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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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21年12月9日下午4時40分左右,警員在進行反罪案巡邏巡至淅江街時,見有一輛車輛亮起死火燈而司機則在睡覺,及後叫醒司機查問並察覺被告人有可疑,故進行搜身。並在被告人的長袖恤衫右前口袋內發現一個懷疑玻璃冰壺(有兩個注入口)及一支玻璃吸管(“證物1”)。經化驗後雖不能用作吸服裝置,但驗出0.01可卡因存在。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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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6/2022 [2023] HKDC 7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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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藥物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於2021年12月9日下午4時40分左右,警員在進行反罪案巡邏巡至淅江街時,見有一輛車輛亮起死火燈而司機則在睡覺,及後叫醒司機查問並察覺被告人有可疑,故進行搜身。並在被告人的長袖恤衫右前口袋內發現一個懷疑玻璃冰壺(有兩個注入口)及一支玻璃吸管(“證物1”)。經化驗後雖不能用作吸服裝置,但驗出0.01可卡因存在。 3.其後進行搜車,並在司機位與前排乘客位之間的儲物格內發現以下物品:
4.於警誡下被告人稱 “可樂” 供自用。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32歲,中五程度,現和女友、母親及一名12個月女兒居於一公屋單位。因被告人已被還押有一年多,他的女兒是在還押期間出世。 6.被告的母親現依頼$6,000綜緩及女友出外兼職侍應所得的$10,000收入過活及照顧女兒。 7.被告人被捕前是一名貨車司機及送貨員,月入約$30,000,而他亦有兼任電召車司機,每月可多獲$20,000收入。被告人給予女友及母親每人$5,000作生活費。被告人只得一項醉駕紀錄。 8.辯方指被告人於被捕前染上毒癮,每天吸食0.3-0.4克可卡因,而他亦習慣每次購買1個月份量,那可會便宜些,約13,000 至15,000元。 9.辯方亦進一步呈上被告人過往的捐獻紀錄以帶出他的為人亦於能力內樂善好施。被告人現已後悔不已,更遺憾的是連累了家人及錯過了女兒出生的好時光。 10.就著重大部份自用之說,當然,本席亦沒有忽略被告人是有毒癮,而車上亦有電子磅等儀器存在及找到吸食工具。(雖化驗師稱不能,但經辯方陳詞稱那可能是失去了另1外置鐵絲網,及看過相片冰壺已被燻黑及驗到有毒品存在,本席接納是可以用於吸食。) 11.但考慮了他的收入是否如他所言般豐厚,或車上的膠袋真正的用途如何,除非有進一步證供。否則法庭此階段並不能接納其陳詞。辯方亦不再堅持及選擇不再提出證供進一步證實。 12.本席留意到正如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被捕前曾吸食可卡因 (被捕5天前的驗尿顯示)。而車上冰壺亦沾有毒品。這些支持其被捕前吸食可卡因說法。本席接納有部份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 13.就量刑起點,根據Lau Tak Ming[1]一案,即 5-10克為5-8年監禁。純數學計算是61.44個月。本席留意到被告人並沒說同類紀錄,只得一項醉駕。本席以60個月為起點,認罪給予3份1扣減,即40個月監禁。 14.本席接納有部份毒品是自用,另外考慮到被告人之個人背景,特別是他女兒出生後仍未能相聚及盡父親的責任,本席亦希望正如被告人所說,不再重蹈覆轍,改過自新及可盡快和女兒團聚,重新擔起父親及兒子的責任。於這基礎下酌情把刑期下調4個月至3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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