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景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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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控罪二(管有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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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5/2022 [2023] HKDC 4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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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控罪二(管有危險藥物罪)。 2.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2年4月12日01:52時左右,警員在屯門愛定商場樓梯巡邏時,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他查問。 3.經搜查,在被告人身上檢獲一個膠袋,內有30個載有可卡因的膠袋(證物1)及一張摺疊的港幣20元紙幣,載有內含可卡因的0.01克固體(證物2)。 4.被告人身上亦搜到港幣1,048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5.政府化驗所證實,證物1的30個膠袋載有內含4.55克可卡因的共5.07克固體;證物2紙幣載有內含可卡因的0.01克固體。 6.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他管有證物1作非法販運用途,及管有控罪二的危險藥物。 7.被告人有五次刑事紀錄,但都與毒品無關。 8.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 9.被告人現年21歲,他在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三。他出生之後,父親離異,由姑姐及姑丈養育成人。被告人當過地盤工人,亦做過倉務員,月薪大約港幣20,000元。 10.被告人的女友在2021年11月為被告人誕下一名兒子,被告人與女友、她的母親及兒子一同居住。大律師說因為疫情影響,被告人的收入明顯減少,他面對經濟壓力,又在壞朋友的影響之下干犯本案。被告人的家人非常支持被告人改過自新,被告人亦希望在服刑完結之後跟隨祖父、叔父做工程工作,承擔照顧女友及兒子的責任。 11.辯方大律師陳詞說第二項控罪涉及可卡因數量非常之少,因此請求法庭把兩項控罪的刑期完全同期執行。大律師希望法庭採納劉德明案作為判刑指引,盡量輕判。 12.辯方亦呈交了被告人及家人的求情信,本席已經一一考慮。 13.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即使犯案人年紀輕及毒品數量少,一般判刑都是即時監禁,本案並沒有例外情況可以不判監禁。 14.上訴庭在劉德明案[1]及AG v Rojas[2]案訂下了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本案的控罪一涉及販運4.55克的可卡因,本席參考了量刑指引,亦考慮了被告人是比較年輕和沒有販毒的前科,本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扣減,減至兩年。控罪二涉及管有十分少量可卡因,因為控罪一的刑期,法庭毋須先索取戒毒所報告,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亦因為被告人認罪而減為4個月監禁。 15.本席考慮了案中所有情況之後,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所以被告人的總刑期是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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