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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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童Y和X是兩姐妹,她們的生母是LM。Y出生於2005 年3月18日,而妹妹X則出生於2007年5月30日。2014年, LM與X及Y的生父離婚後,三母女同住在新界葵涌一個公屋單位(“單位”) 。 2015年,LM與本案的被告人LC結婚,後者是內地雲南居民。LC和LM婚後,LC每次訪港都會在單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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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73/2022 [2023] HKCFI 3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2年第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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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 —————————— 引言 1.女童Y和X是兩姐妹,她們的生母是LM。Y出生於2005 年3月18日,而妹妹X則出生於2007年5月30日。2014年, LM與X及Y的生父離婚後,三母女同住在新界葵涌一個公屋單位(“單位”) 。 2015年,LM與本案的被告人LC結婚,後者是內地雲南居民。LC和LM婚後,LC每次訪港都會在單位居住。 2.2019年11月22日,LC在羅湖入境時被拘捕。當時LC剛取得單程證,將可以在香港定居。 3.2020年7月29日,LM及LC被控合共16項涉及X和Y的、涉及性和色情的控罪(原表格19上的控罪1-16) 。 4.2022 年5 月16 日,LM在裁判法院承認其中的控罪1、3,4及7,被交付本法院接受判刑 (HCCC 50/2022) 。 5.2022年6月6日,LC在裁判法院承認原表格19上的控罪2-6及16,被交付本法院接受判刑 (HCCC 74/2022) 。至於他否認的其餘8 項控罪 (原表格 19上的控罪8-15) ,則被交付本法院審訊 (HCCC 73/2022) ,亦即是現在的公訴書上的控罪1-8,它們全部只是關於Y。 雙方共識 6.在2022年12月14日在李運騰法官席前的案件管理聆訊中,控、辯雙方同意及確認包括以下的事情:
7.因此, 李運騰法官作出以下的指示:
8.2022年12月19日,控方外判檢控王大律師來函確認控方不會將LC的警誡錄影會面呈堂。王大律師分別在2022年12月29日及2023年1月3日來函法庭,確認Y的首兩個錄影會面中哪些是控方同意刪除的部份。 爭議 Y的第一個錄影會面 9.就Y的第一個錄影會面,控、辯雙方未能達到共識僅為以下幾個記項:
10.簡而言之,辯方指上述問題具引導性,因此該些問題連同其答案均應被刪除。控方則說,若考慮到上文下理, 上述記項並不具引導性。 Y的第二個錄影會面 11.就Y的第二個錄影會面,撇除王大律師已經同意及已刪除的部份,控、辯雙方未能達到共識的為以下記項:
12.簡而言之,辯方指上述記項與LC現在被審訊的控罪無關。然而,控方則持相反立場。 考慮 Y的第一個錄影會面 13.本席同意,女警向Y的發問是否具引導性,必須要連同上文下理考慮。 14.從記項277開始, Y就向女警說出LC如何猥褻侵犯她。若然她的說法是真的話,那麼以當時的環境,明顯地Y能夠看見LC的舉動及他雙手的動作。因此,本席不同意記項屬引導性問題。本席同意控方的陳詞,記項331A只不過是Y自記項277-282作出的答案的撮要。 15.從記項499開始,Y已詳細描述她聲稱見到LC對她的性侵行為。因此,本席同意控方所說,記項633A及635A只是總括或撮要Y從記項499起所述的事情。再者,本席亦同意記項753A明顯是撮要及總括Y在記項508起所描述LC的作為。在記項564、578、598、604、624、640,Y清楚說出她看見LC把自己的陽具從她的陰道「掹番出來」。因此,本席不同意記項屬引導性問題。 1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不接受辯方對上述記項的反對理由。 Y的第二個錄影會面 17.本席詳細閱讀過控、辯雙方未能達成共識的記項,亦有將它們比對LC面對的控罪及控方存檔的書面開案陳詞。本席有如下觀察:
1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辯方的反對不成立。 總結 19.控方可將現時已作出刪改的錄影會面呈堂為Y的主要證供。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王熙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羅陳梁律師行延聘關唐利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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