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 對 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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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ily law – child maintenan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expense assessment – ability to pay – quantum – no order as to costs – District Court – Child maintenance amount determined based on child's needs and father's income – Wife's claimed expenses adjusted – Father ordered to pay $9,625 monthly – No order as to costs as both parties' suggestions not accepted

Legal issues: Determination of child maintenance amount

Outcome: Father ordered to pay child maintenance of $9,625 monthly.

Case No.FCMC 3687/2021[2023] HKFC 5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4 Mar 2023
Judge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687 / 2021

[2023] HKFC 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1年第368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3年2月14日
判決日期︰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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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家庭子女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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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 女方現年37歲,受僱為病人照顧助理員。男方現年47歲,文員。訴訟雙方在2014年結婚。在2014年9月,訴訟雙方誕下一名女兒(下文稱‘女兒’)。在2021年4月,女方以兩年分居提交離婚呈請。在2021年7月5日,法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6,000作為女兒中期贍養費。在2021年10月26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在2021年12月14日,法庭頒令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令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同時頒令男方須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及將女兒中期贍養費上調為每月$9,000。在2022年8月2日,法庭頒令再上調女兒中期贍養費為每月$11,000。

3. 這是有關女兒贍養費的審訊。

4. 女方要求男方付每月$12,000作為女兒贍養費;男方則堅持每月$7,500至$9,000為合適的數額。

適用法律原則

5. 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下稱“該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 、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 (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6. 在本案來說,主要的考慮為︰- (1)女兒的經濟需要;及(2)男方的支付能力。

女兒的經濟需要

7. 按女方日期為2021年11月15日之表格E,女方有銀行存款$175,190.5、保單權益總值$12,550.4、債權$30,000及強積金總值$109,558.84。女方之收入為每月薪金$18,335,每月一般開支$3,000、個人開支$8,330,女兒開支$11,239,每月總開支為$22,569。當時女方已在找尋居所,預料將有租金、管理費等未來開支。同時,女方也預料女兒之課外活動費用、午餐需用錢會增加。按2022年6月14日之更新開支列表,女方一般開支增加為每月$13,900,個人開支為每月$6,720,女兒之開支為每月$15,250,每月總開支為$35,870。

8. 詳情如下表︰-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8,900
公共設施雜費 1,500
食物開支 2,000
雜項家用開支 500
汽車開支 1,000
  13,900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3,000
交通費 500
服裝/鞋費 1,0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500
娛樂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5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90
稅款 630
  6,720

子女

項目 金額$
額外補習費 3,5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3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450
課外活動費 1,000
娛樂費/禮物 200
假期消費 500
服裝費/鞋費 500
午餐及零用錢 2,500
其他交通費 200
子女看顧費 6,000
校服費 100
  15,250
每月開支總額 35,870

9. 男方對女方之收入並無爭議,但他對女方一般開支其中之汽車開支及女兒開支其中不少項目都有不同意見。

汽車開支

10. 女方可用男方公司提供的汽車。並無爭議,男方公司負責汽車之牌費、保險、停車場費用、洗車等開支,同時提供公司油咭。所以男方說,女方並無汽車開支。女方說,雖然她可用公司油咭入油,但因不好意思,她會自費入油,每月開支約$1,000。既然男方之僱主明言女方可用油咭入油,本席認為,女方無需要每月花$1,000入油,因此也不接受這項開支。

11. 本席接受女方一般開支為每月$12,900。

12. 就女方個人開支,訴訟雙方並無爭議。女方個人開支為每月$6,720。

女兒開支

額外補習費

13. 女兒現就讀小學三年級。男方說,女兒學校成績不錯,無需要額外補習。女方說,現女兒上學校精英班,女兒喜歡上精英班,也有意學好英文,所以有需要額外補習。現女兒每週補習中、英、數各一小時,另外再補習英文一小時半。本席認為,既然女兒有進取心,上精英班和參加課外學習,男方無須斤斤計較女兒額外補習費每月$3,500。

學校書簿文具、校服費

14. 男方說,女兒之書簿文具、校服每年大約$3,000,即每月只大約$250。現百物騰貴,本席接受,如女方填報學校書簿文具為每月$300。

醫療/牙齒護理

15. 男方說,女方有醫療福利,女兒無需要醫療開支。女方說,女兒生病時會帶她去看熟悉女兒的家庭醫生,又醫管局並無員工牙齒護理福利。又說,女兒有磨牙之毛病,在過去一年,女兒去了5次看牙齒。本席認為,如男方所說,在資源有限之情況下,女方應多用員工醫療福利,但亦如女方所說,女方員工福利不包括牙齒護理。經考慮到女方所說女兒有磨牙毛病之後,本席接受女兒醫療/牙齒護理每月$450。

其他開支

16. 男方說,女兒每月生活的實際經濟開支為每月約$3,000,另雜費和娛樂費為每月約$1,000 。又說,女兒之午餐費應已包括在一般開支之食物開支項目,零用錢應只每月約$500。就女方填報之女兒課外活動費、娛樂/禮物、假期消費、服裝費/鞋費,男方又說,在2021年12月時這些費用只共為每月$400,至2022年6月卻大幅提升至$2,200,這並不合理。女方說,女兒升中學後,各項支出都增加不少。她又提交了大量單據來說明這點。經考慮到女兒已上中學,本席接受,女方填報之午餐及零用錢每月$2,500。但課外活動費、娛樂費/禮物、假期消費、服裝費/鞋費有彈性,在量入為出之前題下,本席接受,這些項目之開支共為每月$2,000。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女兒其他交通費每月$200。

子女看顧費

17. 並無爭議,女方之母親(下文稱‘外婆’)幫忙女方照顧女兒,但男方不同意女方須付外婆每月$6,000子女看顧費。女方說,結婚後,女方為家庭主婦,在約2016年中訴訟雙方分居,由2017年12月開始女方全職工作,由外婆幫忙照顧女兒。女方說,她不時會付款外婆買菜,及作為外婆和女兒之零用。審訊時,女方接受,這些付款不應算為女方給外婆作為外婆照顧女兒之薪酬。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認為,女方給外婆之大部份付款,應算在一般開支及女兒開支項目下。換言之,本席不接受女方所說之子女看顧費。但在照顧女兒時外婆會衍生自己的消費,本席接受這消費應算在女兒的開支之中。就這些外婆自己的消費,本席酌情算為每月$2,000。

校服費

18.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女兒校服費為每月$100。

19. 作一小結,本席接受女兒每月開支為︰-

$3,500+300+450+2,500+2,000+200+2,000+100=$11,050。

女方每月總開支為︰

$12,900+6,720+11,050=$30,670

男方的支付能力

20. 按男方2021年11月19日之表格E。男方有銀行存款$16,685及強積金$463,591.12,另欠債$218,546。男方之收入包括每月底薪$16,300,連同雙糧、花紅和佣金,每月平均收入為$24,867.51。每月一般開支為$3,213.78、個人開支不包括欠債還款為$3,900及子女開支不包括中期贍養費為$2,670.67。以上每月總開支為$9,784.45。審訊時,男方接受其欠債及每月欠債還款不涉本案,也不會對男方的支付能力有影響。其每月子女開支不計算中期贍養費只為$1,000。女方不爭議男方填報之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男方每月總開支為:-

$3,213.78+3,900+1,000=$8,113.78。男方也接受,從他的稅單來看,在2019/2020、2020/2021及2021/2022三個繳稅年度,他的平均收入為每月$26,000。但男方說,雙糧、花紅和佣金收入都並不固定。雖然如此,審訊時,男方接受,他有能力付贍養費每月$7,500至$12,000。

21. 按上文之認定,女兒的每月開支為︰攤分女方一般開支之一半即 $12,900¸2=$6,450+11,050=17,500。男方說,訴訟雙方應平均攤分女兒之開支。男方之收入比女方多。若算男方平均月入為約$22,000,則女方和男方之收入約為0.45:0.55之比例。按以上之比例攤分,男方應付女兒贍養費每月$9,625。

22.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不打算作任何多除少補之措施。

頒令

23. 本席頒令︰-

(1)  男方須付女方每月$9,625,作為女兒之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本命令頒佈其後之月份之第5日,其後在繼每月的第5日付款,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2)  上述款項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3)  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訟費

24. 訴訟雙方的建議都不為法庭所採納,本席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佈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及親自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及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