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89/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y 2023.
2. 案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4月14號凌晨4時左右,爬入大埔汀角路41號,用當時外牆的一幅棚架,登上1樓,經1樓窗戶潛入位於該處的「聯益鄉公所」,之後將所內的一個鐵櫃撬開,並取走櫃內300元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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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9/2022 [2023] HKDC 6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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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案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4月14號凌晨4時左右,爬入大埔汀角路41號,用當時外牆的一幅棚架,登上1樓,經1樓窗戶潛入位於該處的「聯益鄉公所」,之後將所內的一個鐵櫃撬開,並取走櫃內300元硬幣。 3.根據大樓外的閉路電視紀錄,警方在2022年4月15日下午4時30分左右,在被告住所外,將被告截獲。在被捕後及警誡下,被告當時回應﹕「我擒入去鄉公所玩囉。」 4.在當晚的錄影接見中,被告就案發當晚情況,向警方作出進一步交代,但卻謊稱他當時沒有撬開鐵櫃,或從櫃中取走任何金錢。 5.在今早聆訊,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確認,被告今天撤回後者這一不實的說法。被告承認當日在潛入鄉公所後,他有撬開鐵櫃,及取走櫃內300元硬幣。 被告背景 6.被告於1979年12月在香港出生,現年43歲,曾受初中一年級程度教育,單身。根據辯方大律師今早求情陳述提及,被告年輕時,曾被診斷患有中度精神障礙,由2004年起,即由社署跟進,並每月獲發3,000元的傷殘津貼,但辯方接受這對被告於法律程序及其後果的認知完全沒有影響。辯方大律師亦同意,他絕非因精神問題影響,而干犯本案。 7.辯方大律師求情時亦同時指出,於案發時間,被告有一份正職,他是於街市運輸的工作,有一份固定的月薪大約港幣10,000元左右。 8.辯方大律師今早亦向法庭呈上兩封信函,一封由被告的親妹所寫,另外一封則是由他在還押期間認識的一些囚友共同簽署的信函。信函內容指被告雖然係一名智障人士,但佢的性格隨和樂觀,及主動幫助別人,從不計較得失。誠如辯方李大律師提及,這是一封比較少見的信函,由囚友主動撰寫,為被告說項。 9.至於被告親妹的信件,內裡基本上提及被告一直與她相依為命,被告有幫忙分擔家務。以其所知,被告對已犯事件亦有悔過之心,願意為自己犯錯負上責任。 被告的刑事紀錄 10.被告前後有30項被定罪的紀錄,其中21次為入屋犯法罪,另外5項為盜竊罪、刑事毀壞罪及一項縱火罪。被告最後一項紀錄為2019年12月5日因兩項入屋犯法罪,而被處以22個月的監禁。根據控方今早提供的資料,被告為此服刑至2020年11月17日獲釋。 量刑考量 11.根據上訴庭多年來的量刑準則,由於被告爆竊的單位是非住宅處所,故量刑的起點一般應訂於兩年半監禁。但在本案中,本席不能忽視被告的多項入屋犯法罪的前科,明顯地,之前罰則對被告沒有發揮充分的阻嚇作用,有見及此,本席認為量刑的起點應提高至33個月監禁。被告於最早時間向法庭提出會認罪,故他當然可獲全數三分一的扣減,因此會下調至22個月監禁。 12.另外,被告今早經代表大律師向法庭確認,假若法庭下令被告作出賠償,他的親妹可於今天內向法庭繳交500元賠償金額,其中300元為被告當日由鄉公所鐵櫃內取去之300元,另外200元則作為賠償鄉公所鐵櫃及鎖頭被毀。就此,本席認為法庭可以作出額外之1個月扣減。 13.基於上述討論,被告人就一項入屋犯法罪,法庭判處佢需要監禁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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