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73/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女童Y和X是兩姐妹,她們的生母是LM。Y出生於2005 年3月18日,而妹妹X則出生於2007年5月30日。2014年, LM與X及Y的生父離婚後,三母女同住在新界葵涌一個公屋單位(“單位”) 。 2015年,LM與本案的被告人LC結婚,後者是內地雲南居民。LC和LM婚後,LC每次訪港都會在單位居住。

Cites 3 cases

Case No.HCCC 73/2022[2023] HKCFI 35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73/2022

[2023] HKCFI 3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2年第7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L. C.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23年2月1日
裁決日期: 2023年2月1日

——————————

裁決

——————————


引言

1.女童Y和X是兩姐妹,她們的生母是LM。Y出生於2005 年3月18日,而妹妹X則出生於2007年5月30日。2014年, LM與X及Y的生父離婚後,三母女同住在新界葵涌一個公屋單位(“單位”) 。 2015年,LM與本案的被告人LC結婚,後者是內地雲南居民。LC和LM婚後,LC每次訪港都會在單位居住。

2.2019年11月22日,LC在羅湖入境時被拘捕。當時LC剛取得單程證,將可以在香港定居。

3.2020年7月29日,LM及LC被控合共16項涉及X和Y的、涉及性和色情的控罪(原表格19上的控罪1-16) 。

4.2022 年5 月16 日,LM在裁判法院承認其中的控罪1、3,4及7,被交付本法院接受判刑 (HCCC 50/2022) 。

5.2022年6月6日,LC在裁判法院承認原表格19上的控罪2-6及16,被交付本法院接受判刑 (HCCC 74/2022) 。至於他否認的其餘8 項控罪 (原表格 19上的控罪8-15) ,則被交付本法院審訊 (HCCC 73/2022) ,亦即是現在的公訴書上的控罪1-8,它們全部只是關於Y。

雙方共識

6.在2022年12月14日在李運騰法官席前的案件管理聆訊中,控、辯雙方同意及確認包括以下的事情:

(1) 陪審員不應被告知LM及LC各自已經承認的控罪及同意案情;

(2) LC在他的所有警誡錄影會面中,都沒有就本案 (HCCC 73/2022) 的控罪作出招認;

(3) 控方不會傳召X及PW3(關於X的投訴)出庭作證;及

(4) 除了Y據稱被X告知的事情外,控方不依賴「未被檢控的行為」(“uncharged act”)作為本案的證據;及

(5) 關於Y 的3個錄影會面記錄,控方只會將首兩個(7/11/2019, 22:28 – 8/11/2019, 00:27;及8/11/2019, 00:45-01:44) 呈堂作為她的主問。Y並會透過閉路電視連繫,在宣誓下作證。

7.因此, 李運騰法官作出以下的指示:

(1) 控方以書面向法庭確認,是否不打算將LC的所有警誡錄影會面呈堂;及

(2) 基於DPP v P[1]所述的法律原則,假如控、辯雙方未能就Y的首兩個錄影會面中哪些部份需被刪除達成共識,即雙方須事先以書面告知法庭爭議所在,並按時存檔反對理由及回應書面陳詞。

8.2022年12月19日,控方外判檢控王大律師來函確認控方不會將LC的警誡錄影會面呈堂。王大律師分別在2022年12月29日及2023年1月3日來函法庭,確認Y的首兩個錄影會面中哪些是控方同意刪除的部份。

爭議

Y的第一個錄影會面

9.就Y的第一個錄影會面,控、辯雙方未能達到共識僅為以下幾個記項:

記項 反對理由
331A:妳係見到佢出手去揸妳個胸嘅? 之前Y從未講過她見到D出手去揸她的胸
633A:咁 er - 佢拎出嚟之前,咁妳就話佢嘅陰莖係拎出嚟啦,咁就係放咗入妳陰道吖嘛? 之前Y從未講過她見到D放陰莖入陰道
635A: 咁妳-- 佢放咗入陰道嘅時候, 妳感覺到係咩嘢嘢放咗落妳陰道? 同上
636-642 633A及635A的答案至642應該刪除
753A: Er – 我嘅意思係妳由擘大眼發現自己er – 全身冇著衫、褲,直到佢—妳知—妳見到佢個陽具喺妳陰道(C:唔。)掹返出嚟嗰度係超過一分鐘嘅? 之前Y從未講過她見到D個陽具係她陰道猛番出嚟。

10.簡而言之,辯方指上述問題具引導性,因此該些問題連同其答案均應被刪除。控方則說,若考慮到上文下理, 上述記項並不具引導性。

Y的第二個錄影會面

11.就Y的第二個錄影會面,撇除王大律師已經同意及已刪除的部份,控、辯雙方未能達到共識的為以下記項:

記項 反對理由
I:53(前半),56-61,69-99,116-119,124,127-219,224-241,246-251 是關於LC已認了罪及涉及X。
II:382-386 亦是關於LC侵犯X及他已經認罪的。

12.簡而言之,辯方指上述記項與LC現在被審訊的控罪無關。然而,控方則持相反立場。

考慮

Y的第一個錄影會面

13.本席同意,女警向Y的發問是否具引導性,必須要連同上文下理考慮。

14.從記項277開始, Y就向女警說出LC如何猥褻侵犯她。若然她的說法是真的話,那麼以當時的環境,明顯地Y能夠看見LC的舉動及他雙手的動作。因此,本席不同意記項屬引導性問題。本席同意控方的陳詞,記項331A只不過是Y自記項277-282作出的答案的撮要。

15.從記項499開始,Y已詳細描述她聲稱見到LC對她的性侵行為。因此,本席同意控方所說,記項633A及635A只是總括或撮要Y從記項499起所述的事情。再者,本席亦同意記項753A明顯是撮要及總括Y在記項508起所描述LC的作為。在記項564、578、598、604、624、640,Y清楚說出她看見LC把自己的陽具從她的陰道「掹番出來」。因此,本席不同意記項屬引導性問題。

1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不接受辯方對上述記項的反對理由。

Y的第二個錄影會面

17.本席詳細閱讀過控、辯雙方未能達成共識的記項,亦有將它們比對LC面對的控罪及控方存檔的書面開案陳詞。本席有如下觀察:

• I是關於控罪8,而II則是關於控罪4:參見控方存檔的「Y的錄影會面謄本內控罪相關的段落」列表。

• 關於LC已經認罪、涉及X的或是Y稱她從X所聽說的記項,控方已經刪除。

1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辯方的反對不成立。

總結

19.控方可將現時已作出刪改的錄影會面呈堂為Y的主要證供。

  (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王熙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羅陳梁律師行延聘關唐利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1]   [1991] 2 AC 447,在HKSAR v Zabed Ali (2003) 6 HKCFAR 192 被依循。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CC 7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