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Van Phuong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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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要審理申請人以下的兩項申請:(一)他於2019年9月13日存檔表格 86 申請許可,就酷刑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的決定(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他於2023年2月10日存檔誓章,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以下簡稱「撤回申請」)。

Case No.HCAL 2684/2019[2023] HKCFI 137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684/2019

[2023] HKCFI 13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 2684 號

申請人 Nguyen Van Phuong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入境事務處處長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考慮相關文件; 或
    考慮相關檔及申請人在公開法庭作出的口頭陳詞;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拒絕申請人的撤回申請及撤銷他的許可申請

對申請人的觀察:

背景

1.法庭要審理申請人以下的兩項申請:(一)他於2019年9月13日存檔表格 86 申請許可,就酷刑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的決定(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他於2023年2月10日存檔誓章,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以下簡稱「撤回申請」)。

2.申請人是越南國民。他於2015年11月25日,從內地偷渡到香港。翌日,他向入 境處自首。2015年12月10日,他提出免遣返聲請。入境處處長通過日期為 2017 年 9 月 11 日的決定通知書,駁回了他的申請。他向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亦遭上訴委員會駁回。他遂申請許可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

3.於2023年2月10日,他存檔誓章,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但沒有提供撤回的理由。鑑於他在免遣返聲請所指稱的風險,為確保他提出撤回申請的決定是出於自願,而不是由於威脅、脅迫或其他不當原因,並確保他返回越南時是安全,法院於 2023 年 4 月 3 日向他發出指示,在 2023 年 4 月 17 日或之前,向法院存檔誓章或陳述書,說明:

(i)    他與他的債主 Khanh 的糾紛是否已得到解決;如果已解決,如何解決;

(ii)   如果他返回越南,他預計不會受到債主的傷害或以其他方式虐待; 及

(iii)  他明白,如果他的撤銷申請獲得批准,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8月6日作出的決定,駁回他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作出的決定通知書的上訴,仍然有效;

4.法庭亦作出指令,不論他有沒有履行上述的指示,法庭將會以書面形式審理他的撤銷申請及他的許可申請。截至本 CALL-1 表格之日期,申請人尚未作回應,亦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他更改了地址或沒有收到上述的指示。

5.經考慮過兩項申請的性質和提出的爭議、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所有文件和情況後,法庭認為可以文件形式公平地審理這兩項申請。儘管有法庭的指示,申請人仍拒絕確認他的撤回申請是出於自願,並且他理解撤回的後果。法庭對他提出免遣返聲請的理由、他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以及他的撤回申請的動機存疑。法庭認為批准他的撤回申請並不恰當。鑑於法庭的指示,申請人應該明白,如果他不作回應,他的撤回申請未必會獲准,而法庭亦有可能會就他的許可申請作裁定。他的撤回申請表明他無意圖繼續進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因此,法庭認為,基於他在訴訟程序不作出行動,撤銷他的許可申請是適當的。

6.因此,法庭拒絕申請人的撤回申請及撤銷他的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李振華 代行)

日期: 2023年5月23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 23/5/2023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Nguyen Van Phuong

申請人檔號: 沒有
  已於 23/5/2023 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答辯人檔號:
USM 8256/17/9/198/V1681

入境事務處處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檔號:
QA T/C 1964/17
(前為 RBCZ 10038/16)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Form 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