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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707/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April 2023.
1. 本案是關於申請人指稱在受僱於答辯人期間,於2019年4月17日在工作時意外受傷(“該意外”)而引發的僱員補償爭議。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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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707/2021 [2023] HKDC 4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7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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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本案是關於申請人指稱在受僱於答辯人期間,於2019年4月17日在工作時意外受傷(“該意外”)而引發的僱員補償爭議。 各方的案情 2.申請人的案情:—
3.答辯人的案情:—
4.法庭曾於2022年10月21日及2023年1月13日頒令,要求答辯人存檔及送達核實該信件內容的屬實申述,但答辯人沒有遵從有關命令。鑑於答辯人沒有遵從法庭命令,以屬實申述核實該信件的內容,答辯人不可以該信件的內容,作為抗辯理由。 5.申請人在審訊中親自作供,支持他的案情。 6.法庭在2023年1月13日頒令,除非答辯人於2023年2月28日或之前把證人陳述書在法院存檔及送達予申請人,否則答辯人將被禁止在審訊中傳召任何證人作供。答辯人沒有遵照該命令,在2023年2月28日或之前存檔和送達任何證人陳述書,故此答辯人不得在審訊中傳召任何證人作供。 有關補償責任 7.申請人的證供要點如下:—
8.申請人有在月曆上記錄他獲答辯人發放薪金的情況,也有一些手寫的紀錄(“該等發薪紀錄”),雖然部份紀錄已經遺失。 9.答辯人並不爭議,在2019年4月17日,他曾要求申請人去該車房取回該垃圾車。答辯人也不爭議,在當天發生了該意外。 10.本席認為,申請人的證供清晰,並且有該等發薪紀錄作為佐證,本席信納他的證供。 11.事實上,申請人在2019年4月17日,按照答辯人的指示,往該車房取回該垃圾車。申請人按照答辯人的指示行事,必然是有原因的,而申請人在證供中給予的原因,就是他在當天,是以散工形式受僱於答辯人。本席認為,這是固有地可能的,本席信納這個原因。 12.以散工形式受僱的僱員,同樣受到《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的保障(參見Singh Harjit v Determination Business Limited trading as Muse Studio(DCEC 1082/2011, 27 February 2015),[90] ),除非是屬於該條例第2(1)(b)條中指明的例外。有關條文如下:—
13.在本案中,答辯人沒有提出,也沒有證明,申請人是“非受僱於僱主所從事的行業或業務的人”。明顯地,答辯人不能依賴該條例第2(1)(b)條中的例外條款作為抗辯理由。 14.本席裁定,在2019年4月17日,確實發生了該意外,在該意外發生時,申請人是答辯人的僱員,在工作期間因為該意外而受傷,答辯人有責任按照該條例向申請人支付僱員補償。 有關補償金額 15.申請人只申請該條例第9條和第10A條下的補償。 16.在該意外後,申請人被送到屯門醫院急症室。他頭顱骨及身體多處骨折。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經複檢後在2019年3月6日發出的表格9(“該表格9”),申請人受傷情況為多處受傷引致 (i) 腦震盪後徵侯簇(3%);及 (ii) 中腰背疼痛及腰背僵硬。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5%。 17.各方沒有就載於該表格9的評估作出上訴。申請人依賴該表格9,答辯人沒有以任何證據或陳詞,指稱載於該表格9的評估不適用。本席審視了本案的證據,同意以該表格9上的資料,評估補償金額。 18.如上所述,申請人遺失了部份的該等發薪紀錄,於該意外之前的12個月,即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期間,有5.5個月(2018年4月、5月、7月、2019年1月的下半個月、2月及3月)的紀錄遺失。 19.申請人保留紀錄的6.5個月的每月平均收入為HK$21,969:—
20.本席根據該條例第11(1)(b)條,評定用以計算的該條例第9條下的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為HK$21,969。 21.申請人在該意外發生時,是65歲。故此,在該條例第9條下的補償金額如下:—
22.申請人根據該條例第10A條申請HK$300,作為醫療費用。這是一個很小的金額,但申請人未有出示相關的收據,也未能說明該HK$300是用以支付甚麼醫療費用,本席不能批准這項申索。 23.總結而言,申請人應得的補償金額,為HK$52,725.60。利息的計算為由該意外之日起計算至判決日,利率為判定利率的一半,而其後直至付款日,利息則以判定利率計算。 總結 24.本席裁定申請人勝訴,頒令答辯人須支付載於上述 [23] 的僱員補償及利息予申請人。 25.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本案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如有的話),由答辯人支付予申請人。倘若各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金額交由法庭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倘若沒有任何訴訟方在14天內提出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該暫准訟費命令即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26.本席感謝各方協助法庭審理此案。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溫彩霞律師事務所的劉慧敏律師代表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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