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545/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pril 2023 before 陳振國法官.

Family law – Custody –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LKW v. DD – Property division – Daughter's support – Custody to Wife – 80/20 split of net proceeds

Legal issues: 女兒管養權 · 附屬濟助分配

Outcome: Custody awarded to Wife; Property sold and proceeds split 80/20; Costs awarded to Wife

Case No.FCMC 8545/2021[2023] HKFC 7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8 Apr 2023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8545/2021

[2023] HKFC 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年第 854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3年 4 月 19日
判決日期:  2023年 4 月 2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管養權、附屬濟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有關女兒管養權和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現年41歲;丈夫則為43歲。

4.訴訟雙方於2007年結婚。

5.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14歲,是一名學生,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照顧。

6.妻子於2021年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 法庭於2023年2月2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7.從案件的歷史可見,雖然有證據顯示丈夫是知悉本訴訟的進行,而有關的訴訟文件和通知亦已成功送達給丈夫,但他似乎是採取一個愛理不理的態度,並缺席案件的所有聆訊。因此,本席決定免除排解財務糾紛的程序,並將案件直接排期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女兒的管養權

8.女兒現年14歲,是一名學生,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照顧。妻子要求女兒的管養權。本席留意到沒有證據顯示丈夫是不同意這個安排,加上妻子以往照顧女兒的歷史,本席認為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交給妻子,是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附屬濟助

9.妻子在本案的附屬濟助申請中,表示丈夫現時以個人名義持有以下物業:

(1)  香港新界屯門小欖青發里CEDAR II (以下稱 「前婚姻居所」);

(2)  同一屋苑的上層6號車位;及

(3)  同一屋苑的下層100號車位。

10.妻子認為這些都是家庭資產,亦由於丈夫在2021年獨自搬離前婚姻居所後已沒有供養她和女兒,因此,她要求法庭頒發售樓令,將以上3項家庭資產出售,並將淨售樓收益以80/20的比例分配,即80%給妻子,20%給丈夫。妻子在庭上澄清,她現時所要求的並不是有關她個人的經濟濟助,而是有關女兒未來的經濟濟助。

11.根據妻子所提供的專家估價報告(文件冊144-182頁),該些家庭資產的市場價值為:

(1) 前婚姻居所 HK$6,500,000
(2) 6號車位 HK$850,000
(3) 100號車位 HK$850,000 HK$8,200,000
減去現時按揭欠款約: HK$3,800,000
現時淨值為: HK$4,400,000

12.如以妻子所要求的分配(即80/20的比例),即她可得HK$3,520,000(80%);丈夫則可得HK$880,000(20%)。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13.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 (例如退休金)  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 (3)  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 (如有的話)  、財產及其 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案例

14.有關附屬濟助的申請,香港終審法院曾頒下一個非常有指引性的案例,即LKW v. DD(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12日)。

15.李義常任法官在案例中詳細分柝了一些英國的案例,如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acFarlane [2006] 2 AC 618,亦詳細討論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要求。李義常任法官的結論包括:-

(1)  香港法院不應再跟隨舊有香港案例C v. C [1990] HKLR 183 而局限申請附屬濟助一方只可得到「合理需要」 (reasonable requirement)  。(案例中第22段)

(2)  香港法院在考慮怎樣行使《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所付予的權力時,應該參考英國方面如White v. White等一系列的案例。(案例中第46段)

(3)  經濟濟助申請的結果很多時都是基於案件的個別事實基礎,而最終的指導原則是旨在取得一個公平的結果。(案例中第52段)

(4)  在大部份的案件中,家庭資產很多時未能滿足雙方面的需要,因此,法庭根本不需要就雙方需要以外的資產分配作出考慮。(案例中第54段)

(5)  White v. White系列案例中的指導原則可以歸納如下:-

(i)  法例的目的是要達致一個公平分配的結果 (案例中第56段);

(ii)  法庭在考慮分配時,不應有性別或角色間的歧視 (案例中第57段);

(iii)  法庭在有了初步分配的構想時,應考慮該分配是否符合平均分配的標準(yardstick of equal division)。一般來說,如要偏離平均分配的標準應要有好的理由 (案例中第58段);及

(iv)  法庭不應容許雙方在審訊時就婚姻持續期間中的一些細微事實作出事後的追查,這只會耗費家庭的資源及增加雙方的敵視 (案例中第62段)。

(6)  法庭在實際進行考慮時的步驟理應如下:-

(i)  調查雙方的經濟資源、謀生能力及各自的資產(案例第71至73段);

(ii)  調查雙方的各自需要,如雙方的總體經濟能力是不能滿足雙方的需要。調查應在此結束(案例第74至79段);

(iii)  如雙方的總體經濟能力是大於雙方的需要,法庭應該應用平均分配原則(案例第80至82段);

(iv)  法庭亦應考慮有否好的理由徧離平均分配原則(案例第83至130段);及

(v)  法庭在考慮法例中的各種因素時,是有酌情權給予不同的比重,而達致最後的一個公平結果(案例第131段)。

16.本席將根據以上的法律原則去考慮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

妻子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17.妻子現年41歲,她沒有很高的學歷,在過往多年都是一名家庭主婦,只是間中做一些兼職,收入微薄,大部分需要依賴丈夫的供養。但當丈夫在2021年7月突然搬離前婚姻居所後,妻子被逼返回她父親的財務公司擔任文員的工作,現時月薪HK$22,500。但從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她的父親亦有給予她經濟上的支持,平均約每月HK$50,000。

18.從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日期為2022年12月6日)  可見,妻子當時擁有的資產及債務包括:

(1) 銀行存款 HK$83,234.38
(2) 股票 HK$469,600
(3) 汽車(2019 Porsche Macan) HK$550,000
(4) MPF HK$8,620.95
(5) 信用卡欠款 -HK$7,996.14
共: HK$1,103,459.19

19.妻子在庭上補充,她的汽車已於2023年2月間以HK$400,000出售,但要償還汽車貸款HK$390,000,因此她現時是沒有擁有汽車的淨資產和有關汽車的支出。

20.據妻子所說,她現時已沒有能力支付按揭供款和管理費,因此,她與女兒現時的每月經濟需要包括:

項目 金額(HK$)
一般開支
食物 $5,000
雜項家庭開支 $5,000
保險費 $1,402.39 $11,402.39

女兒開支
學費 $26,393.40
額外補習費 $6,000
上學交通費 $1,250
保險費 $500
午餐及零用錢 $1,500 $35,643.40
共: $47,045.79

21.從以上數字可見,妻子並沒有列出她的個人開支,本席只可推論她未來是可維持個人的生計。但無論如何,妻子的說法是: 就算不計算她的個人開支,她每月仍有很大的赤字,因此需要父親經濟上的支援。

22.雖然丈夫今天缺席聆訊,對妻子所提出的證據並沒有提出異議。但本席認為就算在這情況下,法庭仍有責任去考慮該些證據或數字是否合理。

23.本席明白妻子現時的附屬濟助申請主要是有關女兒的未來需要,而不是她個人的需要。就女兒的需要而言,本席留意到她現時就讀於一所國際學校,以一個月HK$35,059.70的學費和其他個人開支來說,不能說是不合理。再加上她的合理支出理應佔家庭一般開支的一半,即HK$5,701.20 (HK$11,402.39 x ½ = HK$HK$5,701.20)  ,本席信納女兒現時的整體合理支出為每月約HK$40,000。

24.女兒現年14歲,是一名9年級學生,估計由現在到大學畢業應還有約8年時間。如以每月HK$40,000的需要計算,即每年HK$480,000;8年即HK$3,840,000 (HK$480,000 x 8 = HK$3,840,000)。妻子現要求從售樓淨收益中撥出80% (即約HK$3,520,000)  作為女兒將來的支出,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適當和合理的安排。

丈夫方面的證據

25.由於丈夫沒有提出任何要求和證據,本席無從考慮他的經濟狀況,本席亦只可推論他是有足夠的能力,為他的未來作出合適的經濟安排。

命令

2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1)  女兒的單獨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2)  前婚姻居所和兩個車位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的4個月內以市場的最佳價格出售,如有需要,妻子被授權可代丈夫簽署有關的買賣協議和契約。有關的售樓收益,在減去所有合理支出 (包括但不止於: 政府稅項、銀行按揭欠款、地產代理費用、律師費等等)  ,餘款的80%給予妻子,作為女兒贍養費之用;餘下的20%則支付給丈夫。

(3)  任何一方可就如何執行以上命令向法庭申請進一步指示。

訟費

27.由於妻子勝訴,應得到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這將是一個暫准的命令,如在頒令的14天內沒有反對的申請,有關命令將轉為絕對的命令。

第18條的聲明

28.本席同時頒發滿意子女安排的第18條聲明。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黃嘉慧律師事務所黃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