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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94/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une 2023 before Vice President of the Court of Appeal, Justice of Appeal, Justice of Appeal.
1. 2023年3月15日,本庭頒發判案書 ( [2023] HKCA 297 ),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該上訴是針對土地審裁處於2021年3月5日所作出的的決定,駁回申請人向答辯人提出的申請。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refused; Notice of Motion struck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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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94/2021, [2023] HKCA 698 原案件 [2023] HKCA 2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1年第594號 (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9年第1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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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3年3月15日,本庭頒發判案書 ([2023] HKCA 297),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該上訴是針對土地審裁處於2021年3月5日所作出的的決定,駁回申請人向答辯人提出的申請。 2.2023年4月11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3.本庭經考慮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已呈交的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4.本庭在2023年3月15日判案書已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此不贅。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6.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提出了以下他認為重要的法律問題:
7.從申請人以上所提出的問題,可以清晰看到申請人擬提的上訴,只是關乎一份特定的公契的正確詮釋以及該公契對於本案事實的正確應用。申請人未能具體說明擬提出的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8.申請人在2023年4月27日及5月17日的書面陳詞中,基本上只是重複他的上訴論點,以及提出一些新的事實論點。終審法院的上訴機制並非是為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也不是讓申請人提出一些新的事實論點。 9.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無論如何,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10.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其擬提的上訴缺乏理據,也沒有成功機會。本庭拒絕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11.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申請人可於14天內,就答辯人2023年5月19日的訟費陳述書存檔及送達反對陳述書 (以2頁為限)。除非本庭作出進一步指示外,否則答辯人的訟費其後將以簡易程序書面評定。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孖士打律師行的訟辯律師孔思和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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