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澔沅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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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9月,盛譽工程有限公司(“盛譽”)承接了川龍街115號2至6樓住宅大廈翻新工程,因疫情關係而暫時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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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64/2022 [2023] HKDC 6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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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D1及D2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背景 2.2021年9月,盛譽工程有限公司(“盛譽”)承接了川龍街115號2至6樓住宅大廈翻新工程,因疫情關係而暫時停工。 3.2022年3月12日吳氏(盛譽員工)回來復工並打開2樓大門見內有2人(即D1及D2),而各人手持一卷銅線,因吳氏不認識他們,期間曾了解他們為何人及何故在此出現。最終亦報警處理。警方到達後把D1拘捕。但警方到來前,D2已離開現場不知所蹤。 4.警誡下D1承認:
閉路電視片段 5.涉案工地的閉路電視拍攝到D1及D2從5樓步行下來,進入不同房間,片段中見到D2把窗框及冷氣裝置搬出來,放在樓梯位置。其後,片段中見到D2手持一卷銅線。 6.2樓處所的相片顯示該處仍是裝修工地,地上放着一袋袋水泥粉及多件工具。 7.本案被盜物品即8卷銅線,共值960元。 8.D2其後於2022年5月16日被拘捕。 求情及判刑 9.D1現年35歲,和妻子已分開及只有小五教育程度,D1內地出生,並於2014年來港定居。被捕前當散工私人司機,月入約21,000元。D1過往有2項定罪紀錄但和本案不相同。 10.辯方求情指,是次只是一時貪念現已後悔不已,今後必定不會重犯。 D2 11.D2現年38歲,已和前妻分居。D2在國內出生,於2000年到港,他只有國內小二教育程度。自2008年起,便依賴綜緩為生,現約有7,000元津貼。 12.D2過往先有9項定罪紀錄,但沒有和不誠實有關或同類案底。故本席認為不用調高量刑點。辯方救情指D2是在街上遇上D1,在D1之建議下,D2才和應而犯案。 13.2名代表大律師均陳詞指本案雖涉及住宅單位,但正在進行裝修,冇人居住,故可考慮把一般為3年的量刑點下調。
15.2名辯方大律師各分別呈上另1案例以支持他的論點,本席不打算在此討論,本席認為楊國生一案已足夠支持2人陳詞,該案案情相似,上訴法庭亦沒批評刑期有不妥之處。故此本席認為本案亦可以30個月起點。 16.值得一提的是,楊國生一案中原審法官因該案是機會主義形式干犯及失物被起回而作進一歩2個月扣減。 17.本席認為並不適用於本案,本宗並非機會主義,即使接納D1所說,在2/F處以檢到鎖匙。但細想一下,D1若非心懷不軌何故會走上大廈的2/F查看,更甚的是保管了鎖匙數天,才決定犯案。更找來D2一同犯案,那更顯示有思考過並非偶然之下。這和一般機會主義不同,比如說偶然路過見大門打開,便入內看看有否物品可偷,正如鼠偷(Sneak Theft)般。 18.從2人犯案這點,本席留意到相關之爆竊手法並非專業,不見是精心策劃,本席並不打算上調起點。 19.D1再言,本席以30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份1,判處20個月監禁。 20.D2是定下審期後,才決定認罪,其扣減只應有20-25%,但本席留意到審期訂於2023年5月22日,D2於2022年11月14日便去信法庭表示認罪,和審期亦有一段日期,有見及此,本席認為25%是合當,以30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處22個月15天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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