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勇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82/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rch 2023.
1. 被告人承認了兩項入屋犯法罪,兩項控罪均涉及非住宅爆竊。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涉案的工業大廈位於觀塘樓高十一層,每層一個單位,升降機不能夠直達11樓,只可以經過10樓的樓梯到達。賴先生是10樓及11樓單位的業主,10樓單位用作工作室,11樓單位用作貨倉。
|
DCCC 682/2022 [2023] HKDC 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兩項入屋犯法罪,兩項控罪均涉及非住宅爆竊。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涉案的工業大廈位於觀塘樓高十一層,每層一個單位,升降機不能夠直達11樓,只可以經過10樓的樓梯到達。賴先生是10樓及11樓單位的業主,10樓單位用作工作室,11樓單位用作貨倉。 控罪一 2.2021年12月9日,賴先生檢查貨倉,前後門有鎖頭鎖好。 3.2021年12月22日晚上7時,他發現前門的密碼鎖沒有上鎖,貨倉內有搜掠痕跡,二十九條牛仔褲及五把電動工具不見了,總值約10,500元。賴先生在貨倉前門安裝閉路電視,拍攝範圍覆蓋前門外面,他再用掛鎖及鐵鍊鎖住前門。 控罪二 4.2021年12月25日早上4時50分左右,賴先生從電話收到警報,來自貨倉前門閉路電視。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早上約4時10分行樓梯至貨倉前門,4時34分左右,被告人帶同一個尼龍袋衝落樓梯。賴先生向警方報案,其後發現貨倉前門的掛鎖損毀,兩個尼龍袋、一個載有四卷電線的袋、兩條天線及一條電線不見了,總值港幣約3,120元。 5.2021年12月25日,警方拘捕被告人,並且在他住在觀塘渡輪碼頭的木屋發現二十九條牛仔褲、兩個尼龍袋、一個載有四卷電線的袋、兩條天線及一條電線。在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就控罪一,他發現貨倉門口沒有上鎖,便偷去內裡的二十九條牛仔褲,他偷牛仔褲是想賣錢。在控罪二,他用一把剪鉗剪開貨倉前門的鎖頭,他進入貨倉,偷去四卷電線及一個尼龍袋,他想把電線變賣。 6.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他作為侵入者,進入貨倉之後,偷去了控罪一及二的財物。 7.代表被告人的尹大律師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 8.有關被告人背景,他是在香港出生,現年44歲,他在2020年和內地的太太分居,之後他與父親和妹妹住在一個公屋單位。他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做過地盤工人,月入約港幣20,000元,但是在2021年10月21日因為盜竊案監禁期滿,獲釋之後便一直失業。在案發之前,被告人與父親不和,所以在觀塘碼頭搭建了臨時居所居住。 9.辯方大律師接納非住宅爆竊案的一般量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但他強調,被告人只是單獨行事,案發時單位內沒有人,財物涉及的金額不高,第一次爆竊案涉及10,500元,第二次約3,120元,而且部分已經被警方撿回。 10.辯方大律師說,就第一項控罪,被告人只是機會主義者,當時他發現貨倉沒有上鎖,在沒有人在場的情況之下,進入貨倉偷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打開或破壞密碼鎖而進入貨倉,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應該稍作下調。至於第二項控罪,被告人只是用了剪鉗破壞了掛鎖及鍊,並沒有破壞其他物件,所以情況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罪無異。 11.大律師同意被告人過往有二十一次《盜竊罪條例》的定罪紀錄,而最近期的定罪紀錄為2020年12月5日,定罪的三項控罪共判處16個月的監禁,他在釋放之後一個多月後犯罪,所以無可否認是加刑因素。律師強調,上一次的入屋犯法罪是在1993年,被告人並不算是職業爆竊匪,律師請求法庭加刑的幅度不應該多過6個月。 12.至於判刑的整體性,大律師認為第二項控罪的罪行屬於第一項控罪的延伸,發生於同一地點,時間亦非常接近,所以請求法庭就兩項控罪刑期以同期方式執行,否則加刑亦不應該多過6個月。 13.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庭的案例說明,涉及非住宅處所的爆竊案,即使是一個沒有刑事紀錄的成年人,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之下,量刑起點一般是兩年半監禁。在控罪一,辯方大律師求情說,屬於機會主義犯案。但是貨倉是位於工業大廈的11樓,而且升降機不能夠直達,要由10樓經樓梯才可以到達,被告不可能是偶然經過而突然間有犯法念頭,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屬於案例所說的機會主義犯案。不過本席接納被告人說,貨倉當時沒有上鎖,而被告沒有造成任何損毀,量刑起點本來可以稍減低至27個月,但是被告人有惡劣的刑事紀錄,由1993年開始,可以說是毫無間斷犯法,涉及共五十四項控罪,以不誠實罪行而言,共二十一次,早期的有1993年的入屋犯法,最後期的是2020年12月5的三項盜竊罪,被判總共16個月監禁。他在2021年10月21日才出獄,在兩個月之內便犯下本案兩項控罪。他是屢罰屢犯,為了阻嚇被告再犯,量刑起點應該提高3個月至30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所以控罪一判監20個月。 14.控罪二涉及同一單位,被告有用工具損毀鎖頭,但失竊財物價值不算很高,被告亦沒有造成嚴重損毀,本來可以用一般的30個月量刑起點,但因為積犯原則,要加刑3個月。所以控罪二,本席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一的認罪扣減之後,判監22個月。 15.本席不同意控罪二是控罪一的延伸而應同期執行。控罪一及控罪二的犯案日期相差最少三日,屬於兩次分別的獨立事件,但法庭亦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所以本席下令控罪一的刑期其中6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其餘同期。被告人的總刑期是28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