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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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戴錦榮於本席前承認一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1月13日,在香港新界荃灣大河道30-34號恒生銀行外巴士站,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8.3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47/2022[2023] HKDC 63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47/2022

[2023] HKDC 6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戴錦榮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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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日期: 2023年5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楊雪晴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畢新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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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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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戴錦榮於本席前承認一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1月13日,在香港新界荃灣大河道30-34號恒生銀行外巴士站,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8.3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

案情

2.本案案情簡單,於2022年1月13日凌晨約1時40分,兩名警務人員於荃灣大河道30-34號恒生銀行外面巴士站進行反罪惡巡邏時,見到被告人在私家車登記號碼WE3096內,形跡可疑。警員截停被告人及進行搜查,發現被告人右拳握着1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18.3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被告人試圖逃離現場,但不成功。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膠袋內的是可卡因,他以300元報酬幫人送給買家,但還未收到報酬。被捕時被告人身上有3部流動電話及現金220元。於其後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警誡下被告人再作出詳細交代他代人運送相關毒品的細節,並承認他自己為私家車WE3096的登記車主。

3.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相關毒品的成份。當時毒品的市值約為35,922元。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現年28歲, 1995年2月26日於香港出生。他已婚,有一個3歲的女兒。父母經已離婚。他及妻女與母親及24歲的妹妹同住。他接受過中三程度教育。被告人任職渠務技工,月入約20,000元。他有兩次刑事紀錄,於2020年7月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被判感化令12個月,再於2021年5月因虛報有人犯罪被判感化令24個月。本案案發時被告人仍受感化令監管。

5.代表被告人的畢大律師指被告人為家庭經濟支柱,但由於理財不善,欠下巨債,被告人於2022年2月入稟申請破產,約於2022年4月獲法庭頒下破產令。

6.畢大律師表示被告人被拘捕後與警方充分合作,作出坦白及全盤的招認。他已反省過去,現已非常後悔,並下定決心,洗心革面,承諾以後從新做人,絕不重蹈覆撤。其妻子及前及現任僱主亦撰寫求情信,支持被告人,希望法庭對被告人盡量輕判。

7.畢大律師引用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10th ed. (2022) 內引用的相關量刑指引,即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及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LR 69,指出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18.3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為監禁5年7個月左右。被告人祗擔任運送角式,適時認罪,表示悔意。

量刑

8.根據上訴庭相關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判刑應為5至8年。本席接納畢大律師的陳詞。被告人沒有同類前科,雖然被告人案發時仍受感化令監管,本席不會因此加重刑罰。本案亦沒有涉及國際元素或其他任何加刑因素。本案涉及18.3克可卡因,本席以5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沒有其他進一步減刑因素。

9.就被告人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判被告人監禁3年8個月。原有未完成的感化令撤銷。

  ( 鍾偉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