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龍現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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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1] 罪行,控罪詳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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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313/2023 [2023] HKMagC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13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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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刑 理 由 書 序言 1.三名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1]罪行,控罪詳請如下:
2.各被告人承認控罪,三人均被判囚。 案情 3.案情指出,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為夫妻關係,第一被告人早於2021年11月1日註冊成立了一所零售店,名為「影衰MI」。第一被告人為登記東主。該店建立了兩個社交平台帳戶,分別為:
4.在2022年12月2日起,「影衰MI」分別在該兩個平台上向公眾發佈其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間在旺角一所市集設立臨時攤檔展銷多種產品;亦分別於2022年12月20日、22日及25日,在該平台上推廣一本超過300頁的實體書刊,內容有關當年社會混亂及暴力事件、一些口號和呼籲,訂價約200元。 5.根據網上平台的資料,警方人員多次喬裝顧客,成功在攤檔內順利購入該書刊之實體版。警方在行動中,亦發現第一、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分別在攤檔內招待顧客;他們亦向警員稱該書刊為他們店鋪設計及生產。 6.在其後的搜查行動中,警方在攤檔內搜獲47本該書刊,亦在所搜獲的銷售紀錄中,發現在2023年1月4日至17日的14天營業日中,第二被告人在當中的12天曾參與業務交易。 7.該書刊並無作者名稱、出版社及出版日期等資訊,而有關的煽動性內容,大致上可分為:
8.警方在搜屋時,在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家中發現攤檔的商業活動紀錄、製作機器及一些現金。在第二被告人家中搜出一本該書刊。 9.警方在其後之調查發現「影衰MI」早前透過一間印刷公司,印製了400本該書刊的實體版。代表「影衰MI」與該印刷公司聯絡的人及租用該攤檔的租用人之個人資料及手提電話號碼,均與第三被告人的資料相符。 背景及求情 10.三名被告人均有刑事案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涉及暴力罪行,而第三被告人在多年前涉及毒品罪行。 11.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是夫妻關係,兩人之前各有另一段婚姻。第一被告人的身體欠佳,需要定期覆診及以藥物控制病情。他於案發前約3個月時突然感覺心口痛而到急症室求診,其後更需要進行手術,但手術後始料不及地出現原因不明的血管瘤的後遺症,引致不良於行,再加上其他的健康問題,更需要在2023年5月作另一次手術。 12.黃大律師陳述在事發時第一被告人的健康很差,所以第一被告人鮮有積極參與事件。在羈留期間,第一被告人更因暈倒而撞脫牙齒,由於他行動不便,亦需要使用拐杖,甚至要坐輪椅代步。 13.第二被告人現年31歲,在大專時主修神學,畢業後進修輔導課程,現已修畢一半學分。第二被告人熱衷青少年教育社會服務,他身為一些中心及非政府組織的校監及主席,提供青少年服務及義務工作,在疫情期間提供抗疫物品。他亦在屯門區向獨居長者派發食物。第二被告人在案中的參與性不算高,他只是在攤檔內寄賣自己的物品。 14.第三被告人現年45歲,從事寵物美容生意。她對小動物有愛心,關懷被遺棄小動物。 15.黃大律師亦陳述在案發時,社會氣氛已緩和,甚至回復正常,所以破壞性有限。案發的攤檔屬臨時性,由開始經營到被捕當日,只有47天,而該書刊推出不足一個月,社交媒體上的追隨者及發文不多,受眾有限。三人並無類似案底,重犯機會不高。 16.辯方進一步陳述攤檔最初出售公司產品,到2022年12 月中,第三被告人才萌生印製該書刊的念頭。在製作上屬十分簡單及粗糙,書刊的內容從互聯網下載,記錄當時的事情,並無鼓吹或召集另一次新的暴力活動或集會。三名被告人的個人影響力有限,破壞力不高。 量刑基礎 17.以任何形式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是嚴重行為,當法庭衡量其嚴重性時,需要整體考慮箇中的案情;亦包括犯案者的行為、目的、單獨或團伙犯案;有計劃下或在霎時間衝動下犯案、規模、次數、對象、潛在風險、犯案工具、所煽動的項目之尖銳性及當中有否提及到暴力、犯案者在社會或那些社群中之個人影響力。 18.今次的案件,不只局限於在社交媒體上發出帶煽動性帖文,引致「一唱一和」形式的回響,而是有實質上的行動,包括透過以社交媒體作宣傳、設計、生產、印製相關刊物,甚至在實體攤檔展銷。至於所選取的刊物內容,亦經過細選,那一連串精心策劃,可謂出本出力。今次並非個人行動,而是涉及到伙伴分工合作。再者,藉著在聖誕及農曆新年的佳節檔期,在實體店展銷出售,明顯是想借助佳節人流之利,吸引過路行人,以增強展銷性。 19.時至今天,當時的混亂、暴力、違法及衝擊行為,雖然已經沉寂下來,但對於部份人而言,心情尚未完全平伏下來,甚至有人還仍然耿耿於懷;稍有刺激下,容易再次挑起情緒。願意付款購買該書刊的人,大部份都是同情,甚至認同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及當時口號之志同道合人士;向他們展銷,更容易引起死灰復燃,如埋下計時炸彈般,那對於他們及整個社會,都有相當程度的壞影響,亦埋下危機。 20.一切涉及與煽動性有關之罪行,均屬防範性質的罪行,但判刑要帶出訊息,若果防範失效,會嚴重影響社會,令全體市民都要承受不同程度上的傷害,一般而言,難免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遏止這類行為。 21.本控罪最高罰則為入獄2年及罰款5,000元。 22.三人的行動,不單只局限在攤檔內招待顧客,像一般銷售員般的工作,而是在本案分別擔當不同的角色:
三人都應負上不同程度之刑責。 判刑 23.本席亦有考慮求情陳詞、求情信件及各人的分工角色。該書刊訂製了400本,規模不算小,縱使社交平台的追隨者的數目屬一般,但亦需考慮伙同犯案、有精心計劃及出錢出力及向有潛在危機的對象銷售等因素。 24.第一被告人參與最少,在還押時身體急劇轉差。他在被捕前不久之手術後,出現意料之外的嚴重後遺症,引致包括在羈留所內暈倒,撞脫牙齒,現更需要用拐杖,甚至坐輪椅等。本席將他的量刑起點定為10個半月,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減至7個月,鑒於他在羈留期間,手術後遺症令他健康急劇轉差,那在相當程度上影響其行動,本席額外酌情減刑兩個月。 25.第二被告人除在攤檔負責銷售工作外,他亦積極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宣傳及推廣該書刊。時至今天,透過社交媒體的傳播力很強,而宣傳亦是銷售過程中的重要一環。本席認為他的角色重要,並以12個月作起點,除可獲認罪的三分一折扣,減至8個月外,並無其他因素給予額外減刑折扣。 26.第三被告人是整件事件之始作俑者,她的角色亦是核心犯案者。她不單負責設計及製作書刊內容,更精心設計至不提供作者姓名及出版商資料等。她亦安排租用攤檔,所以她的刑責屬三人中最高。本席以15個月作量刑起點,在認罪下減至10個月,亦並無進一步因素可作額外減刑。 27.本席分別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黃錦娟大律師,代表第一至第三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