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雲傑 對 漁農自然護理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52/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23.
1. 申請人就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原審法官」) 2022年10月14日的判決,向本庭提出本上訴。按該判決,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僱員補償金港幣86,492.88元連同利息及訟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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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52/2022, [2023] HKCA 760 原本案件 [2022] HKDC 1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52號 (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18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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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就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原審法官」) 2022年10月14日的判決,向本庭提出本上訴。按該判決,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僱員補償金港幣86,492.88元連同利息及訟費。[1] 2.本上訴排期在2023年4月19日進行聆訊。申請人沒有出席聆訊;他致電法庭書記表示身體不適不能到庭。本庭考慮到申請人沒有按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提交書面陳詞,在答辯人同意下,指示押後聆訊,准許申請人在其後7天內就答辯人的陳詞綱要,提交書面回應陳詞,本庭之後以書面方式判決上訴。本庭同時指示,如申請人沒有按指示提交陳詞,則會被視為不擬作出回應。法庭書記已將上述指示以信函通知申請人,但他至今沒有向法庭提交回應陳詞,本庭因此視他為不擬回應答辯人的陳詞。本庭現以書面形式就上訴作出判決。 事實背景 3.申請人受聘於答辯人,出任農林助理員(漁業)。2009年9月20日在一艘船上執行職務時,頭部撞向身旁的鋼架,及背部撞到身後的冰箱,引致身體受傷。 4.2014年9月3日,申請人親自行事,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向答辯人申請補償。當時條例訂明的24個月起訴時限已過,在答辯人同意下,原審法官批准申請人逾時提出申請。 5.2019年3月29日,法庭登錄申請人勝訴的非正審判決。 6.其後,由於申請人沒有遵從法庭有關案件管理的命令行事,法庭因此頒令他不得存檔和送達證人陳述書。 原審法官的裁決 7.申請人的補償申請只涉及條例第7條[2]或第9條[3]的補償。 這是因為他在意外後已收取36個月全薪的「工傷病假錢」,超過了條例第10條規定可獲得的按期付款[4];及他是公務員,享有免費政府醫療服務,故沒有條例第10A條醫療費方面的補償申請。 8.申請人缺席補償金額評估審訊。 9.原審法官需要裁決的議題共有兩項:(1) 申請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及 (2) 申請人收入的計算方法。[5] 10.就第 (1) 項議題,僱員補償委員會2018年4月18日發出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評估申請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為7.5% 。申請人獲原審法官批准,逾期就表格9提出上訴。他稱他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因此是100%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答辯人一方則在審訊時改變之前同意7.5%的評估,提出申請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應為5%。 11.訴訟雙方都沒有提交醫學專家證供。申請人依賴10份社會福利署發出的備忘錄(合稱「社署備忘錄」),支持他的立場。該些備忘錄是關乎申請人申請普通傷殘津貼(「傷殘津貼」)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文件。其中8份綜援申請的備忘錄夾附了精神科醫生向社會保障辦事處發出的醫療評估表格,評估期覆蓋 2013 年 1 月 3 日至 2022 年 1 月 9 日,當中評定申請人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為100%。 12.另一方面,答辯人引用兩份日期分別為2010年12月23日及2012年7月17日,由容鳯書精神科中心3名精神科醫生組成的醫學委員會,向答辯人發出的備忘錄,當中指出申請人精神健康的問題與本案涉及的意外無關。 13.原審法官認為,答辯人在欠缺解釋或理由的情況下,在開審時才出爾反爾,提出較表格9的評估為低的百分比,加上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這個做法有違公平原則,法庭不應容許。原審法官亦認為,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任何證據基礎,採用的計算方法流於專斷和欠缺合理基礎。原審法官因此不接納答辯人5% 的立場。 14.至於申請人100% 的主張,原審法官不接納社署備忘錄可以支持他的說法,亦不認為容鳯書精神科中心3名精神科醫生的備忘錄對他有幫助。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或法律基礎支持他的主張。原審法官這方面的判決理由如下(判案書第21至25段):
15.原審法官在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後,認為委員會的7.5%評估有合理佐證予以支持,因此接納該評估,並以此作為計算的基礎。原審法官這方面的判決理由如下(判案書第27至29段,不包括註腳):
16.至於第 (2) 項議題,原審法官採納答辯人指申請人在緊接意外發生時的上一個月的收入為港幣16,017.20元的說法[6] ,並以此來計算申請人在第9條可獲得的補償。申請人在意外發生時45歲,補償額為相等於72個月收入的款項。原審法官因此裁定申請人可得的補償額為港幣86,492.88元(即港幣16,017.20元 x 72 x 7.5%),連同利息,並命令答辯人支付申請人的訟費。 申請人的上訴 17.申請人在2022年11月12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原審法官的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 18.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提出下列上訴理由:
19.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申請:
本庭的判決理由 21.條例第23(4)條規定,有關僱員補償申索的案件,在法庭作出命令之日起計的30天期滿後,訴訟各方不得提出上訴;但即使上訴時限已經屆滿,上訴法庭如認為適當,可延展提出上訴的時限。 22.如答辯人書面陳詞指出,本上訴是在上訴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由於原審法官的判決在2022年10月14日作出,條例第23(4)條規定的30天上訴期在2022年11月13日屆滿。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3條及第4條規則訂明,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須以向受影響的訴訟各方送達上訴通知書的方式提出。根據存檔法庭的上訴通知書的背頁所載,申請人是在2022年11月12日以郵寄及電郵兩種方式把上訴通知書送達答辯人及其代表律師。以電郵傳送訴通知書不是《高等法院規則》下認可的常規送達方式。至於以郵遞送達上訴通知書,《實務指示19.2》第2(b)段訂明,以平郵郵遞方式投寄的文件,以投寄的日期後第2個工作日當作為該文件的送達日期。2022年11月12日(即申請人郵寄上訴通知書當天)是星期六,因此上訴通知書的送達日期為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是故,申請人提出上訴的日期是2022年11月15日,超過規定的上訴期限兩天。 23.本庭在考慮是否行使條例第23(4)條賦予的酌情權力,把上訴期限延展,一般會考慮:(1) 延誤的長短; (2) 做成延誤的原因; (3) 擬提上訴的成功機會;及 (4) 延展時限可能對訴訟另一方造成的損害。 24.在本上訴申請人的延誤輕微。他沒有就延誤給予解釋。答辯人雖然指出上訴是在期限屆滿後提出,但沒有表示是否反對延展上訴期限,亦沒有提出如果延展時限可能對它造成損害。本庭認為,以本案的情況,應聚焦於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否享有合理成功機會。 25.從上訴通知書可見,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針對原審法官採用表格9的評估作為釐定他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申請人主張不應該採用表格9所評估的7.5%,而應以100% 作為他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原因是表格9的評估是在意外發生後不久作出,而之後的事情證實申請人並無任何工作及賺取任何工作收入之能力,而這個情況維持至今。 26.本庭認為,基於下述原因,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總結及訟費 27.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本庭撤銷他的上訴通知書。 28.按一貫訴訟常規,申請人上訴失敗應支付答辯人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因此指示:(1) 答辯人在本判案書頒發之日一起計的14天內存檔及送達不多於兩頁的書面訟費清單;及 (2) 申請人可在隨後的14天內存檔及送達訟費清單回應書(如有的的話)。 本庭之後會以書面就訟費金額作出評估,若回應書超過了兩頁的限制,本庭將不予考慮。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王家琪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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