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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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 [1] ,罪行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21年9月22日,在九龍觀塘宜安街的蘋果遊戲機中心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新義安的成員。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黎匡晉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6個月。

Case No.HCMA 51/2023[2023] HKCFI 132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Ap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1/2023

[2023] HKCFI 13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5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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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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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23年4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3年6月9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 [1],罪行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21年9月22日,在九龍觀塘宜安街的蘋果遊戲機中心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新義安的成員。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黎匡晉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6個月。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聆訊當日聽畢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交代判決的理由。

控方案情[2]

3.審訊時控方只傳召了1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為一名臥底警員,案發當日,他喬裝為普通市民前往蘋果遊戲機中心就非法賭博活動進行放蛇行動。當晚6時他正與1名姓余花名「排骨」的男子在玩老虎機,證人看見1名男子進入遊戲機中心(後知花名為「BEN屎」,即上訴人)。「BEN屎」要求余還錢,余身上沒錢,所以他問控方第一證人借了140元還予「BEN屎」,「BEN屎」當時表示不想拿錢,威脅對余動粗,並向控方第一證人說:「𡃁仔,你係咪幫佢呀?我老新跟阿一㗎,你唔識我?」余著控方第一證人替他報警,證人步出遊戲機中心致電報警後折回。其後余表示已經與對方和解,將140元交予「BEN屎」後余便和控方第一證人一同離開遊戲機中心。

4.控辯雙方承認「老新」是指新義安,為一活躍於香港的三合會組織。「跟」是指追隨、效忠、加入三合會的意思。

5.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他之前未見過「BEN屎」,今次事件歷時約9分鐘,期間「BEN屎」幾乎全程都是戴著黑色太陽眼鏡,只有約10秒鐘的時間將太陽眼鏡除下。證人觀察「BEN屎」時距離約6-7米,現場光線充足,除間中有其他客人經過外,視線沒有受到任何阻擋。證人形容「BEN屎」為50至60多歲,身型偏瘦,約1.65米高,黑頭髮及中間分界,上唇有留鬚,當時他身穿短袖衫紅色褲。證人表示「BEN屎」向他說話時的聲音是大聲的。其後於2021年12月22日的認人手續中,控方第一證人認出上訴人就是他指稱的「BEN屎」。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裁判官簡述上訴人的證供如下 [3]

(1) 案發當日,他是到了案中的蘋果遊戲機中心打機;

(2) 他有見到余姓男子,也曾發生向余作出追討金錢的對話,有關的金額是140元;

(3) 約10分鐘後,余將140元交予上訴人;

(4) 上訴人不知道余的錢從何來;

(5) 上訴人沒有威脅過向余動粗;

(6) 上訴人稱控方第一證人根本不在現場,他從來沒有見過控方第一證人,更遑論向控方第一證人自稱黑社會。

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7.裁判官指出本案的爭議事項為 [4]

(1)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不在場;及

(2) 控方第一證人對上訴人的行為及説話描述是否可信和可靠。

8.裁判官在分析證供時謹記控方的舉證責任,指出本案涉及一對一的指控,故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至關重要。考慮過證人的整體證供和辯方律師提出的批評後,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可靠的證人,其證供如實交代了事實的經過,故此裁判官完全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並給予十足的比重。

9.就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當日確有向余追回140元,亦有問余為何拖數良久,雖然他承認約10分鐘後余將140元交給他,卻表示不清楚這是余自己的錢還是其他人幫他還款,裁判官認為他既一直與余一起,其說法完全不合理,似乎是不想帶出當時余曾與其他人交談的事實。再者,上訴人完全沒有交代他與余近10分鐘的交集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只是一再重申他沒有威脅余。因此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將事情完整向法庭交代,拒絕接納其證供並不給予任何比重,亦不接受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在現場的說法。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於2023年2月19日向法庭提交的上訴理據如下:

(一) 上訴人質疑控方為何不傳召余出庭作供。

(二) 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中的對上訴人外型的描述與上訴人的外型不符。

(三) 裁判官單憑控方證人一面之詞作出裁決不符公義。

上訴理由的考慮

11.就上訴人質疑控方沒有傳召余出庭作供之事,本席認同代表答辯人的檢控官黃雋文所言,本案控方從來沒有把余列作控方證人,控方沒有責任傳召他出庭作證;何況控方案情指稱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而非余自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因而控方只依賴第一證人的證供並無對上訴人造成任何不公。

12.上訴人稱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對他外型的描述與他本人的外型不符。上訴人說他已年屆64歲(案發時63歲),但證人在庭上提及的「BEN屎」年紀為50至60歲;此外,上訴人的身高為1.76米而非證人提及的1.65米;上訴人稱自己屬體型健碩的中等身材,而非證人所指的體型偏瘦;此外,案發於2021年9月22日,上訴人指由他於同年8月5日補領身份證上的照片,便能夠證明當時他的髮型並非中間分界。

13.就證人描述「BEN屎」的年紀與上訴人年紀不符一事,辯方律師在結案陳詞時已向法庭指出,裁判官亦已妥為考慮:「據法庭在庭上觀察,被告外表的年紀比實際為輕,在案發時PW1覺得被告是50多歲是完全合理。[5]」至於證人對上訴人身高的描述,本席認為兩者並沒有重大的誤差。案發與審訊期間相差超過15個月,上訴人的體型有所改變不足為奇。再者,正如答辯人所指,髮型可以隨時變更。這些差別不足以影響證人證供的可信性。

14.本席認同案中的爭議點是上訴人在追討欠款的過程中,是否有向控方第一證人自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因此本案的重點在於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至於他對上訴人的辨認,只是衡量他可信可靠性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案中不爭的事實是,上訴人於案發時確實身在相關的遊戲機中心向余追討140元欠款,余亦於10分鐘後將欠款交回,明顯他就是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中向余追討140元欠款的「BEN屎」。

15.就他對控方證人誠信的評估,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詳細解釋為何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但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原因,在此不贅。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評估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屬他決定的範疇,此為一事實裁決。本席在考慮過案中證據及裁判官的分析後,認同裁判官的評估合乎情理邏輯,其裁斷有充分理據支持,本席沒有理由作出干預。

16.上訴人提出的理據無一成立。本席以重新聆訊方式再行審視案中證據後,認同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控罪,他的定罪是安全及穩妥的。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結論

17.上訴駁回,維持定罪原判。

  ( 黎婉姫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黃雋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2]  裁斷陳述書第3段

[3]  裁斷陳述書第4段

[4]  裁斷陳述書第5段

[5]  裁斷陳述書第1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