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震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80/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March 2023.
3. 2021年8月10日凌晨時分,警員在青衣長宏邨巡邏,看見被告人坐在一輛車的司機位上,形跡可疑。警員要求被告人下車。警員搜查該輛車,在司機位與乘客位之間的中央儲物格找到六十五個透明膠袋,載有內含8.95克可卡因的共11.1克固體。
Cites 1 case
|
DCCC 180/2022 [2023] HKDC 3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3.2021年8月10日凌晨時分,警員在青衣長宏邨巡邏,看見被告人坐在一輛車的司機位上,形跡可疑。警員要求被告人下車。警員搜查該輛車,在司機位與乘客位之間的中央儲物格找到六十五個透明膠袋,載有內含8.95克可卡因的共11.1克固體。 4.警誡之下,被告人表示因為疫情失業才販運毒品,他想賣毒品賺外快。他亦聲稱約一個月之前向朋友借用該輛車。 5.涉案的可卡因估計市值港幣大約一萬二千多元。 6.被告人在庭上承認管有本案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7.被告人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六項控罪,但與毒品無關,不影響本案的判刑。 8.代表被告人的沈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在庭上作出補充。他先指出根據上訴庭在劉德明[1]案及AG v Rojas[2]案的判刑指引,因本案涉及的可卡因份量,量刑基準應該是大約56個月監禁。 9.至於被告人的背景,他現年30歲,未婚,是家中獨子,母親早已過身,他的父親現年60歲。被告人一直與他的父親及祖父、母同住。辯方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的祖父在2022年12月過身,當時被告人因為本案拘押,被告人因為未能夠送別祖父而感到十分遺憾和內疚。被告人在完成中三課程之後開始工作,其後在菜欄承接運輸工作,月入大約14,000至15,000元,但是因為疫情緣故,在案發前,被告人的收入大減至大約10,000元。當時,被告人以供車會的方式購買了一輛輕型貨車來承接運輸工作,所以需要每月大約支付7,000至8,000元作供車會用途,而他亦會不定期給予祖母1,000至2,000元作為家用。被告人是在經濟壓力之下愚蠢地干犯了本案。在這段被羈押的過程中,被告人已經有深刻反省。 10.辯方大律師呈交了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在信中,被告人表達悔意。被告人的父親亦為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他承諾會協助被告人重新生活,要求法庭可以輕判被告人。本席已經小心閱讀辯方呈交的求情信以及文件。 11.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已經定下了判刑指引。依照辯方大律師呈交的劉德明案及AG v Rojas案,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者,判監2至5年。本案涉及8.95克可卡因,本席同意辯方大律師提出的量刑起點,以56個月監禁作為本案量刑起點。 12.本席明白被告人以及很多香港市民因為過去幾年經濟逆境而面對的經濟困難,但是在販毒罪行這種嚴重罪行的判刑時,經濟壓力不能夠成為減刑理由。法庭可以理解被告人因為犯此案被羈押而未能夠送別去世祖父而感到遺憾,但亦難以在販毒罪行判刑時用作減刑理由。本案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是被告人盡早認罪,法庭因此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所以可減低刑罰至37.33個月,本席下調至整數37個月。 13.因為以上理由,被告人判處監禁37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