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589/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pril 2023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Welfare of the child paramount – Joint custody – Defined access – Social welfare reports – Child's preference – Stability of environmen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Child expressed preference to live with father – Father primary caregiver since 2016 – Mother access arrangements – Joint custody awarded – Care and control to father – Defined access to mother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Arrangement · Joint Custody

Outcome: Joint custody awarded to both parents;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the father; Defined access awarded to the mother.

Case No.FCMC 8589/2020[2023] HKFC 7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8 Apr 2023
Judge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8589 / 2020

[2023] HKFC 7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8589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3年2月9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4月2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 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探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判案書中,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2.母親現年40歲,在中國大陸出生及成長,從事餐㕔侍應工作,但自2020年9月工傷後沒有工作,現在依靠領取工傷賠償維持生活。母親表示她健康情況穩定,現在旺角租住套房。父親現年68歲,前為貨車司機,自2015年退休,現領取綜援維持生活。訴訟雙方在2010年誕下一名女兒(‘女兒’)。在2011年,訴訟雙方在內地結婚。在2013年,女兒持單程證來港與父親在其公屋單位同住。在2016年7月,母親獲單程證來港定居。在2016年10月,母親獨自離開婚姻居所,訴訟雙方開始分居。在2020年9月17日,母親以分居2年為由提出離婚。在2021年4月14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3.在2021年11月10日,區域法院周至偉暫委法官頒令將女兒共同管養頒予訴訟雙方,父親有中期照顧及管束,母親有每月不少於一次日間探視,日期及時間由雙方商議,並由親和坊社工協調,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4.訴訟雙方不能透過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來解決子女事宜。在2022年6月20日,本席頒令將子女事宜排期在2023年2月9日進行審訊。

5.就子女事宜,訴訟雙方都提交了誓章、支持文件及表格J。按法庭的命令,張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21年10月27日及2022年2月14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林社工提交了2022年11月21日之進度報告。張社工及林社工都出庭作供,也接受了訴訟雙方的提問。

母親的案情

6.母親說︰-

(1)  從出生開始至2016年,女兒一直由母親照顧。

(2)  母親能獨自照顧女兒日常生活和身理、心理教育。

(3)  女孩子青春發育期,與母親共住較適合。

(4)  父親脾性暴躁,有暴力傾向,對小朋友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

(5)  父親曾多次剝奪母親的探視權 ,並誤導她在女兒的母親印象。

(6)  母親性格温順,能心平氣和教育孩子。

(7)  母親善於做飯,可提供孩子基本健康營養餐。

(8)  母親能積極參與孩子學校家庭及家長活動,給予孩子應有的陪伴。

(9)  母親會給予孩子對父母生活的知情權,並如實告知。

(10)  孩子的心理困惑面對母親更容易開口,並得到解惑。

(11)  孩子都是母親十月懷胎,是骨肉,是生命的一部分,母親應給予孩子足夠的愛、教育、成長和陪伴,不缺席在孩子重要的人生階段。

(12)  父親的性格令母親擔心女兒會受到任何心理身體傷害,或已受到傷害,但沒有信任的人傾訴。

(13)  見到新聞報告有爸爸性侵犯自己女兒,母親感到十分擔擾,不能讓女兒有受到傷害的機會。

(14)  在2021年11月1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提及父親懷疑母親到夜店工作對他不忠(第六段第五行),這並非事實。在2011年,母親在深圳電子廠返工,並沒有與其他人發生男女關係。

(15)  在2021年11月1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提及母親曾把女兒遺棄在深圳街頭,之後便沒有再聯絡女兒(第八段第二行),這並非事實。當時父親把母親打得頭破血流,為求人生安全,她必須逃離現場才逼不得已下留下女兒。

(16)  在2021年11月1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提及母親曾把女兒帶回國內並向父親索取金錢(第八段第五行),這並非事實。事實是母親並沒有向父親索取金錢。

(17)  在2021年11月1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提及報告母親以往亦曾經打女兒 (二十三段第四行),這並非事實。

(18)  在2021年11月1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提及母親在女兒小一時突然離開(二十五段第八行),這與事實不符。父親打她,逼不得已下她才離家出走。

(19)  在2021年11月1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提及女兒曾嘗試致電給母親但卻未能與她聯絡(二十五段第十行)。她當時返緊工,沒有時間聽電話。

(20)  在2021年11月1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提及母親之後卻未有再找女兒(二十五段十一行)。事實是母親到前婚姻居所探望女兒時,父親拒絕母親與女兒見面。

(21)  母親極力反對父親獲得女兒的照顧與管束權。在審訊時,母親更多次強調她不會放棄爭取女兒的照顧和管束。

父親的案情

7.父親說︰-

(1)  雖然女兒只有12歲,但她特別成熟和懂事。女兒和父親都希望可以繼續目前的生活安排。由大約2歲開始,女兒與父親一起生活,由父親照顧,女兒也十分清晰地向社工、父親和母親表示,她希望繼續和父親一起生活。

(2)  當他的第一任妻子去世時,他們的3個孩子大約4至7歲。他獨自將他們撫養成人。他們現在是優秀、正直和有用的社會成員。大女兒在歐洲學醫,是一名醫生。二兒子也在英國學醫。兩人現在都在新加坡工作和生活。小兒子是一名髮型師,在香港生活和工作。他第二次結婚,他和第二任妻子誕下兩個孩子,他們現在在新加坡生活。這段婚姻的兒子是一名獸醫,女兒是一名心理學家。因此,女兒是他的第六個孩子。他可以保證,女兒也會長大成為一個優秀而有用的人,會過有意義的生活。

(3)  對於母親所提出各種未經證實的指控,以及毫無根據的猜想,父親否認所有指控,但並不打算逐一回應。

(4)  父親否認阻止女兒與母親交談或會見母親。女兒拒絕與母親交談或見面。女兒是一個非常成熟和認真的孩子,有自己的想法,父親和社工都未能成功說服女兒與母親交談或見面。

(5)  在過去2年的訴訟已經對女兒造成了一定的困擾,女兒對訴訟和母親的照顧和管束權之申索感到十分不安及極大壓力。每次電話響起,父親的律師來電,她都驚恐不安地看著父親,這種情況拖得越久,女兒就越感不安和憂慮。父親希望法院和母親能夠認同並理解這訴訟對女兒造成了傷害。

適用法律原則

8.《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的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9.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 ,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本席的看法

10.本席認為本案主要考慮因素在︰

(1)  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  女兒的意見;

(3)  女兒的需要;

(4)  父親和母親分別的照顧能力;

(5)  涉及兒童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6)  女兒分別與父親及母親的關係;

(7)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造成的影響。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1.兩位社工分別在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都建議法庭頒令訴訟雙方獲共同管養,父親獲女兒之照顧及管束及母親有界定探視。母親不同意社工報告的內容,也不接受社工的建議。從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看來,兩位社工認為多年來女兒由父親主力照顧,父親也能在身體、情感方面滿足女兒的需要。女兒近年不論在身體、情感和學業方面都有不錯之發展,女兒與父親的感情又比母親來得密切。因此,她們認為由父親繼續照顧女兒,並讓女兒藉探視安排繼續維繫與母親之關係,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至於探視安排,她們認為延續現時的界定探視是合適之安排。

12.經小心閱讀她們的報告後,本席認為張社工和林社工分別之調查報告,內容詳盡,其建議是經過小心考慮然後作出的,也合乎情理,所以法庭應給予適當的比重。

女兒的意見

13.在2021年10月27日之報告,張社工說︰-

家庭子女對管養事宜的意見

25.  女兒表現友善及有禮,在面見過程中,她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及看法。女兒表示年幼時己經常見到父母爭執,知道他們因不和而離婚。她形容與父親關係良好,她表示喜愛父親煮的食物、買雪條給她吃及閒時與她一起聽歌,她覺得與父親相處開心自在。同時,她表示喜歡與同父異母的哥哥和姐姐們見面,她稱XX姐姐剛於9月中與她慶祝生日及中秋節,並教導她功課。當她遇到青春期的發育問題時,喜歡找XX姐姐商量,她稱XX姐姐亦樂意協助她。另外,XX哥哥又於10月初陪伴她和父親去換領身份証。對於母親在她小一時的突然離開,女兒感到被離棄,也很傷心。女兒表示在母親離開初期,她不明白母親離開的原因,曾嘗試致電給母親,但卻未能與她聯絡。雖然母親在她小二及小三時曾間中探望她,但之後卻未有再找她。對於母親離棄她一事,至今她仍感到很不開心。因此,女兒希望繼續由父親照顧,維持穩定的現狀。對於探視安排,女兒最初反對任何形式的探視安排,但經調查主任解釋後,她明白探視的意義和目的。惟她表示現時仍很抗拒與母親相處,不願意留宿探視,但同意嘗試每月一次與母親日間探視,並由親和坊社工協助安排,但她不想在親和坊進行探視,希望能安排在XXX居所附近的地方,時間亦希望由她決定,以免影響她温習及作息時間。

14.在2022年2月14日之報告,張社工說︰-

家庭子女對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權的意見

15.  女兒表現開朗,樂意與調查主任分享她的想法。她對於現時跟父親生活及照顧模式感到非常滿意,不想改變現時的狀況。她稱父親會教導她功課、預備她喜愛的食物及協助她解決問題。若遇上父親都不懂得處理的事情,她會找XX姐姐商量,如最近姐姐協助她選擇中學事宜。另外,她表示姐姐會帶她去買衣服和吃飯,也會帶她到冒險樂園玩耍。對於母親在她年幼時離開她的原因,女兒稱其實她沒有興趣知道,因她覺得母親只會說謊話。關於探視安排,女兒表示她並不熱衷與母親見面,她表示沒有話題想與母親說,她願意出席探視是聽從父親的安排,她認為每月一次與母親在XXX居所附近的地方進行日間探視已較為理想 ,但她不願意留宿探視。女兒稱她的意願已向調查主任表達 ,毋須親自見法官。

15.在2022年11月21日之報告,林社工說︰-

當事兒童對管養事宜的意見

15. 於調查期間,調查主任與女兒面談,女兒很樂意分享她的想法。女兒表示對於現時跟父親生活及照顧模式感到非常滿意,不想改變現時的狀況。她稱父親會指導她功課、預備她喜愛的食物及協助她解決問題,如遇上父親不明白的事情,他會尋求學校社工協助。加上,女兒很高興現在中學亦在XXX,距離現時的家只有大約15分鐘之步行路程,她在這個社區長大,亦很享受現時的穩定生活模式,不希望有任何改變。對於母親在她年幼時離棄她的原因,女兒表示憤怒亦不願意原諒母親。女兒稱不想聽母親的解釋,因她覺得母親只會說謊話。關於探視安排,女兒表示不熱衷與母親見面,甚至有時覺得厭煩,她表示沒有話題想與母親分享,她願意出席探視是聽從父親的安排,她認為現時每月一次與母親在XX邨見面已經足夠,日間探視較為理想,但她不願意留宿探視。女兒稱她的意願已向調查主任清楚表達,並希望法官明白。

16.本席接受女兒的意願為希望維持與父親生活的安排。經考慮到女兒已12歲,又清楚地表達了她的意願,本席認為應給予女兒的意願適當之比重。

女兒的需要

17.母親說,女兒正值青春發育期,與母親同住比較適合。對此,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1)  父親有不少撫養和照顧年幼以至青春期之兒女之經驗;

(2)  如女兒所說,她可向同父異母的姐姐尋求協助她解決問題。從社工之報告來看,女兒和姐姐的關係良好,過去女兒也有向姐姐求助。女兒也說,她也可向社工尋求協助;

(3)  再者,女兒與母親藉探視安排可維持聯系。若有需要,不論女兒是否與母親同住,母親也可加以協助。

(4)  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本席認為母親所說,她在女兒正值青春發育期的需要的角色 ,在本案而言並非一個關鍵性的考慮因素。

父親和母親分別的照能力

18.父親不接受母親所說,女兒自出生直至約2016年由她照顧的說法。父親說,在2013年女兒單程證來港後與父親同住。所以,由大約2歲起,他是女兒之主要照顧者。本席注意到至2015年,父親才退休。本席接受,雖然在2013年女兒來港生活,在2016年母親才單程證來港,但本席相信,由2013年至2016年期間母親以雙程證往返中港兩地照顧女兒的說法。但毫無疑問,由約2016年至今,父親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

19.母親說,她可獨自照顧女兒,反之父親脾性暴躁,有暴力傾向。從社工三份報告可見,女兒身體健康、性情開朗、活潑、主動待社工有禮,又樂意和社工分享她的看法,學校成績不錯,在學校守規合作,在老師指導下能把工作妥善完成,學習態度主動,亦能交齊功課,與同學關係融洽,情緒穩定有良好之出席率。有關女兒的學校事宜,女兒小學之學校社工表示一直由父親負責。在去年9月升中一後,女兒中學之學校社工也表示,女兒性格樂觀能主動與社工接觸和交談,與同學關係融洽,上課時表現專心,能交齊功課,在學校情緒穩定,有良好的出席率,父親非常關心女兒,負責處理有關女兒的學校事宜,亦有出席升中家長晚會。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多年來父親對女兒的照顧是令人滿意的,由此也可見父親有不錯的照顧能力。

涉及兒童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20.母親說,父親有暴力傾向對小朋友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又說婚姻期間,父親打她,打得頭破血流。訴訟雙方都嘗試將婚姻破裂的原因歸咎對方。但如終審庭在前述LKW v DD 案中所說︰-

62.  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

本席不打算在此就母親所說父親之暴力行為,又或父親所說母親不忠尋根問底。就本案來說,並無任何證據父親曾經對女兒有暴力行為,或若女兒繼續由父親照顧和管束,女兒有任何機會遭父親以暴力行為對待。

21.至於母親說,見到新聞報告,有爸爸性侵犯自己女兒,令她感到十分擔心。本席認為也無任何證據,女兒曾受父親性侵或有機會會遭受父親性侵。

女兒分別與父親及母親的關係

22.在2021年10月27日的報告,張社工說︰-

家庭子女與母親的關係及互動

17. 調查主任在2021年10月8日於辦事處的遊戲室觀察梁女士與女兒的相處和關係。在開始時,梁女士主動與女兒交談,但女兒沒有理會母親,只顧看手提電話。當梁女士坐近女兒時,女兒立即走開並背向母親。梁女士繼續以不同方法希望與女兒打開話匣子,惟女兒仍不理睬母親,只向母親說︰「唔關你事」,甚至開始聽歌。女兒一直低下頭面向牆壁,更將音樂的聲浪加大,沒有回應或望向母親。梁女士再問女兒會否想與國內的親人講電話,女兒只回應︰「我理得你講唔講」。梁女士曾兩次致電給國內的外婆及姨婆,女兒卻沒有說話,當母親把手提電話遞向她時,她更即時關掉與姨婆對話。過程中,女兒大部分時間只背著母親面向牆壁,低頭把玩自己的手提電話及聽歌,並沒有與母親有交流或眼神接觸。觀察所見,女兒對母親表現抗拒及冷淡,而母親則努力嘗試與女兒溝通及拉近彼此的關係。

家庭子女與父親的關係及互動

18. 調查主任在2021年9月30日於辦事處的遊戲室觀察女兒與邱先生的相處和關係。在開始時,邱先生坐在房中沙發上,他叫女兒找喜歡的玩具玩,女兒選了層層叠積木。邱先生和女兒玩層層叠積木時,他先提點女兒要輕力一些,當女兒表示有困難時,他亦有提示和協助女兒,女兒有依從父親的提示玩耍。之後,女兒表示想玩大富翁遊戲,但卻不懂怎樣玩,邱先生鼓勵女兒看遊戲說明學習。女兒依從父親的建議,閱讀遊戲說明,亦嘗試玩耍,但最後仍表示不明白遊戲玩法而放棄,女兒向父親表示稍後要請教XX姐姐有關遊戲玩法,邱先生聽後點點頭,沒有勉強女兒繼續玩耍,只陪伴女兒一起收拾玩具。在遊戲時,父女兩人有說有笑,不時有眼神接觸,氣氛融洽。觀察所見,邱先生與女兒相處和諧自然,彼此互動輕鬆愉快。

23.在2022年2月14日之報告,張社工說︰-

家庭子女與母親的關係及互動

10. 調查主任在2021年12月17日於XX邨內的公園,觀察梁女士與女兒在探視時的相處情況和關係。在開始時,女兒一直坐在父親身旁,與父親、黃先生及慕容先生交談。而梁女士則站在遠處,未有走近女兒。邱先生、黃先生及慕容先生隨後離開讓梁女士能單獨與女兒見面。

11. 當邱先生離開後,梁女士走向女兒,女兒拿著手提電話在公園內漫步,梁女士只跟隨其後。之後,女兒坐在公園內的長櫈聽音樂,梁女士主動送聖誕卡給女兒及嘗試與她交談,女兒仍只顧看手提電話,不願跟梁女士有眼神接觸,亦不願意回應梁女士。當時女兒身旁坐著一位女士,梁女士見女兒沒有理會她,便向那位女士表示自己的女兒很漂亮,女兒隨即表示母親已去世,反問梁女士︰「乜你有仔女咩?」,再質問梁女士為何在她年幼時離棄她。惟梁女士當時只表示沒有離棄她,未有詳細回應女兒的提問。女兒其後爬上滑梯,背向梁女士繼續看手提電話,梁女士則站在滑梯旁,問候女兒的近況,提議與她吃下午茶,並將聖誕卡的內容讀給女兒聽,並為自己離開後未有主動聯絡女兒而表示歉意,惟女兒一直不理睬母親。從觀察所見,女兒對母親仍存有抗拒感及怨恨,因而母女二人的相處在是次的探視中較為拘謹。

家庭子女與父親的關係及互動

12. 調查主任在2022年1月20日下午到訪邱先生的家,當時女兒和邱先生正坐在客廳中在看電視劇集 ,兩人看得很投人,不時討論劇情內容,互相交流彼此的看法,有說有笑,女兒表明開心。期間邱先生問女兒,XX姐姐有否回覆短訊給她,女兒表示姐姐未有回應。看完電視劇後,邱先生提醒女兒要穿足夠衣服,避免著涼生病,女兒表示她常在屋內走來走去,不覺得寒冷。之後,邱先生問女兒有關上網課及功課事宜,女兒有適當回應。一會後,女兒從睡房拿出畫簿到客廳繪畫,當女兒收到姐姐短訊回覆後,她主動告訴父親姐姐已到達牛頭角。邱先生提醒女兒稍後跟隨姐姐去買新衣服時要小心,更叮囑她不要在街外吃東西。女兒表示明白,她稱姐姐會買外賣食物回家。觀察所見,邱先生與女兒相處親切自然,關係融洽,他能適時關顧女兒,女兒也有回應。

24.在2022年11月21日之報告,對林社工說︰-

當事兒童與母親的關係及互動

9.  在這調查期間,調查主任安排了兩次觀察梁女士與女兒在探視時的相處情況和關係。第一次在2022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是次探視安排在北將軍澳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活動室進行。調查主任到達中心門口時,女兒和梁女士剛剛到步,女兒主動和調查主任微笑,但刻意對梁女士視而不見。梁女士手上拿著一杯可樂飲品,遞給女兒,但女兒沒有反應。踏進活動室,調查主任示意梁女士及女兒坐在一起,而調查主任原選擇坐在她倆大約四尺以外的位置進行觀察。但女兒表示要調查主任一同坐着,結果我們三人坐在一起。調查主任解釋是次觀察的目的,亦鼓勵女兒多與梁女士溝通,可以假裝調查主任不在場,但女兒反對,調查主任便與梁女士及女兒一同坐著,靜默在旁觀察。起初,梁女士因深知女兒喜歡鄧麗君的歌曲,表示一同聆聽鄧麗君的歌曲,但女兒拒絕她,只顧自己網上瀏覽資訊。一會兒,女兒主動要求梁女士唱「小城故事」,但當梁女士唱了兩句,女兒又稱不想聽。梁女士多次嘗試令女兒主動溝通,又提議女兒教她唱歌。女兒表現煩躁,並指出「唔想聽到你把聲」。梁女士再提議女兒唱歌給她聽,女兒拒絕更突然跪在地下要求梁女士放過她。在此探視大約一小時過程中,女兒對梁女士並沒有眼神接觸。大多數時間女兒只是自行對着手提電話上網。直到大約3時30分,女兒要求離開。整個探視過程,只見梁女士不斷嘗試找話題與女兒溝通,但多次遭女兒拒絕。

10.  調查主任安排第二次觀察探視,原於2022年10月28日,後因梁女士有要事要求改期,在邱先生同意下,探視安排在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進行,是次探視同樣安排在北將軍澳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這次地點在面談室。到達時,梁女士手裏所有拿著兩杯外賣飲品,她說一杯給女兒,同樣地女兒拒絕飲用。在面談室裏,調查主任嘗試坐在一旁,讓梁女士及女兒坐在同一邊的梳化。梁女士提議與女兒一同畫畫,她帶備紙筆,女兒取了一張白紙和一支鉛筆,邊畫著不同的裙子,邊與調查主任交談。梁女士也嘗試畫裙子,她一邊畫一邊稱讚女兒畫的裙子漂亮。女兒依舊對梁女士沒有眼神交流,並不願作出回應。調查主任提議女兒嘗試將自己內心感受向梁女士表達,女兒立刻表示自己不願出席探視,她只是為了爸爸而合作。女兒激動地表達不想見梁女士,她一再提起當年被梁女士遺棄,表示不會原諒她。女兒提出希望梁女士放棄爭取照顧及管束權,好讓爸爸不用舟車勞頓,面對出席法庭的壓力。梁女士安靜地聆聽女兒的心底話,她嘗試回應女兒,表示自己當年離開女兒有苦哀。女兒強調自己不會理會法庭的判決,她只會跟著爸爸,繼續在現時的居所中生活。梁女士聽著,只有沉默不語。交談過程中,女兒繼續繪畫設計不同裙子,梁女士提出問女兒可否將畫送給媽媽,女兒拒絕並稱寧可毀掉它也不會給她,女兒便作勢將畫拋入在旁的垃圾籃。這次觀察探視,大約一小時後結束。觀察所見女兒對媽媽仍有怨恨,有頗強抗拒感,母女二人的相處仍很拘謹。

當事兒童與父親的關係及互動

11. 調查主任安排了兩次觀察邱先生與女兒的相處情況和關係。第一次在2022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這次探視在XX邨公園涼亭進行,調查主任到達時,見邱先生手持大包口罩,他解說由於女兒大汗,家中要儲存多點口罩,他與女兒外出亦會多帶少量口罩,讓女兒更換。邱先生和女兒一起坐在涼亭下的長椅上,女兒一坐下,邱先生即為女兒燃點蚊香,他說夏天多蚊,怕女兒被蚊針著。女兒坐在爸爸身旁,她拿起手提電話聽歌,女兒主動向爸爸介紹及分享自己所聽的歌及歌手,爸爸對女兒的喜好亦表示有興趣。其後,邱先生關心問女兒有關新學年準備。邱先生更表示未來兩天要為女兒購買校服及課本。整個觀察過程所見,父女二人有說有笑,相處融洽自然,父親對女兒的細心關顧亦明顯可見。

12. 第二次觀察父女的相處情況,調查主任亦安排在2022年11月4日於母親探視後同日進行。調查主任陪同女兒於母親探視後由北將軍澳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回家,邱先生在家裏等著。當調查主任陪同女兒回到她家中,邱先生正在家中看電視新聞台,女兒和爸爸一同看著新聞,一會女兒見沒有特別新聞,便坐到餐桌那邊,桌面放著看似未完成的功課。邱先生見狀,隨即關掉電視,好讓女兒專心做功課。女兒表現輕鬆自在。其後,邱先生問女兒有關學校測驗及星期六回校補課事宜,女兒有適當回應。觀察所見,邱先生與女兒相處親切自然,關係融洽,他能適時關顧女兒,女兒也有回應。此和諧温馨共處的父女氣氛,相較於先前所見僵化冷冰的母女相處,氣氛截然不同。

25.本席認為,由以上可見女兒與父親的關係融洽、自然,也遠比她與母親的關係更為親密。

26.母親說父親破壞母親與女兒之關係,又阻撓母親探視。母親說,自2017年2月,父親拒絕母親與女兒見面。父親否認母親以上的說法。父親說,女兒對母親有成見,拒絕與母親見面。從社工以上報告可見,的確女兒對母親有意見,也不願意與母親見面。

27.本席注意到,在2022年11月21日之報告更可見,女兒對林社工說︰-

她不熱衷與母親見面,甚至有時覺得厭煩,她表示沒有話題想與母親分享,她願意出席探視是聽從父親的安排,她認為現時每月一次與母親在XX邨見面已經足夠,她也不願意留宿探視。

28.在2022年11月22日,林社工又說︰-

8.  自法庭於2021年11月10日頒令臨時界定探視後,經香港公教婚姻補導會親和坊共享親職支援中心(九龍東)(下稱「親和坊」)社工黃先生協助安排下,梁女士於2021年12月17日開始第一次探視。其後,邱先生同意每月一次探視,通常於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五下午安排探視,梁女士亦同意此安排。每次探視的確實日子時間及地點皆經由親和坊黃先生與雙方聯絡確定。黃先生表示,梁女士和邱先生過去都能夠合作,他只是協助作出簡單協調,能順利安排探視。2022年這一年的安排,探視大多數在XX邨公園進行。若因為天氣炎熱或下雨天,有時會安排在社會福利署北將軍澳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接見室進行。根據梁女士和女兒所述,每次探視大多是母女交談,梁女士就女兒的興趣、近況作出關心,每次探視大約四十五分鐘至一小時結束。

29.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在近一年多來說,母親每月一次的探視是順利的,也沒有母親所說父親拒絕母親探視的情況。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造成的影響

30.在2021年10月27日之報告,張社工說︰-

29. 在調查過程中,父母雙方表示同意共同管養女兒,但均希望可獲得照顧與管束權 。穩定的照顧者及生活環境對孩子成長是相當重要的 ,女兒清晰地表示滿意現時生活模式及適應了現時的居住環境,不願作出改變,因此由邱先生繼續照顧女兒,相信是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31.在2022年2月14日之報告,張社工說︰-

19. 邱先生和梁女士均希望可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從調查資料所得,梁女士自2016年底搬離婚姻居所後,女兒已適應現時的生活及照顧模式,她清楚表示不想有轉變,加上邱先生為她提供適當的照顧。因此,調查主任建議女兒由邱先生繼續照顧及管束,會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32.在2022年11月21日之報告,林社工說︰-

自從梁女士2016年底遷離婚姻居所後,邱先生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讓女兒在規律和穩定的照顧環境中,得以健康成長,女兒已適應現時的生活及照顧模式,她亦清楚表示不想有轉變。

33.本席贊同兩名社工以上的看法,即替女兒提供一個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對女兒來說,這是重要的考慮,又若如母親的要求改變女兒的照顧安排,很可能造成女兒適應上的困難。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安排

34.在2022年2月14日之更新報告,張社工有以下之結論及建議︰-

總結及建議

18 總括而言,父親及母親都十分關心女兒。邱先生一直為女兒提供妥善的照顧,親子關係融洽,女兒在規律和穩定的照顧環境中得以健康成長。自法庭頒令臨時界定探視後,邱先生和梁女士均願意配合親和坊社工的協調,重啟探視,令女兒能同時得到父母的關愛,這是值得欣喜的。

19.  邱先生和梁女士均希望可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從調查資料所得,梁女士自2016年底搬離婚姻居所後,女兒已適應現時的生活及照顧模式,她清楚表示不想有轉變,加上邱先生為她提供適當的照顧。因此,調查主任建議女兒由邱先生繼續照顧及管束,會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有見於此,調查主任建議答辯人邱先生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而呈請人則獲得界定探視權,以維繫母女的關係。

20.  調查主任鼓勵母親繼續努力修補與女兒的關係,積極地處理女兒在父母離婚中出現的負面情緒,才逐步進行界定探視,以維繫母女感情。與此同時,調查主任期望父母雙方透過接受親和坊共享親職輔導服務,在親和坊的社工協助下,能重建有效溝通,讓女兒能繼續在父母的愛護下成長。

21.  基於上因素及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調查主任現建議法庭考慮︰

(i)  父親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ii)  母親獲得女兒的界定探視權,每月不少於一次與女兒進行日間探視,日期及時間由雙方商議,並由親和坊社工協調。

35.在2022年11月21日,林社工有以下之結論和建議︰-

總結及建議

18.  自法庭於2021年11月10日頒令臨時界定探視後,邱先生和梁女士均願意配合親和坊社工的協調,重啟探視,令女兒能同時得到父母的關愛,這是值得欣喜的。在過去這段調查期間大約五個月內,即由2022年6月中至11月期間,每月的探視安排大致順利進行。父母雙方就探視安排盡量避免衝突,經由親和坊黃先生協調,致力妥協,有需要時會遷就調整探視日期,雙方沒有特別爭議,整體而言進展穩定。

19.  是次調查顯示,邱先生及梁女士對女兒均顯出真摯的關懷,父母雙方都相信自己較對方更能向女兒提供適切的照顧,邱先生和梁女士均希望可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自從梁女士2016年底遷離婚姻居所後,邱先生一直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讓女兒在規律和穩定的照顧環境中,得以健康成長。女兒已適應現時的生活及照顧模式,她亦清楚表示不想有轉變。就目前父母雙方所能提供的居住條件比較,父親的安穩公屋單位與母親的臨時單身人士宿舍比較,加上母親現居地址與女兒就讀的中學距離亦較遠,相較之下母親的居住條件稍為遜色。從觀察所見,女兒跟父關係融洽,父女之間已建立了親密和諧的依附關係,反之,女兒對母親充滿怨恨,她跟母親相處時明顯表現抗拒和冷漠。梁女士雖然清楚明白女兒對她的恨意,在探視期間仍能表現她溫柔母愛的一面。她更嘗試學習共享親職及改善親子關係,這種積極正面態度實在令人欣賞。但無奈梁女士於現階段要求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似乎略嫌過於急進。事實上,對於現年十二歲的女兒來說,於六歲年幼時被母親「遺棄」的傷痕,深深烙印在心裏。母親在此時希望女兒與她共同生活實在有點奢望,建立親子關係亦不能一蹴而就,操之過急只會造成反效果,令女兒對母親更加反感。

20.  在平衡各方的考慮及維護女兒最佳利益的前提下,調查主任建議答辯人邱先生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而呈請人梁女士則獲得界定探視權,以維繫母女的關係。母親應該嘗試站在女兒的角度了解她當年感到被「遺棄」所承受的傷害,並尊重女兒要求與父親一起生活的意願。調查主任鼓勵母親繼續努力修捕與女兒的關係,積極地處理女兒在父母離異中出現的負面情緒,才逐步履行界定探視,以維繫母女感情。與此同時,調查主任期望父母雙方透過接受親和坊共享親職輔導服務,在親和坊的社工協助下,能重建有效溝通,讓女兒能繼續在父母的關愛下成長。

21.  基於上述因素及當時兒童的最佳利益,調查主任現建議法庭考慮︰

(i)  父親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ii)  母親獲得女兒的界定探視權,每月不少於一次與女兒進行日間探視,日期及時間由雙方商議,並由親和坊社工協調。

36.訴訟雙方接受共同管養安排。一般來說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之命令,令父母能夠共同參與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在本案來說,本席同意一個共同管養安排,符合女兒最佳利益。

37.在照顧和管束方面,女兒清楚表示希望繼續和父親生活、父親的照顧能力不錯,與女兒關係親密,女兒又已適應現時之照顧安排。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認為將女兒的照顧和管束頒予父親,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38.在探視方面,就現有之安排來說,大致是順利的,訴訟雙方也能就探視在法庭命令之上互相配合。本席維持原有之探視安排。訴訟雙方須各自開立一個微信戶口或以其他社交媒體作探視安排溝通用途。

39.本席頒令︰-

(1)  訴訟雙方獲得女兒共同管養;

(2)  父親獲得女兒照顧及管束;

(3)  母親獲得界定探視 ,即每月不少於一次與女兒進行日間探視,日期及時間由雙方商議,並由親和坊社工協調;

(4)  訴訟雙方須開立一個微信戶口,或以其他社交媒體,就探視事宜作溝通;

(5)  社工跟進探視,為期12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6)  第18條聲明。

40.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父親本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由李鳳翔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