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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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指她於2021年8月3日在荃灣大壩街4-30號荃灣廣場1樓143-169號舖H&M(「H&M」)偷竊兩條裙、三件衫及四條褲,總值$878.3。她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4天緩刑兩年。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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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3/2022 [2023] HKCFI 1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3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3337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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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指她於2021年8月3日在荃灣大壩街4-30號荃灣廣場1樓143-169號舖H&M(「H&M」)偷竊兩條裙、三件衫及四條褲,總值$878.3。她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4天緩刑兩年。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是便衣保安員陳女士。2021年8月3日早上約11:00時,她在H&M巡邏,見到上訴人在女裝部,手攜一個裝有貨物的H&M購物籃,及一個她自攜的白色環保袋。 4.上訴人在童裝部將一件童裝從衣架除下,放入購物籃內,並帶同所有物品進入試身室。上訴人離開試身室時,把購物籃連同一些貨物放下。 5.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放下的貨物數量不多,而白色環保袋則漲了起來。上訴人在店舖內徘徊了大約2分鐘後離開。期間,上訴人沒有付款。 6.控方第一證人在距離H&M出口約10至15米外的一間戲院門外,截停上訴人,表露身份,並指上訴人可能有貨物尚未付款。 7.經檢查後確認白色環保袋內有共值878.3元屬於H&M但尚未付款的童裝及女裝。事件報警處理。 8.控方第二證人警員60052到場調查,並拘捕及警誡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承認貪心,並解釋偷竊的貨物是供自己及孫兒使用。 9.控方第二證人在警署內,發出「發給羈留人士的通知書」(「通知書」)予上訴人,並在警員記事冊內,補錄上訴人警誡下的說話。上訴人在記事冊的補錄供詞寫下確認供詞正確及自願作供的結尾聲明及簽署。控方第二證人否認對上訴人作出任何不當的行為。 10.H&M的閉路電視拍攝了案發時上訴人在H&M內的情況,其片段呈堂作為證據。 辯方案情 11.上訴人解釋當日進入H&M,打算購買衣物給自己及孫兒。離開試身室時,她放下不打算購買的貨物,並在H&M內繼續選擇貨物,但沒有進一步找到合適的衣物。她曾經與其他顧客搭訕,談及價錢問題。她感到肚餓,決定離開H&M,但忘記曾把一些H&M的貨品放入白色環保袋內,因而忘記付款,直至被保安截停,才如夢初醒。 12.警員到場後,沒有向她施行警誡,而她沒有作出任何招認。她當時是堅稱自己不是貪心及沒有偷竊。她指警員記事冊內的內容並不準確,但她因為患有白內障和黃斑點病變等問題,根本看不清楚記事冊的內容。 13.她受到控方第二證人的欺騙,誤以為記事冊只記下涉案物品金額及案發地點等資料,不知道記載了她因「貪心」而犯案,因此才簽名及抄下結尾聲明。 上訴理由 14.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她只是忘記付款及並沒有作出任何的招認。 討論 15.上訴聆訊的時候,上訴人重申她只是一時忘記付款,完全沒有意圖偷竊案中的物品。她強調她並非一個貪心的人,並指出她曾經將拾獲的黃金勞力士手錶及錢包交到警署。 16.就她在警誡下的口頭招認及補錄警誡供詞,上訴人亦重申她在原審作供時候所提出的指控。 17.她進一步指出,控方提供H&M的閉路電視片段給她3次,每次的內容都不相同,及經過剪輯,目的是要誣告她。為此,本席將上訴聆訊押後,給予上訴人時間去整理這方面的上訴理據。 18.在恢復上訴聆訊的時候,上訴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理據去支持她就H&M閉路電視片段的指控。其實,她的說法根本上是不成立的,因為原審的時候雙方承認有關的H&M閉路電視片段是真確的,並在這基礎上以承認事實的方式呈堂為證據。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上訴人自己及代表她的當值律師,都沒有就閉路電視片段的真確性提出質疑。再者,閉路電視片段根本不構成上訴人偷竊的直接證據,控方犯不着要不法地將其剪輯。 19.上訴人所提出的其他上訴理據,在原審的時候,裁判官已經詳細及妥善地處理了[1]:
節錄中的被告人就是上訴人,而白色袋就是白色環保袋。 20.上訴人所提出的,都是針對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定。就着這個議題,不少案例,包括終審法院在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2]及Raymond Chen v HKSAR[3]一案都指出,當涉及事實時,上訴法庭須確認自己並不享有裁判官直接從證人聽取證據的優勢。因此,就一個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是裁判官的範疇,上訴庭不應輕易干預,除非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不合情理,不合邏輯,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或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 21.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據要就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作出干預。 22.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23.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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