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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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時由律師會當值律師服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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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31/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43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1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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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時由律師會當值律師服務代表。 2.於案發當日,上訴人正於青山精神病院留醫,於疫情下,一名醫護人員安排上訴人簽署一張「疫苗接種同意書」,但突然間,上訴人情緒激動,用手襲擊醫護人員的眼部,以致醫護的眼鏡墮地毁爛,右眼瘀傷。上訴人因此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 3.上訴人現逾50歲,他有17次刑事定罪紀錄,當中超過10次牽涉暴力。裁判官當時認為案情嚴重,因為裁判官正確地指出,醫護人員的安全需要法庭保護 ,避免被人襲擊。 4.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精神狀態不穩,因此先後索取四份精神科報告,所有報告均指上訴人沒有正視自己的病情,他的暴力風險被視為高,建議上訴人應該要入院接受精神治療,判處6個月的入院令。因此裁判官接納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判處上訴人入院令,為期6個月 。 5.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上訴理由為刑期明顯過重。另外,上訴人於法庭上作出自辯,於聆訊開始時就作出保釋申請,本席向上訴人解釋,本聆訊是處理他的刑期上訴申請。 6.然後上訴人在庭上不斷重覆地指他不想返回醫院,因為他不想被打,他指自己曾在醫院被打至流血。因為上訴人不斷重覆此上訴理由,因此本席邀請上訴人就坐。 7.本席根據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於法律上或事實上有任何出錯。裁判官正確地解釋判處入院令的理由,本席沒有任何理由推翻裁判官的決定。 8.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廖偉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