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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57/2019
[2023] HKCFI 14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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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劉榮照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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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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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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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現在就住你所面對嘅控罪,因為陪審團已經一致裁定你罪名成立,我亦有機會聽過你代表大律師嘅減刑陳詞,考慮過相關案例之後,而家就作出一個判刑同埋畀出判刑理由。
經審訊之後,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人陳凱年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涉案危險藥物係內含10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108克晶狀固體(俗稱「冰」毒)。
案情
根據本案呈堂證據,案發係2019年4月3日凌晨大約00:56時,一隊隸屬深水埗警署特別職務隊第一隊警員當時正喺深水埗一帶進行反毒品嘅調查同埋巡邏。大約00:56時,有警員發現被告人喺福華街沿住長沙灣道四處張望,行跡可疑,於是對被告人嘅行蹤加以監視。不久,被告人喺大埔道登上咗一部的士,由大埔道左轉返入去福華街,停泊喺31號之外馬路上。當時原本坐喺左邊後座乘客位嘅被告人(根據的士司機證供)曾經致電某人,表示已經到達,而亦從對方喺電話傳嚟嘅聲音亦表示知道,正在下樓。
之後,警員發現有一名著黑色上衫、深色短褲男子,當時手持一個粉紅色嘅膠袋,從福華街29號一棟唐樓走出行人路,然後穿過停泊街邊嘅車輛步行到的士左後乘客位。的士後座門係打開咗,警員見到該名男子就伸手將粉紅色膠袋遞進或者伸咗入去的士車廂之內。不久,車門就關上。該名男子亦轉身離去,向楓樹街方向。
警員當時見狀就思疑正在有一個毒品嘅交收嘅行動進行,於是馬上有三名警員上前將正在開行嘅的士截停。警員其後打開的士車門,發現當時被告人已經從左邊嘅乘客位移至右邊嘅乘客位,喺司機位後座。而喺被告人嘅雙腳中間,警員聲稱發現有該包粉紅色膠袋。隨即警員要求的士司機及被告人落車接受調查,而亦有警員撿取咗車廂裡面嘅粉紅色膠袋,發現內面有一個粉紅色紙盒,而該紙盒並非密封。警員打開紙盒,發現盒內藏有八包印有米奇老鼠圖案嘅透明可再封膠袋,裡面分別都藏有一啲晶狀嘅物體,思疑係「冰」毒。被告人於是隨即被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拘捕,並且喺現場施行警誡。警誡之下,被告人選擇緘默。
有關嗰八包思疑「冰」毒,警方最後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同分析,結果證實係「冰」毒,份量淨重係106克,根據本案嘅承認事實,有關「冰」毒嘅市值喺案發嘅時間係港幣六萬一千多元。
被告人喺審訊之中一直否認自己對膠袋裡面嘅物品知情,亦當然否認管有甚至販運涉案嘅危險藥物「冰」毒。佢解釋喺案發嘅時候正在的士裡面等候一名朋友,將一啲工作上嘅工具交還番畀佢。
根據陪審團今日嘅裁決,陪審團明顯唔接納被告人嘅證言。雖然案中冇任何直接證據去指證被告人知情或者意圖管有有關嘅「冰」毒作販運用途,但陪審團亦明顯認為根據本案整體嘅環境證據,佢哋係可以作出唯一同合理嘅推論,便是案發時,被告人的而且確是知情情況之下同該名黑衣男子進行「冰」毒交收,被告人亦係明顯對膠袋裡面物品嘅性質,即係毒品「冰」毒早已知情。而喺接收八包嘅涉案「冰」毒之後,被告人亦指示的士司機開車前往大角咀,從此佢哋亦裁定被告人顯示佢當時係對涉案嘅物品(即「冰」毒)係有保管同控制。
從以上所有嘅情況,最後陪審團作出唯一同合理嘅推論,就係被告人管有涉案嘅「冰」毒作販運用途,亦達至到一致裁決。
被告人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今年55歲,1967年喺內地出生,2002年嚟香港,佢到現時仍然未婚,佢與父母及弟弟住喺葵涌葵聯邨一個公屋單位。案發時,佢係領取綜援,但亦都任職舞台佈置嘅散工工作,日薪1,000元,平均額外嘅收入由幾千至到萬多元不等,視乎開工日子。
定罪紀錄方面,佢喺2015年11月23號曾經因為干犯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藏有工具可作吸毒用途喺裁判法院被判接受15個月感化。
輕判求情方面,代表佢嘅許大律師並未能夠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有任何額外嘅減刑因素。許大律師亦向法庭指出有關「冰」毒嘅判刑指引上訴庭經已定下,要求法庭按照有關判刑指引判刑。
量刑考慮
判刑前,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本案嘅案情、涉案毒品嘅性質、份量、被告人嘅背景、定罪紀錄,以及辯方提出嘅減刑陳詞。販運危險藥物罪係一項嚴重嘅控罪,最高刑罰終生監禁同罰款5,000,000元,因此任何人如果從事販運危險藥物嘅行為,一經失手被擒,定罪之後將會預期會被法庭嚴厲處置。
喺呢單案件,涉案嘅毒品份量係106克「冰」毒,上訴庭喺譚伊真案裡面已經對「冰」毒作出一個量刑指引。介乎70克至300克嘅「冰」毒,上訴庭指出量刑起點係11至15年,由於本案涉及總共106克嘅「冰」毒,按照以上嘅指引去計算,量刑嘅起點應該係十一年零八個月。被告人由於唔認罪,而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因此自然不能夠獲得任何因為認罪而可以獲得嘅量刑扣減。除此之外,本席亦見不到有其他嘅理由減刑。雖然喺減刑陳詞之中,辯方曾經提出過被告父母親均已年邁,係高齡,但上訴庭喺呢類案件之中已經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由於控罪性質嚴重,一般家庭環境都不能夠接納成為有效嘅求情因素,故此,本席亦不能夠因此係予以任何進一步扣減。最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十一年零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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