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蔚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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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假冒公職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1)條,及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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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5/2022 [2023] HKDC 6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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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一項假冒公職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1)條,及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案情 2.X女士為一名性工作者,在控罪書所指的某單位(下稱「單位」)從事俗稱「一樓一鳳」的性服務工作。案發當天2021年12月11日,被告向X女士自稱警務人員,並向她展示擬似證件,以調查為名,致使X女士讓被告進入單位。其後,被告趁機從X女士的銀包取走港幣6,000元。 辯方案情 3.當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作供,但不傳召其他證人作證。 4.辯方的案情是案發當天被告在網上廣告獲得提供按摩服務的X女士的電話。他致電查詢,並預約2小時的按摩及性服務,費用為港幣3,000元。X女士表示當時未能即時提供服務,叫被告稍後再致電。之後,被告再致電X女士,X女士告知被告確實地址,並表示稍後當她可以提供服務便會致電被告。被告於是到附近的便利店購買飲品。期間,他收到X女士的來電,並表示被告可以去單位。到達單位後,被告發現X女士的年齡及樣貌跟網上廣告的照片中的女士有極大出入,他要求離開。X女士向被告表示即使被告不打算接受服務,他仍要支付港幣3,000元。被告無奈地把港幣3,000元交給X女士。其後,X女士把錢放在套房內洗手盤位置附近後,便走進洗手間。被告趁機把他早前交出的港幣3,000元取走,並離開單位。 證據分析及裁斷 5.在作出裁決時,本席謹記,舉證責任是在控方,量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須證明他是清白,亦無須提出任何疑點。因為被告是沒有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或證據責任證明任何事。 6.由於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本席須就着有關每項控罪的證據作獨立考慮。 7.被告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作證。本席謹記,本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考慮被告的證供。假如被告提出的說法是或可能是真實,本席必須判被告無罪。 8.即使本席不接納辯方的證供,舉證的責任仍是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有關控罪,被告才可被判罪名成立。 9.正如辯方所指,這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控方依賴X女士的證供。因此,X女士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至為關鍵。 10.辯方批評X女士的證供自相矛盾、與承認事實(證物P8)及閉路電視截圖(證物P5)有很多犯駁之處及證供充斥疑點(詳情見辯方的書面結案陳詞)。 11.就本案而言,其中一個重要議題是被告曾否自稱警務人員,如有,在何階段。這一點與X女士如何應對當時的情況及如何保管自己的財物有極重要的關係。就這一議題,X女士在庭上的證供與她的書面供詞有極大分歧,但她沒有提供合理的解釋。在控方覆問時,X女士再次更改她的說法,並提出了第三個版本。這說法與她在庭上主問及盤問的說法不同,也與她在書面供詞的說法不同。同樣地,她未能解釋為何就同一事件會有三個不同的說法。再者,她提及與被告的通話時序及內容也不吻合承認事實及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事件發生的時序。反之,承認事實及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的時序較吻合被告的說法。 12.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不能肯定X女士的說法是事實,本席對她的證供的可信性有保留。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本席裁定控方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了本案的兩項控罪。因此,本席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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