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澔沅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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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9月,盛譽工程有限公司(“盛譽”)承接了川龍街115號2至6樓住宅大廈翻新工程,因疫情關係而暫時停工。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64/2022[2023] HKDC 69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64/2022

[2023] HKDC 6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澔沅(第一被告人)  
  劉日新(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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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3年5月22日
出席人士:  黎啟陽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畢新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李黎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羅達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景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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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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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D1及D2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背景

2.2021年9月,盛譽工程有限公司(“盛譽”)承接了川龍街115號2至6樓住宅大廈翻新工程,因疫情關係而暫時停工。

3.2022年3月12日吳氏(盛譽員工)回來復工並打開2樓大門見內有2人(即D1及D2),而各人手持一卷銅線,因吳氏不認識他們,期間曾了解他們為何人及何故在此出現。最終亦報警處理。警方到達後把D1拘捕。但警方到來前,D2已離開現場不知所蹤。

4.警誡下D1承認:

(i)  打算偷銅線變賣;

(ii)  在2樓處所及檢獲鎖匙用來開門。

(iii)  D1找他的朋友D2陪同。

閉路電視片段

5.涉案工地的閉路電視拍攝到D1及D2從5樓步行下來,進入不同房間,片段中見到D2把窗框及冷氣裝置搬出來,放在樓梯位置。其後,片段中見到D2手持一卷銅線。

6.2樓處所的相片顯示該處仍是裝修工地,地上放着一袋袋水泥粉及多件工具。

7.本案被盜物品即8卷銅線,共值960元。

8.D2其後於2022年5月16日被拘捕。

求情及判刑

9.D1現年35歲,和妻子已分開及只有小五教育程度,D1內地出生,並於2014年來港定居。被捕前當散工私人司機,月入約21,000元。D1過往有2項定罪紀錄但和本案不相同。

10.辯方求情指,是次只是一時貪念現已後悔不已,今後必定不會重犯。

D2

11.D2現年38歲,已和前妻分居。D2在國內出生,於2000年到港,他只有國內小二教育程度。自2008年起,便依賴綜緩為生,現約有7,000元津貼。

12.D2過往先有9項定罪紀錄,但沒有和不誠實有關或同類案底。故本席認為不用調高量刑點。辯方救情指D2是在街上遇上D1,在D1之建議下,D2才和應而犯案。

13.2名代表大律師均陳詞指本案雖涉及住宅單位,但正在進行裝修,冇人居住,故可考慮把一般為3年的量刑點下調。

14.D1更援引楊國生[1]一案,本席引用D1案件撮要: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國生CACC 4/2006[附件1]處理一宗正在進行裝修的住宅屋犯法罪,該宗的犯案者進入一個正在進行裝修的住宅單位,當時裝修工人已外出用膳,留下背包及一些工具在單位內,犯案者入內把屬於裝修工人的背包及兩支電鑽拿走,但被及時發現及阻止。由於涉案及其鄰近單位皆已非被用作住宅,原審法官將涉案單位視為非住宅單位,並採納了兩年半的判刑起點,除給予犯案者因認罪所得的三分一扣減外,再給予他兩個月的扣減,作為因應案件是機會主義形式干犯,及涉案失物全部被起回的原故,上訴法庭認為扣減後的18個月監禁並非明顯過重,故此拒絶將刑期進一步扣減。”

15.2名辯方大律師各分別呈上另1案例以支持他的論點,本席不打算在此討論,本席認為楊國生一案已足夠支持2人陳詞,該案案情相似,上訴法庭亦沒批評刑期有不妥之處。故此本席認為本案亦可以30個月起點。

16.值得一提的是,楊國生一案中原審法官因該案是機會主義形式干犯及失物被起回而作進一歩2個月扣減。

17.本席認為並不適用於本案,本宗並非機會主義,即使接納D1所說,在2/F處以檢到鎖匙。但細想一下,D1若非心懷不軌何故會走上大廈的2/F查看,更甚的是保管了鎖匙數天,才決定犯案。更找來D2一同犯案,那更顯示有思考過並非偶然之下。這和一般機會主義不同,比如說偶然路過見大門打開,便入內看看有否物品可偷,正如鼠偷(Sneak Theft)般。

18.從2人犯案這點,本席留意到相關之爆竊手法並非專業,不見是精心策劃,本席並不打算上調起點。

19.D1再言,本席以30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份1,判處20個月監禁。

20.D2是定下審期後,才決定認罪,其扣減只應有20-25%,但本席留意到審期訂於2023年5月22日,D2於2022年11月14日便去信法庭表示認罪,和審期亦有一段日期,有見及此,本席認為25%是合當,以30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處22個月15天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CACC 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