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投資有限公司 對 黎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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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黎愛春 (“ 黎女士 ”) 於2023年1月3日以上訴通知書方式就2022年6月24日聆案官杜潔玲 (“ 杜聆案官 ”) 頒佈的命令 (以下稱 “ 收地命令 ”) 向法庭申請批准她逾期上訴。

Case No.HCMP 276/2022[2023] HKCFI 132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76/2022

[2023] HKCFI 13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2年第2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香港新界大埔土地丈量約份第17約地段第1099號地段的事宜 (“該物業”)
 
  關於該物業於2022年2月15日的絕對押記令
 
  關於高等法院規則第31號命令及第50號命令第9A條規則及第88號命令第5A條規則的事宜 (香港法例第4A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科威投資有限公司
(FAMEWAY INVESTMENT LIMITED)
原告人
   
  黎愛春 (LAI OI CHUN)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
聆訊日期: 2023年3月20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5月19日

判 決 書

引言

1.被告人黎愛春 (“黎女士”) 於2023年1月3日以上訴通知書方式就2022年6月24日聆案官杜潔玲 (“杜聆案官”) 頒佈的命令 (以下稱 “收地命令”) 向法庭申請批准她逾期上訴。

有關背景

2.本案源自高等法院案件2017年1377號 (“HCA 1377”)。黎女士的丈夫Sum Tak Ki 於2016年10月22日去世,去世時為一塊土地 DD17 Lot No 1099 (“Lot 1099”) 的1/2業主。黎女士分別於2017 年8月4日及8月12日獲得Lot 1099之全部業權。原告人科威投資有公司 (“科威”) 為Lot 1099鄰近土地DD17 Lot 1103 (“Lot 1103”) 的業主。科威聲稱於Lot 1099上他們有通道權 (right of way) 而為此向黎女士及其他人士展開 HCA 1377之訴訟及於2017年6月23日向被告人們申請一項中期禁制令。

3.2018 年2月28日,在科威與HCA 1377的被告人們 (包括黎女士) 達成協議下陳健強法官頒下一項同意命令,即在被告人們承諾容許科威及其後Lot 1103業主 ,租客或訪客等均可於有關地區上行走或行駛,科威承諾每月28日向被告人們律師支付HKD 8,000直至HCA 1377了結為止。其後,於2019年6月19日楊家雄法官 (“楊法官”) 曾更改該同意命令中的承諾,主要列明HCA 1377被告人們的律師是以保管者 (Stakeholder) 身份代被告人們持有科威每月支付的HKD 8,000;並且如被告人們自行代表自己,科威須支付該款項到被告人們的聯名賬戶。

4.2019年5月科威指控黎女士違反同意命令中的承諾,而因此向法庭申請批准針對黎女士蔑視法庭的命令,獲得批准後,科威向黎女士展開HCMP 947/2019 (“HCMP 947”)。於HCMP 947一案中楊法官2020年10月15日發下判詞裁定黎女士蔑視法庭命令及判令罰款HKD 5,000。楊法官並命令黎女士須支付所有科威於HCMP 947案件中及於HCA 1377案件中保留及有關蔑視命令申請的訴訟費用,以彌償基礎評定。

5.其後,訴訟費於2021年12月17日評定為HKD 592,438 。黎女士並沒有支付有關評定的訟費及利息。因此,科威就黎女士所欠的款項於Lot 1099申請押記令。因黎女士一直沒有支付欠款及利息,2022 年2月15日,科威獲得Lot 1099最終押記令。

6.2022年3月2日,科威存檔法庭本案之原訴傳票以執行最終押記令,包括申請法庭頒令黎女士交出Lot 1099的空置管有權 (Vacant possession) 及Lot 1099的出售命令。黎女士沒有存檔任何送達認收書。科威於2022年5月6日發出聆訊通知書 (Notice of Appointment) 但黎女士並沒有出席原訴傳票的聆訊日,即2022年6 月24日。在她缺席下,杜聆案官發出收地命令。其後,科威於2022 年8 月12日發出Lot 1099的土地管有令狀 (Writ of possession)。2022年12月22日,執達吏成功地收回Lot 1099的管有權交予科威。

7.黎女士曾於2022年11月22日發出傳票申請終止科威收回Lot 1099。她又於2022年12月22日發出另一傳票,申請科威交租予她及批准終止科威收回Lot 1099。

8.黎女士於其2022年11月22日支持誓章及附夾文件中指稱她正在控告HCA 1377案中她的前律師專業失職。她懷疑其前律師和科威串通及科威 “制造虛假案件” 及 以“惡意訴訟目的” 得到她的財產。黎女士又於其2022年12月6日的誓章中附夾的各項文件指她於2022 年11月已致信向法援處陳述案件及申請律師協助她,要求法官推遲收回土地及要求所有欠租[1]。文件中顯示她曾於2022年12 月5日致信法庭要求暫緩本案[2]。黎女士又於2022年12月22日存檔誓章要求法官推遲收地期限[3]

9.法庭檔案顯示黎女士在本案中曾在2022年9月20日申請法援但於2022年11月10日已被拒絕。之前她在HCA 1377及HCMP 947兩案件中也曾申請法援但均被拒絕。

10.2022年11月28日,黎女士於2022年11月22日發出的傳票被聆案官撤銷。2022年12月29日,她於2022年12月22日發出的傳票亦被撤銷。其後她才就收地命令申請逾期上訴。

相關法律

11.首先,代表科威的姚律師在他的陳詞中倚賴 《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但適用的命令應是第58號命令第1(3)條,因本申請是針對一項聆案官的命令的上訴及根據第58號命令第1(3)條,上訴通知書是必須於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算14 天內存檔送達。

12.一般而言,法庭在判定是否批准逾期申請提出上訴許可時,須考慮/以下各點:-

(1)  延誤時間的長短;

(2)  延誤的原因;

(3)  申請人勝訴的機會;

(4)  延展許可對另一方權益的損害;及

(5)  法院須考慮案件全部情況及平衡各方的權益後酌情判定申請。

13.本席在處理一項針對聆案官的上訴時是應就有關傳票作出重新聆訊:《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3年第一集 58/1/2。

本申請的延誤

14.收地命令於2022年6月24日頒佈,因此根據上述《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8號命令第1(3)條,黎女士應於收地命令頒佈後14 天內,即2022年7月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其上訴通知書。

15.黎女士於2023年1月3日才申請逾期上訴,由法定的時限 (即2022年7月8日) 至她申請日期 (即2023年1月3日),黎女士延誤時間超過5個月,屬嚴重延誤。

16.黎女士沒有在其支持誓章中詳細解釋其延誤的原因。她在支持誓章中聲稱不懂英文及沒有律師代表,但這不是延誤時間的理由。她亦在聆訊中聲稱收不到文件及不知道2022 年6月24日的聆訊日期,因為科威一直將有關文件送達至一錯誤地址。

17.據黎女士指出,她的正確地址應為大埔汀角路XXX村231號3樓 (或2F) (“231號地址”)。但代表科威的律師行一直將本案原訴傳票及所有法庭文件及信件送達至另一地址,即香港新界大埔汀角路XXX村24號地下 (“24號地址”)。黎女士聲稱她已通知科威她的正確地址但科威的律師仍將有關法庭文件送達至錯誤的24號地址。這一點,本席同意黎女士的說法,因黎女士於HCA 1377及HCMP 947兩案中停止委任律師時她存檔法庭的 “擬親自行事通知書” 中的地址均列為231號地址。並且她的誓章中的地址均為231號地址。科威的律師一直將法庭文件及信件送達至24號地址是不正確。於聆訊中,在本席詢問下,代表科威的姚律師指出律師行人員,除了以郵寄方式送達法庭文件至24 號地址外亦曾於2022年3月4 日將本案原訴傳票貼在有關土地即Lot 1099的入口當眼地點。於2022 年5月10 日律師人員亦將有關2022年6月24日的聆訊通知書 (Notice of Appointment) 除了以郵寄方式送達至24號地址外亦再次貼在Lot 1099的入口當眼地點。因此黎女士應知道有關本案原訴傳票及2022年6月24日的聆訊。並且據送達誓章所指,郵寄至24號地址的信件並沒有被郵政局退回。

18.無論如何,即使24號地址不正確,從上述背景中顯示黎女士曾於2022年9月20日申請法律援助,因此,黎女士應最遲在2022年9月20日已知道有關本案及收地命令,並且她於2022年11 月22日已申請終止收回Lot 1099,但她仍延誤約兩個月後才申請逾期存擋及送達上訴通知書。

19.於本聆訊中,黎女士又再以申請法律援助為理由申請延期,但因之前她已曾作出申請,及於2022年11 月10日已被法律援助處拒絕她的申請,本席不批准本申請再延期。在本聆訊後,黎女士於2023 年3月23日又再次申請法律援助,但至今仍未獲批。

本案中的原訴傳票

20.如前述,科威於本案原訴傳票中申請收回Lot 1099及出售Lot 1099的命令,因為科威已於2022年2月15日獲得Lot 1099的最終押記令而原訴傳票的申請只是執行HCMP 947楊法官2020年10月15日所作的命令。一直以來,黎女士於其支持誓章中並沒有提出足夠理由或理據反對就原訴傳票所作的收地命令。她對她前律師的指控是與本案原訴傳票無關,並且收地命令是基於她蔑視法庭命令後約兩年後才作出。黎女士從來沒有就楊法官於2020年10月15 日所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黎女士亦沒有就科威的訟費命令及有關押記令提出上訴。

21.黎女士並沒有任何足夠理由或理據反對科威於原訴傳票中所申請的事項。至今她仍未支付任何欠款。明顯地她於本案中沒有任何合理勝訴機會。即使重新聆訊後,本席亦會維持原判。並且HCA 1377是於2017年展開,至今也差不多6年,及科威已於2022 年12月22日經執達主任成功收回Lot 1099。如延展許可,對科威一方的權益亦有損害。

結論

22.在考慮所有上述及本案情況後,本席撤銷黎女士逾期存檔及送達上訴通知書的申請,並命令黎女士向科威支付本申請一切所引致的訟費。

23.科威的訟費陳述書中列出數目為HKD 30,600。本席認為其數目過高,因黎女士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存檔任何書面陳詞,並且,如姚律師所指,黎女士的申訴並無合理勝訴機會。簡易評估後數目為HKD 8,000。被告人須於今日起計28天內支付原告人該評估數目。

  ( 朱珮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姚寶通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B:146, 147, B:150

[2]  B:149

[3]  B:150,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