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847/202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May 2023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sset Division – Matrimonial Home – Child Maintenance –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Debts – Sale of Property – Parties married in 2010 with two sons. Matrimonial home purchased in 2014. Dispute over division of home and debts incurred for purchase. Court applied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Debts to family members recognized. Child maintenance expenses adjusted to reasonable level. Proceeds from sale used to repay debts and provide for children, balance split equally.

Legal issues: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home and debts · Child maintenance needs · Application of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Outcome: Matrimonial home ordered to be sold. Proceeds used to repay family debts and child provision, balance split equally. Male pays arrears from his share. Costs reserv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5847/2022[2023] HKFC 8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2 May 2023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5847 / 2022

[2023] HKFC 8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584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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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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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3年1月31日及2023年2月1至2日
訴訟雙方結案陳詞︰ 2023年2月23日
訴訟雙方回應陳詞︰ 2023年3月2日
判決日期︰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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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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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背景

2.男方現年47歲。女方現年42歲。在2010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這段婚姻有兩名兒子。在2012年1月大兒子出生,現年11歲。在2016年6月,小兒子出生,現年6歲。在2021年3月1日,男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在2021年5月10日,法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10,000作為兩名兒子之中期贍養費。在2021年11月9日,法庭將兩名兒子之共同管養頒予訴訟雙方,女方獲得照顧及管束權,男方獲得界定探視。訴訟雙方就探視事宜仍有爭拗至今未解決。在2022年7月7日,男方以一年分居在本案下提交新呈請書。在2022年12月15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3.這是有關訴訟雙方之附屬濟助申索的審訊。

男方之要求

4.男方之公開建議如下︰

(i) 男方要求得到婚姻居所的一半權益;

(ii) 在法庭頒令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訴訟雙方將婚姻居所出售,底價為$6,334,000;

(iii) 在婚姻居所出售之交易成交不少於4個星期前,訴訟雙方將向法庭申請命令撤銷各自的附濟助申請書及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女方須搬離婚姻居所,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iv) 出售婚姻居所之所得款項,在扣除按揭餘款和所有必須之開支後,淨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a) 扣除男方因女方不合理趕他出婚姻居所衍生的債項$35,000 + 即女方在購入婚姻居所時向其母親借款$229,407及男方在購入婚姻居所時向家姐借款$200,000,淨值由男女雙方均分;

(b) 從男方的應得的款項,支付女方男方從2022年1月欠付之中期贍養費;

(c) 支付女方由2021年7月直至婚姻居所出售一半的按揭款項;

(d) 根據2021年5月10日之命令支付女方婚姻居所一半的差餉地租($3,850)管理費($5,240)及雜項費用($4,419);

(e) 預支女方兩名兒子將來共10年的生活費,以每月共$5,000計算;

(v) 扣除上述第(a)至(e)項後,餘款經法律援助署付男方;

(vi) 除上述安排外,男方繼續支付兩名兒子贍養費每月共$5,000。男方未來可以增加兒子之探視,甚至留宿探視。日後男方與兩名兒子相處的時候的開支,包括食用開支,與他們假日娛樂等;均由男方負責。直至10年後,即大兒子20歲,小兒子16歲,男方會恢復支付兩名兒子贍養費每月各$5,000,即每月共$10,000,直至他們各自完成全日制課程或年滿十八歲,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vii) 在婚姻居所售出之前,男方每月支付兩名兒子生活費一半共$5,000,餘款在婚姻居所出售後計算;

(viii) 訴訟雙方各自有收入,入息相若。男方認為不需要向女方支付她的個人贍養費;

(ix) 將車輛出售,出售後扣除所有手續、續牌支出後,所有得益歸女方保管,作為兩名兒子的額外生活費;

(x) 女方歸還男方在婚姻居所內的$45,000。除此以外,雙方各自保留名下財產,包括撥回家庭資產的財產及負擔各自指稱的其他債務;

(xi) 在上述各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xii) 按照男方上述安排,結果是女方可分得大約$2,270,197.62,男方可分得大約$665,395.38。扣除法律援助署第一押記後,男方可望獲得約$300,000,作為流動資金應對日後生活需要。

(xiii) 由於男方願意提前將$600,000支付女方作為預支兩名兒子將來10年每月的一半贍養費,並無需要按照女方的建議針對男方頒發入息扣押令。

女方的要求

5.女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1) 男方付女方每月$17,500作為兩名兒子之贍養費;

(2) 將車輛出售,淨得由訴訟雙方平分。在出售前,男方負責牌費保險,訴訟雙方各負責一半停車場收費;

(3) 將婚姻居所出售,在扣除按揭餘款和所有必須之開支後,淨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i) 女方對其母親及姨母的欠債;

(ii) 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4) 男方須從以上分得之款項支付︰-

(i) 由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兩名兒子中期贍養費欠款,共$61,569.23;

(ii) 由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婚姻居所按揭供款之50%,共$164,498.96;

(iii) 由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婚姻居所管理費之50%,共$5,240;

(iv) 由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婚姻居所差餉之50%,共$3,850;

(v) 由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車輛停車場費用之50%,共$18,000;

(vi) 按日期為2021年5月10日之命令須付之公共設施雜費共$8,979。

(5) 又從男方以上分得之款項須預留一筆款項用作支付兩名兒子將來之贍養費付款,女方建議之預留款項為不少於$600,000及不多於$1,399,960。

(6) 清楚了斷。

(7) 訴訟雙方無訟費命令。

6.訴訟雙方同意,本案之爭論點包括︰-

(1) 婚姻居所的權益及處置;

(2) 究竟婚姻居所的開支,包括按揭供款、管理費、差餉、地租,在不同階段,應該由男方或女方支付;

(3) 法庭應如何處理男方的債項,包括︰- (1)他向姐姐作為婚姻居所部份首期及開支的借款;(2)男方向朋友的借款;及(3)在男方說被女方趕出婚姻居所後所衍生的住所租金的借款;

(4) 法庭應如何處理女方的債項,包括︰- (1)向她向母親及姨母借款;及(2)在本訴訟後指稱因入不敷支的借款;

(5) 現由女方管有的車輛的權益及處置;

(6) 在婚姻期間,訴訟雙方有否將婚姻資產不合理地花在非家庭成員身上;

(7) 在婚姻期間,訴訟雙方有沒有隱瞞資產,或將資產存款等不合理地轉給其他第三方;

(8) 訴訟雙方為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包括日常照顧兩名兒子而作出的貢獻;

(9) 訴訟雙方各自的濟需要,及在經濟狀況陳述書的一般支出及個人支出數額是否合理;

(10) 女方在其經濟狀況陳述書所指出關於兩名兒子的每月開支是否合理;

(11) 兩名兒子現階段及將來的經濟需要;

(12) 訴訟雙方應負擔兩名家庭兒子的生活費比例,及男方作為非照顧管束的一方需要負擔兩名家庭兒子的贍養費之數額及付款安排;

(13) 訟費。

適用法律原則

7.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下稱“該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8.LKW v DD (FACV 16/2008) [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和下述5個步驟:-

(a) 行使《條例》第7條下的酌情權的目的,是達致一項對訴訟雙方公平的資產分配方式;

(b) 公平原則的意思,是不得因雙方在性別,或角色上的分別,而以不同方式對待他們;

(c) 為免不經不覺間,以不同方式對待雙方,以及為促進公平原則,法官一旦初步認為要以不同方式對待雙方,便應仔細考慮平均分配資產的準則,並應牢記只有在良好和清晰的理由支持下,方能偏離該準則。然而,即使裁定雙方在婚姻有效期間曾擔當同等角色,這也不定必,甚或通常,代表應平等地分配他們的資產;

(d) 法庭不應鼓勵任何人試圖深入回顧一段失敗婚姻的做法。因為這種做法不但於事無補 ,而且往往消耗訴訟雙方及法庭的財政和其他資源,更可能加深雙方之間的怨恨,無助他們達致和解。

9.運用《條例》第7條的步驟為︰

(1) 第一步︰辨清資產 — 法庭在行使《條例》第7條下的酌情權時,首個步驟是確定與訟每一方在聆訊日之時的經濟資源。具體來說,第7(1)(a)條規定,法庭必須顧及每一方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這個步驟的目的,是在顧及每一方的所有實質負債下,計算出該方的淨經濟資源;

(2)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 法庭繼而要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在通常情況下,可供動用的資產均不足以同時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需要,因此運用第7條的程序往往到此為止。假如資產有限,則雙方或不能達致互不拖欠的清楚了斷 ,法庭亦可能要下令其中一方定期向對方支付款項。就此而言,法庭往往要考慮第7(1)(c)至(e)條所提述的事項,即每一方的生活水平、年齡及任何殘疾。法庭應寬鬆地理解雙方的需要,而在資源容許的情況下,雙方的需要應設定於等同他們在婚姻有效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並因應涉案所有情況而靈活地評估。

(3)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均分享」原則 — 假如在照顧雙方的需要後仍有剩餘產,則法庭一般要採取第三步,包括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在該原則的前提下處理,早前曾予考慮的雙方需要問題 ,以及認為雙方的總資產應平均分配,除非有良好和可清晰表述的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4) 第四步︰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 第7(1)條(a)至(g)款所臚列的任何事宜以及第7(1)條所指的婚姻雙方的行為 ,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均可能構成相關理由,後者要求法庭顧及任何關乎案中裁決的經濟後果對婚姻雙方是否公平的事宜。不過即使裁定上述一項或多項事宜成立,這也不一定代表法庭必須偏離「平等分享」原則。法庭絕不能機械式地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5) 第五步︰作出裁決 — 即使在涉案情況下,上述其中一項或以上因素適用,法庭亦不一定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該等因素應獲給予多少份量,以至最終有何裁決,均是由法庭根據涉案情況,酌情決定。法庭如決定偏離「平等分享」原則,便應解釋背後基礎,因為法庭對裁決理由闡述,將有助核實案件的結果是否公平。

本席的看法

確定資產

10.按男方2021年11月3日之表格E ,除在婚姻居所之權益以外,他有存款$25,345、股票投資$20,760、保單權益$37,614,車輛估值$20,000,又在2014年向其姐姐借款$200,000,至今未還。男方平均每月收入為$22,060,每月一般開支$2,152、個人開支$12,030,及不包括中期贍養費子女開支$300。

11.按男方2022年12月23日之表格E,除在婚姻居所之權益以外,他有存款$20,532.4、股票投資$1,595、保單權益$37,614,車輛估值$20,000,又除了欠其姐姐$200,000以外,欠朋友借款$75,000及信用咭欠款$8,849.84。男方平均每月收入為$22,478.2,每月一般開支$11,799、個人開支$4,818,及不包括中期贍養費子女開支$300。

12.按補充資料,男方尚有強積金現值$431,812.99,但訴訟雙方同意,各自保留其強積金。所以,就本案而言,法庭無須將訴訟雙方名下之強積金加以考慮。

13.訴訟雙方也同意,他們會自行處理涉案之車輛。所以,在本案而言,法庭也無須就涉案車輛加以考慮。

男方在購入婚姻居所時的欠債

14.女方並不接受男方所說,在2014年時,男方向其姐姐借款$200,000用來作為購入婚姻居所之部份資金。審訊時,女方接受,當時訴訟雙方有談及各自會想辦法籌集資金用來購入婚姻居所,當時男方把$200,000給女方,女方只是說她不知道這筆$200,000款項是否來自男方姐姐的借款。男方當年收入不多,女方也接受在2010年訴訟雙方結婚至2014年,男方每月付女方$9,000至$10,000 (男方說每月$15,000)。由此看來,男方在2014年時,自己有$200,000的機會不大。又從男方提交一些銀行結單可見在2014年10月分別有兩筆$100,000即共$200,000款項存入男方戶口。男方說,這些便是其姐姐的借款。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男方在2014年時向其姐姐借入$200,000的說法,也接受應在可動用之家庭資產中撥款償還。然而,男方同意,在2021年1月8日,他提款$45,000轉賬到其姐姐的戶口。男方說,這$45,000是他給姐姐的借款,至今其姐姐未還。本席認為,可將這$45,000作為以上$200,000借款的部份還款。所以,男方現只欠其姐姐$155,000。

15.女方說,男方之進支很有可疑,包括︰- (1) 經常把大額金錢於自己名下不同的戶口調來調去;(2) 以Alipay 及Wechat Pay 掩飾其開支;(3) 不合理地過於頻密增值八達通,每3至5天增值$500一次;(3)他一直有涉及信托之收入。

16.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認為男方已妥當地解答了女方以上的疑問,不打算也認為並無須要在此就涉及之眾多的交易一一加以討論。至於所謂男方有信託之收入,男方說,在2016年或2017年,他參加公司的員工計劃以優惠價買入公司股票,買了約2,000股,已在2019年沽出,當時得益約$2,000。從其月結單見所謂信託公司,是有關員工計劃的受託人,存入的款項是分紅,涉及的數目並不多。至於為何在沽出股票後仍可得分紅,男方不能解釋。他說,曾嘗試向信託人查詢,但有關計劃的文件都留在婚姻居所,他不能向信託人提供譬如參加者身份編號(User ID)等資料,對方也因此拒絕回答他的查詢。並無爭議,在2021年11月30日,男方回家時發現女方突然以業主身份更換大門門鎖,又通知管理處男方不再是婚姻居所之住客,自2021年12月拒絕男方返回婚姻居所,也多次拒絕男方代表律師要求安排男方返回婚姻居所取回個人物品。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認為男方所說他將有關文件資料留在婚姻居所之說法可信,就本案而言,也接受男方以上之說法。

17.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不接受女方所說男方有轉移資產或隱瞞資產行為。

18.按女方2021年11月6日之表格E,女方單方持婚姻居所,有存款$40,166.85、保單權益$14,040、強積金$303,457.56。她有信用咭欠款$6,728.73,另婚姻居所尚有按揭欠款,又在2014年向其母親及姨母借款用作購入婚姻居所,至今未還。

19.按女方2022年12月20日之表格E,除婚姻居所外,她有存款$28,771.51、保單權益$14,040、強積金$290,840.56、信用咭欠款$528.73、婚姻居所按揭欠款,仍如以上所說欠其母親及姨母債務,又由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女方再向姨母每月借大約$12,000至$12,500,累積欠款為$170,500。

女方在購入婚姻居所時之欠債

20.女方說,購入婚姻居所時包括首期付款$504,150,印花稅約$110,000,經紀佣金$42,000,律師費$10,000及裝修搬遷等$110,000,共花費約$800,000。女方向其母借款$500,000,向姨母借款$100,000支付。後來,女方姨母又借款$90,000給女方,幫助女方用作按揭供款。女方說,因已時隔多年,無法提供銀行結單以作證明。男方不接受女方所說,在2014年女方向女方母親借款$500,000及姨母借款約$200,000的說法。

21.男方說,在2014年時,訴訟雙方商量各自向家人借款,她向其姐姐借$200,000,女方也向其母親借$200,000,又由於當時其姐姐需要時間籌集資金,所以女方是向女方姨母拿了$100,000,在2014年10月按女方姨母的要求,男方將$100,000存入其丈夫即姨丈的銀行戶口。男方提交了這$100,000的銀行存款單,但奇怪的是,從單據可見收款人並非女方的姨丈,而是一位訴訟雙方都說不認識的人士。

22.男方又說,由2010年訴訟雙方結婚至2014年,訴訟雙方住女方家人之居所。男方說,期間他每月付女方約$15,000,給女方儲蓄用作將來購入居所之用,所以至2014年底,女方應有儲蓄約50萬。女方指出,當時男方月入只有$16,000,不可能每月付$15,000給女方。女方說,由2010年至2014年男方每月付女方只約$9,000至$10,000。當時女方月入約$17,000至$18,000,她個人開支為每月約$9,000,在大兒子出生前家庭開支為大約$18,000至$20,000。加上男方付款,每月餘下有數千元,但在2012年大兒子出生,當時花了約$100,000多。所以,在2014年時,女方並無儲蓄。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女方所說,在2014年購入婚姻居所時,女方並無儲蓄的說法。

23.又由購入婚姻居所時所需資金為約80萬看來,男方所說當時訴訟雙方安排各自只向家人借$200,000的說法並不可信,又從男方以上之$100,000存款單可見,男方並非將款項存入女方姨丈的戶口,男方這方面的說法也不可信。

2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認為女方以上的說法合乎情理,予以接受女方在約2014年時向其母親借入$500,000,又向其姨母借入$100,000及$90,000的說法,也接受應在可動用之家庭資產中撥款償還。

$45,000現金

25.男方說,在2021年11月,他向朋友借款$50,000,在2021年11月30日他無法返回婚姻居所時,仍有$45,000現金留在婚姻居所。女方說,返回婚姻居所後,不見有男方所說之$45,000現金。男方突然被拒不能返回婚姻居所,的確是會留下他的個人物品及貴重財物,但訴訟雙方就當時是否男方有$45,000現金在婚姻居所,這方面的爭議是各說各話,任何一方也沒有提出可信的客觀證據來支持他的說法。若當時真的男方有$45,000現金在婚姻居所,女方取去又不肯交回給男方,這是盜竊行為。換言之,男方對女方提出了一個非常嚴重之指控。就此,男方有舉證責任。就現有之證據,本席認為男方未能成功舉證男方的說法,所以也不接受男方這一點說法。

26.除強積金和涉案車輛以外,訴訟雙方分別持有存款保單權益,另男方有少量股票投資,按訴訟雙方之更新表格E,總都相約。本席認為可以讓訴訟雙方各自保留其持有之存款、保單權益或股票,也不打算在本案加以分配。

27.綜合以上之討論,可以分配的家庭資產只為婚姻居所。在2022年11月30日,訴訟雙方向法庭表示他們同意婚姻居所之市值為$6,334,000。但是在其更新表格E,女方說,經網上估價,在2022年12月19日婚姻居所之市值只為$5,540,000。女方欲提交新的專家估值證據,須先得法庭許可。所謂網上估價,是女方未得法庭許可或男方同意之單方面行為,法庭不會加以考慮。本席接受婚姻居所市值為$6,334,000,尚有按揭餘款約$2,900,000。

訴訟雙方的經濟需要

男方的需要

28.按男方第二份表格E,男方在2021/2022年度之平均收入為每月$22,478.2、每月一般開支$11,799、個人開支$4,818、不計中期贍養費子女開支$300,加以所謂晚飯探視費用$800,總開支為$17,717。

29.女方不接受男方平均收入為每月$22,400。女方說,按男方2020/2021年度之收入為$358,817,每月為$29,901.42。男方解釋,這是因為在疫情期間,政府推出保就業計劃,所以收入增加。不容爭議,男方近期之收入只為每月$22,478.2。男方是網絡寬頻供應商公司之工程師,固定薪酬。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男方收入為每月$22,478.2。在約2019年,工餘時間男方做了幾個月兼職的士司機,每月有額外收入約$1,200。男方說,按現時工作時間安排,他不可以再在工餘兼職做的士司機。本席也接受他這一點的說法。

30.女方也不接受男方填報之開支。女方提交了一張日期為2021年4月11日收費$13,720之單據。她又說,從單據可見男方使用昂貴男方美容服務。

31.在審訊時,訴訟雙方更新男方之每月開支及女方對之立場如下表︰-

一般開支 $ 女方立場
租金 9,500 同意
公共設施雜費 600 不同意 ($350)
食物開支 1,000 同意
雜項家庭開支 400 同意
其他(上網家居) 99 同意

每月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 2,500 同意
交通費 500 同意
服裝/鞋費 300 同意
個人儀容 200 同意
醫療 100 同意
稅款 679 不同意
保險費 320 同意
手提電話費 198 同意
進修 500 不同意

32.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公共設施雜費每月$600。換言之,男方每月一般開支為$11,599。

33.個人開支方面,女方不同意男方填報之稅款開支,也無提議任何數額。若由女方申報子女免稅額,按男方之收入,男方會有薪俸稅開支,就現有之證據,本席接受男方之填報。男方進修網絡保安課程,學費已繳付,他說仍有考試費待繳,但這是一次性之費用,本席不算之為經常性之個人開支。本席接受男方個人開支為$4,797。

34.不計子女贍養費,男方無子女開支。男方每月總開支為$11,599+$4,797=$16,396。以男方月入$22,478.12,不計子女贍養費開支,男方每月餘下約$6,000。

35.男方說,在2021年11月30日在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被趕出婚姻居所由於沒有足夠的積蓄支付租樓費用,由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間,只能租住酒店或服務式公寓留宿,平均宿費每天爲$400至$500,又粗略計算,在2021年12月到2022年2月,花了大約$15,000購買個人生活必需品,包括個人電腦、平板電腦、手提電話等。由於急需套現現金周轉,男方已放售大部份股票債券。男方說,在2021年11月,他向朋友借$50,000。又在2022年3月14日再向朋友借$35,000,後來償還了$10,000,現仍欠這位朋友$75,000。

36.在上文,本席接受,在搬離婚姻居所又覓得地方租住後,男方每月總開支為$16,396,他在2021/2022年度收入為每月$22,478.2,由2022年1月起男方欠付兒子中期贍養費,每月只付由$3,000至$5,000,又停止付婚姻居所按揭供款,差餉地租和公共設施雜費。所以,男方之收入應足以應付其開支而無須借貸。男方說,由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3月27日,他須租住酒店或服務式公寓留宿,宿費為平均每天$400至$500,本席以每天$450計算,又以每月30.5天計算,每月為$13,725。這與男方現時之租金相差為$13,725-$9,500=$4,225。再以4個月計算,開支為$4,225×4=$16,900。男方說,他花了約$15,000添置個人必需品。以上共為$16,900+$15,000 = $31,900。同時男方動用了存款和放售股票套現,本席算男方可得約$20,000。換言之,男方之短缺為約$12,000。本席接受應從可動用之家庭資產中撥款償還。

女方的需要

37.男方說,自2020年中開始,女方放工後常常不回家,男方又發現女方經常有很多不是用於家庭的額外支出以信用卡簽帳形式支付,甚至購買了很多男士用的健身物品。他又發現在婚姻期間女方一張匯豐銀行信用卡及DBS銀行信用卡有大額的支帳。男方說,女方以家庭積蓄花費在一些家庭以外的人身上,沒有如實披露她在婚姻期間的支出。女方否認男方以上的說法。本席認為,根本無須就訴訟雙方以上之爭拗作討論,畢竟這些是從前之事情,涉及的金額實在也並非關鍵。

38.女方為公務員,按女方第2份表格E,收入為平均每月$24,043.45,每月一般開支為$29,816,個人開支為$8,600,子女開支為$24,100,每月總開支為$62,516。

39.審訊時,訴訟雙方更新了女方的每月開支及男方對女方開支的意見,詳情見下表︰-

一般開支 $ 男方立場
租金 14,000 同意
公共設施雜費 600 同意
管理費 0 0
食物開支 8,000 5,000
雜項家庭開支 3,000 1,00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開支 3,000
  5,700
交通費 1,500
服裝/鞋費 800
個人儀容 800
娛樂費/禮物 500
醫療/牙齒護理 500
供養父母 1,000
假期消費 500

子女開支    
額外補習費 5,000 0
學校書、簿及文具 3,000 630
上學交通 500 3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0 151
課外活動費 4,000 1,670
娛樂費/禮物 1,000 800
假期消費 1,500 800
服裝費/鞋費 2,000 500
保險費 1,200 0
午餐及零用錢 1,000 同意
其他交通費 400 200
校服費 500 69
其他費用 1,000 500

40.在一般開支方面,男方說,在共同生活時,他們一家四口每月食物開支為約$5,000,又雜項家用開支為$1,000。本席注意到,在第一份表格E,女方填報每月食物開支為$5,000,雜項家用開支為$3,000,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女方每月食物開支應為$5,000,雜項家用開支為$1,000。換言之,女方每月一般開支為$20,600。

41.訴訟雙方同意,女方每月個人開支為$5,700。

42.但訴訟雙方就兩名兒子之開支則有不少爭拗。

43.就訴訟雙方在女方子女開支之爭議,首先本席注意到 ,女方說,婚姻期間兩名兒子享中產階級生活水平。婚姻期間,一家四口住面積430平方呎之自置物業、一年約旅行1次、家庭總收入約為每月$40,000至$50,000。本席接受,這可算為小康之家。但在婚姻破裂後,一個家庭分為兩個,各種開支譬如居住之支出也隨之增加不少。本席認為,訴訟雙方都必須接受,在這情況下訴訟各方的生活水平難免會有所下降。

44.又女方說,大兒子有天賦(‘gifted’),又懷疑他患ADHD,所以會花更多資源栽培和照顧大兒子。但就所謂大兒子有天賦,或懷疑患ADHD的說法,女方並沒有提供任何可信之支持證據,本席也不打算予以接受。

45.此外本席也注意到,在第一份表格E女方的每月子女開支為$16,000,但在第二份表格E卻驟增至$24,100。

46.本席在下文逐一討論子女開支的每個項目。

額外補習費

47.女方說,現安排大學生上門補習,又安排大兒子上奧數,每月開支約$5,000。男方說,兩名兒子成績不錯,無需要額外補習,婚姻期間一直由男方替子女温功課,他亦可以繼續替兩名兒子温習功課。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兩名兒子現上小學,成績不錯,並無需要上門補習,但也接受他們可不時參加一些課外之學習活動,以增長學趣和培養對學習的興趣。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兩名兒子合理之額外學習開支為平均每月$2,000。

學校書簿文具

48.男方說,按女方提供之單據來計算,在這項目下,女方平均每月開支只為$627。女方說,她提交的單據不齊全,因為當時書商尚未提供所有書本,又除教科書以外,兩名兒子也需要不少補充練習書本,所以開支為每月$3,000。本席注意到在第一份表格E,子女學校書簿文具開支只為平均每月$500。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學校書簿文具為平均每月$1,000。

上學交通

49.現兩名兒子同區上學。男方說,兩名兒子乘港鐵上學,政府也有車船津貼。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上學校交通費為平均每月$300。

醫療/牙齒護理

50.女方說大兒子患哮喘,每月看2至3次西醫。,又會看中醫,及小兒子有鼻敏感,醫療費每月不少於$3,000。在第一份表格E,這項目之支出為平均每月$1,000。男方說,女方是公務員,兩名兒子可享用醫療福利。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接受男方以上所說,但會酌情接受醫療/牙齒護理費為每名兒子平均每月$800。以私家普通科中醫/西醫一次診症收費$400計算,$800可供兩次診症。

課外活動

51.女方說,包括學琴、奧數、STEM、朗誦,每月平均$4,000。在第一份表格E,這項目之支出為平均$3,000。男方說,從女方提供之單據計算,平均每月開支只為$1,670。女方指,她提交之單據不齊全,也有部份活動無單據。子女參加課外活動是需要的,但也不適宜過量。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接受課外活動費為平均每月$2,000。

娛樂費/禮物、假期消費

52.這些項目開支有彈性,在量入為出之大原則下,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娛樂費/禮物為每月$800,假期消費也為每月$800。

服裝費/鞋費

53.本席注意到,在第一份表格E,子女服裝費/鞋費為平均每月$500,女方也未能滿意地解釋費用驟增至平均每月$2,000的原因。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接受服裝費/鞋費為平均每月$500。

保險

54.女方說,她打算替子女買一份住院保險,預計開支為平均每月$12,000。子女可享用公務員醫療福利,在量入為出之大原則下,本席不接受此項目。

55.訴訟雙方同意午餐及零用錢為每月$1,000。

其他交通費

56.在第一份表格E,子女其他交通費為每月$200。女方不能滿意地解釋為何需要增加為每月$400。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接受其他交通費為每月$200。

校服

57.女方說,兩名兒子的校服常破損,每月要添置兩套校服,費用為平均每月$2,000。就女方以上所說,本席存疑。又若有破損,應可以修補,無必要添置新校服。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校服費為平均每月$100。

其他費用

58.女方說,項目包括譬如防疫產品,隨著疫情逐漸過去,對防疫產品的消費也可望減少。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接受其他費用為平均每月$500。

59.在女方的結案陳詞,女方重提她主張在其每月開支額外加上$2,000作為給其父母照顧兩名兒子的費用。就此,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1) 在審訊時女方說,她所說給其父母照顧兩名兒子的費用是用來應付在照顧期間兩名兒子的開支的。本席認為,在前本席已就兩名兒子的合理開支作出認定,這應是已包括他們在女方父母照顧時之開支;

(2) 無論如何,在資源緊拙的情況下,所謂子女看顧費,並非必要開支可以省卻。

60.子女開支為每月$10,000。

61.女方每月總開支為︰- $20,600+ $5,700 + $10,000 = $36,300。以女方月入約$24,000計算,女方之缺口為約每月$12,000。按前文,男方每月之盈餘只為約$6,000。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認為須動用家庭資產來填補。訴訟雙方都同意將婚姻居所出售,本席認為可從淨得中撥備一筆款項用來填補以上之不足。不足之數,為每月$6,000,算每名兒子各佔每月$3,000,大兒子尚有約7年才18歲,為應付他的需要,應撥備︰ $3,000 × 7 × 12 = $252,000。小兒子尚有約12年才18歲,為滿足他的需要,應撥備︰ $3,000 × 12 ×12 = $432,000。換言之,撥備款項為︰ $252,000 + $432,000 = $684,000。

女方自訴訟雙方在2021年1月分居後的欠債

62.女方說,由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因生活需要,女方向其姨母借款共$170,500。男方不接受這些債務。在上文,本席認定女方合理每月總開支為$36,300。這包括租金每月$14,000,但並不包括婚姻居所之每月按揭供款、差餉、地租管理費及涉案車輛之有關開支。就涉案車輛,訴訟雙方同意自行庭外解決。法庭也不會就其開支在此加以考慮。由2021年1月至3月,女方與子女住其母居所,免租,無租金支出。算按揭供款為每月$12,714.6,管理費、差餉地租為每月$1,300,訴訟雙方各負責一半,男方應付欠付之部份,本席打算在出售婚姻居所後男方所得之款項中扣回,所以可算女方之按揭供款支出為約每月$6,357.3+$650,算當時女方收入為每月$22,000,由2021年1月至3月,以女方每月總開支為︰$36,300 - $14,000 +$6,357.3 + $650 =大約為$29,300,女方短缺為$7,300 × 3 = $21,900。由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女方與家庭子女住酒店,月租為$14,000。在2021年4月,女方短缺為$21,300。在2021年5月,法庭頒令男方付女方兩名兒子中期贍養費每月$10,000。本席也會頒令在出售婚姻居所後男方所得之款項中扣回男方應付欠付之贍養費。換言之,可算女方收入為每月$32,000,支出為$36,300 + $6,357.3 + $650 =$43,307.3。女方短缺為約$11,300 ×7 = $79,100。由2021年12月至今,女方與家庭子女住婚姻居所,無租金支出,連中期贍養費收入,女方應每月餘下$32,000 - $36,300 + $14,000 - $6,357.3 - $650 = $2,692.7。$2,692.7 × 18 = $48,468.6。綜合來說,女方之短缺為$21,900 + $21,300 + $79,100 - $48,468.6 = $73,831.4。所以,本席打算會從可動用家庭資產中撥回$73,831.4償還女方所說自分居後因生活而衍生之債務。

63.按以上之認定,本席認為並無需要就女方由2021年起每月支付其母親約$12,000和訴訟雙方在這方面的爭拗再作討論。

64.男方同意在男方應得的份額中支付女方︰-

(1) 中期贍養費欠款$77,000;

(2) 由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婚姻居所管理費之一半即$5,698;

(3) 由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婚姻居所差餉地租之一半即$3,850;

(4) 由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婚姻居所公共設施雜費即$8,979;

(5) 由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婚姻居所按揭供款之一半即$164,631.86;

(6) (1) + (2) + (3) + (4) + (5) = $260,158.86。

運用平均分享原則

65.假如在照顧雙方的需要後仍有剩餘資產,則法庭一般要採取第三步,包括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婚姻居所在2014年購入,這是長達10年的婚姻,現有家庭財產主要是早年購入之婚姻居所,訴訟雙方各自謀生能力又都足以照顧自己的經濟需要,本席認為採用平均分配原則作為起步點是一個適當的做法。

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66.在前述LKW v DD 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一段失敗婚姻的往事。因為,這樣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訴訟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訴訟雙方都企圖將婚姻失敗歸咎於對方,本席卻認為,在本案的案情而言,訴訟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行為並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這是一段長的婚姻。婚姻期間,訴訟雙方都工作,賺錢養家,及照顧家庭。本席認為,他們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稱的。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認為並無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在考慮全部證據後,應作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67.訴訟雙方都同意法庭頒令將婚姻居所出售。本席認為,在付清按揭餘款及扣除所有必須之開支後,淨得應先用來償還訴訟雙方在購入婚姻居所時向家人的借款及分居後的債務,然後撥款作為滿足兩名兒子之需之撥備,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平分後,再從男方分得之款項中扣除男方應付未付的按揭還款、差餉及地租、管理費及男方佔用婚姻居所期間之公共設施雜費。

68.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也認為可頒令訴訟雙方在附屬濟助事宜上清楚了斷。

裁決

69.本席頒令︰-

(1) 女方須立即將婚姻居所出售,底價為$6,334,000,或訴訟雙方同意之金額。

(2) 在婚姻居所出售之交易成交不少於4個星期前,女方須搬離婚姻居所,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3) 出售婚姻居所所得款項 ,在扣除所有必須之開支後,淨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a) 支付$155,000給男方(見上文第14段);

(b) 支付$690,000給女方(見上文第24段);

(c) 支付$12,000給男方(見上文第36段);

(d) 支付$684,000給女方(見上文第61段);

(e) 支付$73,831.4給女方(見上文第62段);

(f) 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4) 支付女方所得之份額給女方。

(5) 從男方所得之份額中︰

(a) 支付$260,158.86給女方(見上文第64段);

(b) 餘款給男方。

(6) 所有給訴訟雙方的付款受第一押記所支配。

(7) 在上述各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8) 訴訟任何一方有權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訟費

70.訴訟雙方有不少案情,都沒有獲得法庭採納。本席打算就附屬濟助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7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訴訟雙方本身之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由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轉聘周偉雄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