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其雍 對 律政司司長代表康文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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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於2023年2月20日頒下判案書,裁定申請人的案件被撤銷,並以暫准命令形式要求申請人支付答辯人70%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 訟費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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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27/2019 [2023] HKDC 5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20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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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法庭於2023年2月20日頒下判案書,裁定申請人的案件被撤銷,並以暫准命令形式要求申請人支付答辯人70%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訟費命令”)。 2.於2023年2月28日,答辯人申請將訟費命令更改為:
3.本案的申請人缺席於2023年4月14日的聆訊。法庭閱讀了由答辯人一方所提供關於文件送達的誓章,並接納關於本聆訊的文件已送達予申請人。聆訊在申請人缺席下進行。 4.答辯人於2021年9月28 日作出了附帶條款付款,並支付了總額港幣27,596.66元的付款。 5.毫無疑問,附帶條款付款的條款對申請人而言比審訊的結果為佳。 6.另外,答辯人亦要求申請人支付其所有訟費(而不是70%的訟費),答辯人於其書面陳詞中表示法庭於暫准命令中只要求申請人支付其70%訟費的主要原因是答辯人沒有傳召鄭建成作供。這理解並不正確,亦不能反映審訊的實際情況。 7.首先,就意外有否發生的問題佔了處理本案中超過60% 的時間,而答辯人在此問題上敗訴。再者,於判案書的第12至13、18至24、27至32及44段中,法庭舉了一些例子去說明答辯人一方於審訊中一系列有意或無意迴避提供和處理關鍵證據和證詞的手法。就一個又一個對其不利的證人和證據,答辯人以選擇不傳召和不解釋的方法去處理。這不見得是一個偶然的遺漏,而更像是刻意的迴避,特別在申請人一方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使有關的證人和證據無法被適當處理。這無疑是一種對本案件不恰當的處理方法,更大大浪費審訊的時間,使法庭難以處理重要和直接的證據。在考慮訟費時,法庭認為訟費應如實反映答辯人就案件的相關處理手法。 8.由於答辯人沒有處理大量的關鍵證據,使審訊的時間往往花於不能直接解決爭議的事情、文件和證詞上,令審訊失去應有的焦點,例如於判案書中所指:
9.答辯人既不傳召核心證人,又不處理主要的證據,對解決本案造成了實質的困難,不利於公平解決爭議。 10.法庭不接納答辯人所指以上的問題只是與「背景」有關、不影響審訊時間,以及不影響法庭裁決。於《區域法院規則》(第 336 H章)第62號命令第5條列出了法庭於行使訟費命令的有關酌情權時須予以考慮的特別事宜,當中包括各方的行為舉措和抗辯方式。 11.於Zhuhai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Terminals (Jiuzhou) Ltd v Lo Tong Hoi (CACV 181 /2011, [2012] HKEC 1087)一案中,上訴庭於第33段指出第62號命令第5條為訴訟人提供了以訟費為基礎的誘因,好讓訴訟人以一個負責任和就爭議事項具選擇性的方法進行訴訟。 12.在考慮到本案的情況以及答辯人所提供的法律典據,法庭現頒令如下:
13.就本申請的訟費而言﹐由於答辯人所申請的訟費命令更改並非完全成功,法庭頒令本案的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就此申請一半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6,600.00元。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答辯人:由簡松年律師行轉聘嚴康焯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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