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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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共8項控罪,包括4項猥褻侵犯另一人 [1] (控罪一、二、三及五)、3項亂倫 [2] (控罪四、六及七)及1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3] (控罪八)。經控辯雙方商討後,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三、四及六至八,並同意相關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至於控罪二及五,則會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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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3/2021 [2023] HKDC 4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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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共8項控罪,包括4項猥褻侵犯另一人[1](控罪一、二、三及五)、3項亂倫[2](控罪四、六及七)及1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3](控罪八)。經控辯雙方商討後,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三、四及六至八,並同意相關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至於控罪二及五,則會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案情撮要 2.本案的受害人為女童“X”,她出生於2003年7月22日,被告人是她同母異父的哥哥。X的母親於1996年在中國內地與一名男子誕下被告人,但二人沒有結婚,後來X的母親與X的父親結婚,於2003年在中國內地誕下X。 3.於2011年,X與母親來香港與父親同住。於2017年3月,被告人也來到香港定居,在新界屯門鍾屋村的單位與X及X的父母同住。2018年初,X的父親發現被告人與X的關係過份親密,超出兄妹關係,於是要求被告人遷出。同年X的父母離婚,自此X與父親居住在天水圍的公共屋邨單位。 4.於2017年8月某日中午左右,當時只得14歲的X與被告人在鍾屋村單位內,被告人躺在沙發上,當X經過被告人身邊時,被告人突然用手隔着X的上衣捏了X一邊胸部一次,歷時約1秒,事後X沒有告訴任何人(控罪一)。 5.於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某日,被告人進入X的睡房,表示想與X發生性行為。被告人脫去自己及X的衣服後,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嘗試將陰莖插進X的陰道,但X並不確定被告人的陰莖是否有進入她的陰道。期間被告人撫摸X的下體,歷時約10分鐘,其後被告人自行手淫,在X的背上射精(控罪三)。 6.於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某日,被告人與X在家親熱,被告人表示想與X發生性行為,X同意,二人便進入X父母的睡房。被告人脫去自己及X的衣服後,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將陰莖插入X的陰道,約5至10分鐘後在X的背上射精(控罪四)。 7.於2018年1月某日下午約6時,X下課回家,後來被告人亦回家,並進入X的睡房,與X親熱,互相擁抱。其後被告人脫去自己的衣服及X的內褲,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X發生性行為,維時約10至15分鐘,最後被告人在X的肚上射精(控罪六)。 8.於2020年4月某日,X(當時16歲)前往被告人的住所討論二人關係,期間被告人表示希望與X發生性行為,X沒有拒絕,結果二人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歷時約5至10分鐘,最後被告人在X的身上射精(控罪七)。 9.於2020年10月15日,X告訴她的老師自己與哥哥有性關係,事件於第二天報警處理,被告人於同日較後時間被拘捕。 10.警方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人有以下說法:—
11.本案於2022年3月1日在區域法院提訊,經過答辯商討後,排期定於2022年7月22日進行正式答辯及判刑,期間被告人獲准保釋,但於2022年7月22日被告人沒有依期出庭,法庭發出拘捕令。 12.於2022年9月25日,X的父母通知警方,被告人在新界西貢赤徑露營場地出現,最終警方在上述地點拘捕被告人(控罪八)。 輕判請求 13.被告人現年26歲,未婚,內地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三,過往曾從事技工、地盤工人及銷售員等工作,還押前的工作為冷氣工程主管,月入約二萬至三萬元。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14.辯方陳詞說被告人來港後與X一起生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人過往沒有戀愛的經驗,由於X的性格很主動,結果二人越走越近,產生了超越兄妹的感情。辯方指被告人思想過份單純,亦缺乏成年人從旁教導,因此犯下如此錯誤。 15.辯方指被告人被捕後情緒低落,感到絕望,曾有尋死的念頭,在接受心理輔導下才穩定下來。至於被告人缺席聆訊一事,正正是因為他感到萬念俱灰,於是走到偏僻地方希望尋死,後來獲郊遊人士幫助,傾談後獲知他母親的聯絡方法,才最終將他尋回。 16.辯方陳詞雖然X的創傷報告指她因為本案有創傷後壓力的症狀,但似乎壓力的來源主要來自她父母事後對她的態度,多於事件本身。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以上各點,可儘量輕判被告人。 判刑考慮 17.侵犯未成年女童及亂倫毫無疑問都是極嚴重的罪行,尤其是亂倫罪,不僅令人厭惡,更會對受害人造成終身的陰影,和破壞家庭的完整性。被告人身為X的哥哥,相比事發時只有14至16歲的X年長7歲,理應好好照顧及保護妹妹,但被告人卻以哥哥的身份侵犯X,及作出超越兄妹關係的行為,所作的行為亦非單一事件,而是在約兩年多時間內三番四次作出非法行為,法庭認為本案是嚴重的事件,即時監禁必然是唯一的判刑選擇,其他選擇均不足以反映控罪及案件的嚴重性。 18.就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法庭認為加刑的因素至少有以下兩點:第一,被告人是受害人的哥哥,受害人對被告人存在信任關係,被告人的侵犯行為是違反誠信;第二,控罪一及三發生時,X只得14歲,被告人是對未成年的女童作出侵犯行為。進一步考慮相關的案情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後,就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法庭採取的量刑起點如下:—
19.接着處理3項亂倫罪。亂倫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若受害人的年紀是13歲以上,16歲以下,最高刑期更提高至監禁20年。亂倫罪的最高刑期曾於1998年由監禁7年大幅提升至14年,可見時代的轉變並沒有令社會輕視了有關控罪的嚴重性,相反,社會對保護女童及年輕女士越為重視,因此法庭有責任以合適刑罰阻嚇有關非法行為。 20.法庭留意到辯方呈上的案例The Queen v Wong Kin Wa [1988] HKLY 336中,當年上訴庭指出,兄弟姐妹之間亂倫相比父親女兒之間亂倫嚴重性較低;法庭亦有考慮辯方呈上的一些相關案例,法庭認為由於案情差異很大,因此參考價值有限。 21.法庭參考了一宗原訟法庭的判刑案件HKSAR v Long Ka Wa and Another [2010] HKEC 2988,當中一位被告人在19歲時侵犯了當時16歲的妹妹,就兩項亂倫罪,原訟法庭均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 22.就本案中的3項亂倫罪,法庭認為至少有三個因素加重被告人的刑責:第一,就控罪四及六而言,案發時受害人只得14歲,而控罪七發生時亦只得16歲;第二,發生性行為時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套,增加了受害人面對的各種風險;第三,被告人的行為亦非單一事件,而是在數年內重覆犯下有關罪行。 23.另一方面,法庭仍需顧及以下情況,包括事發時被告人雖然比受害人年長7歲,但亦只是約21歲的年青人,而他更是移居香港不久,正在適應新的環境及生活,結果錯誤地發展出社會及法律均不容許的感情,犯下大錯,而二人年齡差異並不巨大,並非成年人利用受害人年少無知而犯案。此外,法庭留意到被告人事後情緒深受困擾,無論是出於懼怕法律後果或是內疚,他作出傷害自己的行為顯示他受到很大壓力,雖然是咎由自取,但法庭仍會對此作考慮。最後,法庭亦有考慮他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24.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就3項亂倫罪,法庭的量刑起點如下:—
25.至於控罪八,考慮所有相關案情及潛逃時間不算長,法庭以監禁3個月為起點。 26.被告人在答辯時已表示會承認有關控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各項控罪經扣減後的判刑如下:—
27.最後法庭需要考慮總刑期的原則。本案涉及不同時間作出的不同犯罪行為,但所有行為其實均源於被告人與X斷斷續續的感情關係。整體考慮後,法庭認為監禁27個月為總量刑起點是合適的,即認罪後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因此法庭命令:控罪六及七的刑期中的3個月,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各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 28.最後法庭想表達一點感受。家人是社會上所有人最重要、最親密但又可能最充滿傷害的關係。本案的事件毫無疑問是一宗家庭悲劇,不過,作為旁觀者,法庭認為悲劇的造成未必是被告人一個人的責任,他毫無疑問要負上最大及絕大部份的責任,因此他需面對懲罰,失去自由,但法庭認為事件中其他人士都有責任反思,自己在事件中的責任。更重要需要思考的是,究竟要如何重建這個家庭?法庭衷心希望被告人及X的家人可以盡力幫助二人重建他們人生,重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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