原因,但本庭仍進一步考慮了他擬提的上訴的成功機會。而如果是後者,申請人本次申請沒有逾期。申請人的誓詞因此對本申請沒有幫助。

8.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本庭駁回他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有任何錯誤之處。他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 22(1)(b) 條的規定。

9.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他2022 年11 月14 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關淑馨)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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