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545/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pril 2023 before 陳振國法官.
Family law – Custody –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LKW v. DD – Property division – Daughter's support – Custody to Wife – 80/20 split of net proceeds
Legal issues: 女兒管養權 · 附屬濟助分配
Outcome: Custody awarded to Wife; Property sold and proceeds split 80/20; Costs awarded to W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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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8545/2021 [2023] HKFC 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年第 854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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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有關女兒管養權和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現年41歲;丈夫則為43歲。 4.訴訟雙方於2007年結婚。 5.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14歲,是一名學生,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照顧。 6.妻子於2021年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 法庭於2023年2月2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7.從案件的歷史可見,雖然有證據顯示丈夫是知悉本訴訟的進行,而有關的訴訟文件和通知亦已成功送達給丈夫,但他似乎是採取一個愛理不理的態度,並缺席案件的所有聆訊。因此,本席決定免除排解財務糾紛的程序,並將案件直接排期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女兒的管養權 8.女兒現年14歲,是一名學生,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照顧。妻子要求女兒的管養權。本席留意到沒有證據顯示丈夫是不同意這個安排,加上妻子以往照顧女兒的歷史,本席認為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交給妻子,是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附屬濟助 9.妻子在本案的附屬濟助申請中,表示丈夫現時以個人名義持有以下物業:
10.妻子認為這些都是家庭資產,亦由於丈夫在2021年獨自搬離前婚姻居所後已沒有供養她和女兒,因此,她要求法庭頒發售樓令,將以上3項家庭資產出售,並將淨售樓收益以80/20的比例分配,即80%給妻子,20%給丈夫。妻子在庭上澄清,她現時所要求的並不是有關她個人的經濟濟助,而是有關女兒未來的經濟濟助。 11.根據妻子所提供的專家估價報告(文件冊144-182頁),該些家庭資產的市場價值為:
12.如以妻子所要求的分配(即80/20的比例),即她可得HK$3,520,000(80%);丈夫則可得HK$880,000(20%)。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13.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案例 14.有關附屬濟助的申請,香港終審法院曾頒下一個非常有指引性的案例,即LKW v. DD(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12日)。 15.李義常任法官在案例中詳細分柝了一些英國的案例,如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acFarlane [2006] 2 AC 618,亦詳細討論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要求。李義常任法官的結論包括:-
16.本席將根據以上的法律原則去考慮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 妻子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17.妻子現年41歲,她沒有很高的學歷,在過往多年都是一名家庭主婦,只是間中做一些兼職,收入微薄,大部分需要依賴丈夫的供養。但當丈夫在2021年7月突然搬離前婚姻居所後,妻子被逼返回她父親的財務公司擔任文員的工作,現時月薪HK$22,500。但從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她的父親亦有給予她經濟上的支持,平均約每月HK$50,000。 18.從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日期為2022年12月6日) 可見,妻子當時擁有的資產及債務包括:
19.妻子在庭上補充,她的汽車已於2023年2月間以HK$400,000出售,但要償還汽車貸款HK$390,000,因此她現時是沒有擁有汽車的淨資產和有關汽車的支出。 20.據妻子所說,她現時已沒有能力支付按揭供款和管理費,因此,她與女兒現時的每月經濟需要包括:
21.從以上數字可見,妻子並沒有列出她的個人開支,本席只可推論她未來是可維持個人的生計。但無論如何,妻子的說法是: 就算不計算她的個人開支,她每月仍有很大的赤字,因此需要父親經濟上的支援。 22.雖然丈夫今天缺席聆訊,對妻子所提出的證據並沒有提出異議。但本席認為就算在這情況下,法庭仍有責任去考慮該些證據或數字是否合理。 23.本席明白妻子現時的附屬濟助申請主要是有關女兒的未來需要,而不是她個人的需要。就女兒的需要而言,本席留意到她現時就讀於一所國際學校,以一個月HK$35,059.70的學費和其他個人開支來說,不能說是不合理。再加上她的合理支出理應佔家庭一般開支的一半,即HK$5,701.20 (HK$11,402.39 x ½ = HK$HK$5,701.20) ,本席信納女兒現時的整體合理支出為每月約HK$40,000。 24.女兒現年14歲,是一名9年級學生,估計由現在到大學畢業應還有約8年時間。如以每月HK$40,000的需要計算,即每年HK$480,000;8年即HK$3,840,000 (HK$480,000 x 8 = HK$3,840,000)。妻子現要求從售樓淨收益中撥出80% (即約HK$3,520,000) 作為女兒將來的支出,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適當和合理的安排。 丈夫方面的證據 25.由於丈夫沒有提出任何要求和證據,本席無從考慮他的經濟狀況,本席亦只可推論他是有足夠的能力,為他的未來作出合適的經濟安排。 命令 2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1) 女兒的單獨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2) 前婚姻居所和兩個車位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的4個月內以市場的最佳價格出售,如有需要,妻子被授權可代丈夫簽署有關的買賣協議和契約。有關的售樓收益,在減去所有合理支出 (包括但不止於: 政府稅項、銀行按揭欠款、地產代理費用、律師費等等) ,餘款的80%給予妻子,作為女兒贍養費之用;餘下的20%則支付給丈夫。 (3) 任何一方可就如何執行以上命令向法庭申請進一步指示。 訟費 27.由於妻子勝訴,應得到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這將是一個暫准的命令,如在頒令的14天內沒有反對的申請,有關命令將轉為絕對的命令。 第18條的聲明 28.本席同時頒發滿意子女安排的第18條聲明。
呈請人:由黃嘉慧律師事務所黃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