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莉雅 對 羅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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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法庭要處理由原告人發出的傳票。本案被告人為原告人單女士的前夫,二人曾於家事法庭FCJA 2353/2016案件處理離婚及所有相關訴訟。在本案中,單女士向羅先生作出許多指控,這裏無須詳述。

Case No.HCA 37/2023[2023] HKCFI 96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37/2023

[2023] HKCFI 9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23年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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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單莉雅  
   
被告人 羅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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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 2023年3月16日
判決日期 : 2023年3月16日

判案書

1.今天法庭要處理由原告人發出的傳票。本案被告人為原告人單女士的前夫,二人曾於家事法庭FCJA 2353/2016案件處理離婚及所有相關訴訟。在本案中,單女士向羅先生作出許多指控,這裏無須詳述。

2.2023年1月11日,單女士發出一張傳票,即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傳票,傳票要求法庭給予她「監護、報假案、誹謗罪、訴訟前的文件透露、法定命令、債項、侵權、偷竊罪、侵犯本人監護人權力、敲詐勒索、傷害虐待」等之濟助。

3.首先,單女士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本傳票已經送達予羅先生,她本身亦未能充分地表述送達方式。第二,傳票由一份單女士的宗教式誓章所支持,宗教式誓章只是一句簡單的說話,「本人提出的2023/37訴訟所有均屬真實。」

4.單女士於傳票申請未有指出她要求的濟助內容,其投訴事項可以分成兩大類,第一類涉及她跟羅先生在FCJA 2353/2016的訴訟。家事法庭就該案曾經作出不同命令,傳票申索內容包括監護、侵犯單女士監護人權力等投訴,皆涉及家事法庭程序,執行命令之權力在於家事法庭,並非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5.至於其他傳票上的訴因,例如誹謗罪、訴訟前的文件透露等、法定命令、債項、侵權、偷竊罪、敲詐勒索、傷害虐待等都是民事侵權的訴因,但單女士的誓章沒有細緻的內容,而這些訴因亦不適合用傳票方式簡易處理。所以今天即使羅先生沒有出席聆訊,本席亦認為不應該讓傳票繼續,因此我會撤銷單女士所發出的傳票。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