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云玉 對 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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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於2020年12月1日發出傳訊令狀,展開是次訴訟,向被告人追討兩筆未償還欠款,分别為人民幣 300,000元(「該第一筆借款」)及人民幣200,000元(「該第二筆借款」),合共人民幣 500,000元(統稱為「該兩筆借款」)。

Case No.DCCJ 6464/2020[2023] HKDC 68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6464/2020

[2023] HKDC 6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0年第6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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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游云玉  
   
被告人 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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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23年5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5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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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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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這是一宗追討欠債案件的審訊。

2.原告人於2020年12月1日發出傳訊令狀,展開是次訴訟,向被告人追討兩筆未償還欠款,分别為人民幣 300,000元(「該第一筆借款」)及人民幣200,000元(「該第二筆借款」),合共人民幣 500,000元(統稱為「該兩筆借款」)。

訴訟程序

3.在本訴訟展開的前期,訴訟雙方均親自行事,原告人向法庭存檔了申索書和回覆書,被告人亦存檔了抗辯書。其後,雙方皆聘請了律師,並由各自的律師代表向法庭索取了案件管理指示。

4.後來,各自的律師分別向法庭存檔了經修訂後的狀書,原告人先後於2021年7月20日和9月15日存檔了經修訂後的申索書和回覆書,被告人則於8月17日存檔了經修訂後的抗辯書。在完成狀書修改後,雙方隨即提交了文件清單,進行了文件披露程序。

5.原吿人按照指示,向法庭存檔了證人陳述書,至於被告人方面,則在法庭多番指示,甚至施加了除非命令後,她仍然沒有存檔任何證人陳述書。

6.在2021年12月該月份,先是被告人律師向法庭申請,並獲頒令不再代表被告人處理本訴訟,其後原吿人也轉為親自行事,自行處理是次訴訟。

7.被告人於其後的聆訊中缺席,即使聆案官多番指示她提交證人陳述書,再在2022年12月19日頒下第二道除非命令,命令她必須於12月30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證人陳述書,否則不得在審訊時援引任何事實證據,可是,她的證人陳述書依然欠奉,她也便不可在是次訴訟中援引任何事實證人供詞。

8.在是次審訊中,被告人依然缺席。

9.本席在考慮了本案過往在訴訟程序上的發展,以及是次審訊是早在2022年12月19日的案件管理聆訊中已訂定,而相關的命令、文件和審訊日期通知書已妥善送達予被告人後,遂批准是次審訊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原告人是這次審訊中的唯一證人。

背景事實

10.依據雙方各自提交法庭的狀書內容,本案中雙方同意或不爭議的背景事實如下。

11.訴訟雙方認識多年,被告人向原告人先後借取了該兩筆借款,雙方並在每次借款時達成借款協議,相關協議條款如下:

該第一筆借款: 協議日期:2018年11月28日
借款金額:人民幣300,000元
借取日期:2018年11月28日
未清還欠款按每月息率1.5厘計算
該第二筆借款: 協議日期:2019年9月8日
借款金額:人民幣200,000
借取日期:2019年9月8日
未清還欠款按每月息率1.5厘計算
(統稱為「該兩份借款協議」)

12.被告人在借取該第一筆借款時,簽署了借據(「該借據一」),也在借取該第二筆借款時,簽署了另一張借據(「該借據二」)並由原告人持有該兩張借據(「該兩張借據」)。

原告人的案情

13.原告人的案情是訴訟雙方和她們的家人認識多年,並同時在九龍旺角一幢大廈(「該大廈」)不同的單位居住,該兩份借款協議均是因應被告人提出借款要求,原告人出於幫助朋友之義而產生。

14.對於該第一筆借款,雙方協議借款期為一年,本金連同利息須於2019年11月27日清還。原告人在被告人書寫及簽署該借據一後,便透過銀行轉賬把借款交給被告人,並保存了借據的正本。

15.至於該第二筆借款,原告人把借款以少部份現金和大部份款額透過銀行轉賬交給被告人,也在被告人書寫及簽署該借據二後,自己保存了借據的正本。縱然在協議當時沒有指定還款日,但雙方已協定被告人必須從速清還,原告人也在隨後催促被告人還款。

16.原告人在2019年10月份向被告人提出還款通知,可是被告人並沒有依時還款,只在2019年12月3日向原告人支付了港幣59,000元,以償還該第一筆借款產生的利息,而不是人民幣54,000元。

17.儘管如此,原告人同意免除被告人需要支付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該一年借款期中餘下的利息的責任,她也讓被告人把支付了利息港幣59,000元一事,親筆記錄在該收據一中,而原告人則繼續保存該收據正本作為借款未還的依據。

18.原告人指出縱使她多番要求對方還款,可是被告人不但沒有還款,還反過來偽稱早已還款給她。原告人申述她要求由被告人撰寫及簽署該兩張借據,而正本由原告人保存,目的是要以此兩張借據作為借款的憑證,原意是待被告人還清欠款後,便會把相關借據正本奉還。事實是該兩張借據的正本一直由她保管至今,也便足以證明被告人從來沒有清還該兩筆借款。

19.原告人也提及其實她在2019年9月14日,曾再向被告人提供了第三筆借款(「該第三筆借款」),款額為人民幣100,000元,同樣以每月1.5厘息率計算利息,而該欠款和利息則已由被告人在2020年7月27日支付了人民幣115,000元還清,雙方在整個借款和還款過程中,都是各自透過第三者銀行轉賬進行,她並出示了相關的銀行記錄和微信訊息作為證明。

20.在本案中,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該兩筆借款合共人民幣500,000元、利息和訟費。

被告人的案情

21.被告人在經修訂的抗辯書中承認與原告人訂定了該兩份借款協議,並取得該兩筆借款,她的抗辯理由是她早已歸還了該兩筆借款。她指稱該第一筆借款早在2019年4月18日,因應原告人提早了催促還款,已經向原告人支付了港幣355,000元,作為償還人民幣300,000元連同人民幣22,500元的利息,其時,是在該幢大廈某單位把該筆港幣交給原告人,原告人也退回了該借據一,只是被告人當時未有留意退還的借據是正本還是影印本。

22.針對該第二筆借款的追索,被告人提出類似的抗辯理由,聲稱她早在2019年9月25日,因應原告人要求還款,已把港幣223,000元交給原告人,藉此償還人民幣200,000元連同人民幣3,000元的利息的欠款,雙方是在該幢大廈另一個單位交收,原告人也退回了該收據二,只是被告人當時同樣未有留意退還的收據是正本還是影印本。

分析

23.本席在考慮了雙方的狀書、提交的文件和原告人的庭上作供後,接納原告人的説法,相信被告人並沒有償還該兩筆借款,理由是原告人的案情、證據詳細清楚,合乎邏輯常理,也與當時的文件吻合。本席在庭上觀察原告人作供的過程,她作供直接清晰,毫不遲疑迴避,相信她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

24.首先,不但該兩份借款協議已獲被告人在抗辯書中確認,而且原告人也在是次審訊中,展示了該兩份借據的正本作證明,它們是用筆書寫,標示了日期,列明是「借條」,載有該兩份借款協議的條款,包括借款金額和利率,也清楚記錄了是由被告人向原告人借款,並由被告人以借款人身份簽署,無疑地,該兩份借款協議是真實地存在的。本席也相信原告人的說法,雙方在該兩份借款協議中是訂明了所有未償還的欠款是按每月息率1.5厘計算,她的說法與兩張借據相符。

25.再者,被告人不但沒有提出任何證人證供來爭議呈請人的證據,而且她也缺席是次審訊,沒有就原告人的案情和證據提出挑戰。況且,即使被告人在以往文件披露程序中提出了數頁文件,該些文件卻實在與本案毫不相關,根本無助於支持她的抗辯理由,更遑論推翻原告人的說法。

26.本席再從被告人簽署該兩張借據考慮,毋庸置疑地,雙方是要以此立字為憑,而正本由原告人保管,明顯是原告人要以此作為借款的憑證。按常理考慮,倘若被告人已經還款,她不可能不要求原告人退回借據正本,反而由原告人繼續持有她欠款的證據。

27.還有,原告人也出示了該借據一的正本,在借據下端書寫了12月3日已付利息港幣59,000元的字句,筆跡與借據原文內容和被告人的簽署同出一轍,只是新加句子和原文字句的筆跡顏色不一樣,顯然是在不同時間書寫,需按每月息率1.5厘計算利息一項卻沒有刪去,這與原告人所言雙方的協議是未清還欠款繼續產生利息的說法一致。

28.凡此種種,都進一步印證了原告人的說法,該兩份借據同是由被告人撰寫,而由原告人保存作為被告人欠款的憑證,被告人因為尚未歸還所有欠款,只曾支付關於該第一筆借款首年的利息港幣59,000元,所以仍未能取回該兩份借據正本,而只有在該借據一中作出已經清還了首年利息的記錄。

29.另外,原告人也出示了該段期間,與被告人之間的多項微信溝通訊息來印證被告人根本知道,而且親自承認她只在2020年7月份還清第三筆借款,卻尚未清還該兩筆借款,當中包括了下述的微信訊息:

(1)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提及仍「在苦11月二十八號的三十萬」,她明顯是指出自己仍在為該第一筆借款苦惱。

(2)  2020年7月20日,當原告人提及「現還有3張共60萬人民幣未還自己也筆記一下謝謝」,被告人的回覆是「知道知道啦,哈」。顯然,被告人知道她尚欠原告人三筆借款。

(3)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提及「後面如果牌照順利,能還的話再還20萬」,無疑地,她的欠款超過此數。

(4)  2020年7月27日,在原告人向被告人確認已收到被告人清還該第三筆借款的還款,發出「老闆收到10萬條已作廢」的訊息後,被告人回覆「剩下兩張沒還」的訊息,她是清楚地知道她尚有兩張借據相關的借款未還。

30.綜合原告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證據,當中包括借據、微信訊息、銀行結單記錄等等,充分地印證了原告人的說法,原告人的案情合乎邏輯,與背景事實相符,也與當時的文件相印證,本席認為原告人是一位誠實的證人,她的證供合理可信,被告人只歸還了該第三筆借款,卻沒有清還該兩筆借款。

31.相反,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已經清還該兩筆借款的憑證,所牽涉的款額單就本金而言,已分別達人民幣300,000元及人民幣200,000元之多,被告人未有提出任何支付這些大額金額的證明,提款或支款記錄全然欠奉,被告人也不太可能會在這大額還款後,不為保障自己留下還款的證據,既不立字為憑,也不以電子訊息作證,更沒有確保取回該兩張借據正本,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32.至於欠款利息, 在本判決前,應以雙方協議的息率按每月1.5厘利率計算,在本判決後,則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0條,按法定判決利率計算,至全數金額清償為止。

33.因此,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

(1)  欠款本金人民幣500,000元;

(2)  欠款人民幣300,000元的利息由2019年11月28日起,至本裁決日2023年5月 30日止,息率按每月1.5厘利率計算,合共人民幣189,369.86元。

(3)  欠款人民幣200,000元的利息由2019年9月8日起,至本裁決日2023年5月 30日止,息率按每月1.5厘利率計算,合共人民幣134,235.61元。

總結

34.本席在審慎考慮了雙方在本案中提交的所有狀書、文件和證據後,信納原告人的說法,被告人確實沒有歸還該兩筆借款和相關利息。本席裁定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索得直,被告人須償還該兩筆借款和相關利息予原告人。

35.本席判令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

(1)  人民幣823,605.47元或繳款時等值的港幣金額。

(2)  上述欠款在本裁決日後的利息以判決利率計算,至全數支付為止。

訟費

36.訟費方面,本席亦作出命令,頒令本案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由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除非雙方能達成協議,訟費金額交由法庭評定。

37.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案書頒下日起計14天內,提出傳票申請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上述暫准訟費命令將在本判案書頒下日起計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 林美施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