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车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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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1年9月27日中午時分,一對尼泊爾籍夫婦正在秀茂坪某巴士站外等候巴士時,為被告人忽然強行拉扯女子所戴的金頸鏈,後者大叫救命,並捉緊頸鏈;但被告人不斷拉扯及推向其背部之下,最後成功將頸鏈拉斷搶走。拉扯的動作導致證人的左邊頸部留下10厘米的傷痕。

Case No.DCCC 231/2022[2023] HKDC 27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31/2022

[2023] HKDC 2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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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车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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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3年2月8日
出席人士:  佘漢標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芷荺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Peter K H Wong & Co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2]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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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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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21年9月27日中午時分,一對尼泊爾籍夫婦正在秀茂坪某巴士站外等候巴士時,為被告人忽然強行拉扯女子所戴的金頸鏈,後者大叫救命,並捉緊頸鏈;但被告人不斷拉扯及推向其背部之下,最後成功將頸鏈拉斷搶走。拉扯的動作導致證人的左邊頸部留下10厘米的傷痕。

2.其丈夫目睹上述情況,嘗試用左手拉著被告人的衣領。但當時該尼泊爾男子右手拿著拐杖,故此只能以左手企圖阻止被告人離去。兩人在掙扎。期間,露出了被告插在其右邊腰間、長約20厘米的生果刀。女子見狀著其丈夫不要再予以糾纏。最後被告人成功逃向觀塘,卻在現場遺下了一個環保袋,袋內有一頂綠色鴨舌帽、一件裇衫、兩個口罩、一包香煙、一塊14厘米長的磚頭及一個環保袋。

3.警方人員於2021年9月29日下午5時左右在觀塘拘捕被告,後者在警誡之下承認干犯搶劫罪。警方在撿獲被告打劫時所穿著的衣物,並在褲袋內找到15,000元港幣。

4.根據入境處紀錄,被告是內地居民,他於2020年1月27日來港,獲批准留港直至2020年2月3日,但他未有依期離港,根據上述案情,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由於被告延期居留,更亦被加控第二項控罪,即違反逗留條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

5.兩項控罪之中,最嚴重的當然是搶劫罪。被告向一名正在等候乘搭巴士的女子搶劫,強行搶走她所戴的金頸鏈。事主掙扎過程中更弄傷了她的頸部,有關之金頸鏈亦未能尋回。事主賬面上損失了二萬一千四百一十元;其受驚及與所受的傷害所帶來的損失則無從估計。

6.搶劫罪最高可罰終身監禁。本席同意茆廣生一案的案例的案情與本案並不盡相同:上訴庭指出若被告人在搶劫過程中向受害人出示刀或危險武器予以威嚇,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本案中被告當時備有磚頭及帶有刀,但他並無以任何器具向受害人指嚇;但被告腰間插有刀,其目的明顯是有必要時使用。本席認為,本案之嚴重性雖不及茆廣生一案的案例,但亦接近,所以決定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7.至於第二控罪,被告在警誡之下一度表示是因為他來港之後封關,不能回到內地。但事實上,當時自內地來港人仕可以隨時回到內地,封關之說法不確。當時內地雖有政策要求外地或本港回到國內的人接受隔離,但這並非不能回內地或離開香港的理由,因此被告所提出的情況並非求情理由。被告在違反逗留條例之下留港接近一年,本席認為適當之量刑為6個月監禁。

8.由於兩件案件的性質皆不相同,本席下令兩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是54個月監禁。

9.被告55歲,出生於中國內地,初中教育,任職建築工人,健康正常。他在2020年1月27日以往來港澳通行證到港之後,與其當時90歲的母親居住於觀塘和樂邨建安樓一單位。根據被告的說法,他來港是希望照顧其年邁及有長期病患的母親。本席考慮過辯方律師陳情中所提的案例,亦考慮過被告本身的情況,認為當中並無特別之理據可以格外從寬處理。本案的唯一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按照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應處的54個月監禁下調至36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