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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 2864 / 2021
[2023] HKFC 8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共同申請案件編號2021年第286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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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2023年4月18日 |
| 判決日期︰ |
2023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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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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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判案書稱第一申請人為“女方”,第二申請人為“男方”。
2.男方現年62歲。女方現年61歲。訴訟雙方在1986年在香港結婚。他們育有兩名子女,都已成年。在2021年8月,訴訟雙方以共同申請書以分居1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指訴訟雙方自2020年5月開始分居。共同申請書之第7段寫,男方會歸還給女方欠款,合共2百萬。
3.在2021年12月22日,訴訟雙方簽署一份家事調解協議書。協議條文如下︰
協議條文
1. 已出售物業的利潤
雙方確認婚姻期間有一項已出售物業的利潤為港幣2,000,000元,該筆款項屬於女方擁有但一直由男方持有保管。雙方同意男方以分期形式將港幣2,010,000元歸還給女方,安排如下︰
1.1 男方於2021年12月31日給女方第一期款項港幣30,000元,存入女方的中國銀行戶口。
1.2 由2022年1月起,男方開始支付第二期款項,每月給予女方港幣30,000元,合共66期,每月爲一期,直至完成支付合共港幣1,980,000元為止。男方於每月的28號將港幣30,000元存入女方的中國銀行戶口。
2. 雙方的公司的租金
2.1 雙方的公司是共同租用一個辦公室地點。雙方確認女方已繳交由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間的公司租金共港幣190,000元。雙方同意男方以分期形式將港幣190,000元歸還給女方,安排如下︰
雙方同意由2022年1月起 ,男方每月給予女方港幣10,000元,合共19期,每月為一期,直至完成支付合共港幣190,000元為止。男方會於每月的16號將港幣10,000元存入女方的中國銀行戶口。
2.2 雙方確認公司所欠由2021年10月至12月的租金共港幣33,000元,男方已於2021年12月17日將港幣33,000元租金直接繳付予管理公司。
2.3 男方同意會負責繳交由2022年1月起的每月租金,直至租約於2022年7月完結為止。
3. 配偶贍養費
雙方同意由2022年6月起,男方每月給予女方港幣15,000元作為贍養費,直至女方再婚或雙方之任何一方去世,以較早發生者為準。男方會於每月最後一個曆日或之前,將港幣15,000元存入女方的中國銀行戶口。
4. 其他財產
雙方確認各自有權完全保留及擁有現時在其名下控制和擁有的所有其他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現金、MPF、公司、股票、保險金等。雙方確認放棄及互不追討對方名下控制和擁有中的所有其他資產。
5. 債務安排
雙方同意各自負責清還自己名下的債務。
4.在2022年3月1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5.在2022年6月16日男方來信法庭 ,要求推翻上述調解協議。他說︰
現懇請法官大人能夠給予重新的機會,容許取消早前於2021年12月22日所簽署的家事調解協議書。
2018年下半年生意滑落後,已經出現嚴重債務問題,需要借貸渡日,對於家人從沒體諒,給我的冷暴力對待,我選擇默默承受,儘量滿足他們的要求,35年婚姻最後只談金錢。
我承認過去的日子,有大量不足之處,我真正接受教育機會不多,我已經儘力了,疲累了。
直至2022年4月1日,我實在走頭無路,我了結自己生命。
五家姐一家人救了我,兩個月來他們不停幫助我 ,鼓勵我(呢啲說話在婚姻生活裡,從未感受到),他們受到財務公司潑紅油,電話滋擾,貼大字報,還東奔西走去借款,替我處理超過150萬港幣借款,還有大量政府罰款,到現在仍未能清還。
對於前妻到現時仍不停騷擾我及他們(希望得到她的所需),我真的對不起他們。
最後懇請法官大人,給我人生最後一次機會,重新處理及正視家庭出現的問題。
現時經濟上真的未能滿足前妻的無奈要求,年過六十,我可有生存機會?
6.在2022年7月11日,法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15,000元作為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2年7月11日,其後在每月第11日付款,直至另有命令為止。女方說,至今男方沒有按調解協議書或法庭命令付任何款項。
7.男方和女方在2022年8月5日和2022年8月8日分別將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存檔和送達。
8.在2022年9月9日,經聆聽訴訟雙方親自陳述,法庭頒令︰
1. 附屬濟助之審訊定於2023年4月18日上午10時於41庭開審。
2. 審前覆核並定於2022年12月12日上午9時30分於41庭進行,並預留30分鐘。
3. 未得法庭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他問卷送交存檔。
4. 訴訟各方須於2022年10月21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誓章各自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的陳述。
5. 訴訟各方須於2022年10月21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其証人之誓章。
6.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7.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第一申請人及第二申請人及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8. 訴訟各方在2022年10月7日或之前嘗試就涉案的公司的估值達成共識。若不能在期限達至共識,雙方須同意和共同聘用一名事家撰寫關於涉案公司的估價報告,並由第二申請人在下次聆訊前的14天存檔法庭。有關的報告費用先由雙方平均分擔,並歸於附屬濟助事宜的訟案之中。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單一共聘專家報告於審訊時採納為證據一部份,單一共聘專家無須出庭應訊。
9. 若訴訟各方未能就單一共同專家的人選達成協議,訴訟任何一方須在2022年10月21日或以前,根據第38號命令第4A (2) (a) 條,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就援引事家證據出指示,並開列出最多l位擬提名的單一共聘專家(須附上其詳盡的履歷報告/預算完成的日期/建議的費用)給予法庭考慮和選擇。訴訟另一方須於不少於傳票聆訊日期3天之前,將誓章存檔和送達,以交代最多1位其擬提名的專家的姓名、履歷、收費、需多少時間備妥專家報告等事宜。如果袛有其中一方向法庭提交擬提名的專家名單以作考慮,另一方在時限之前沒有提交相關擬提名的名單予法庭考慮,該另一方將被視作放棄其權利。
10. 所有中段申請必須在2022年10月21日之前提出。
11. 第二申請人須擬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2022年11月28日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第一申請人並於其後7天內以書面確認是否同意上述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12. 訴訟各方須於2022年11月28日之前將一份證書(最好由將在審訊中出庭的大律師擬備)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證書須載有下列各項程序的預計所需時間(但無須估計其他各方所需的時間)︰
a) 他自己的開案陳詞,
b) 他對自己一方的每名證人(包括第一申請人、第二申請人、專家等)的主問,
c) 他對另一方的每名證人的盤問,
d) 他對自己一方的每名證人的再問,以及
e) 他自己的結案陳詞。
13. 第一申請人及第二申請人須於2022年11月28日之前將各自的爭論點陳述書,及各自的家庭、雙方各自的資產列表(並列明爭議及不爭議的資產及其理由)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4. 第一申請人及第二申請人須於2022年11月28日之前將《附屬濟助核對清單》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5. 第一申請人及第二申請人須預備列表,在其中列出是否同意對方現時每項每月開支,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和交代自己認為合理的金額,於2022年11月28日之前將列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6. 第二申請人須於2023年4月4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
17. 第一申請人須於2023年4月11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
18. 按訴訟雙方同意,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審訊語言將採用中文進行。
19. 訴訟各方及其證人(如有的話)均須親自出席審訊。如有需要,訴訟各方須於2022年11月28日或之前申請傳召證人出庭令。
20. 若任何一方違反或不能遵守上述命令任何一項,必須在違反上述命令7天內以書面向發出命令之法官報告,並詳列理由。
21. 訴訟各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22. 指示訴訟雙方考慮繼續調解。
23. 本次聆訊訟費歸於訟案中。
9.在2023年1月9日,女方將其第7條誓章及大兒子的誓章存檔,但除此以外,訴訟雙方均並沒有遵行法庭在2022年9月9日之命令作出之任何其他之指示。
10.男方缺席2022年12月12日之審前覆核聆訊,和2023年3月3日之第二次審前覆核聆訊,也缺席今天審訊。女方說,男方刪除了與女方之聯絡方法,包括Whatsapp、電話或訊息。女方不知男方近況,也不清楚男方缺席之原因。本席認為,男方是清楚知道今天審訊的安排的,所以雖然男方缺席,本席認為審訊應繼續進行。
11.雖然訴訟雙方之大兒子提交了證人誓章,但他並沒有到庭作供。
12.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 、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3.女方要求法庭按調解協議書頒令︰-
(1) 男方付女方1,980,000元,分期支付;
(2) 男方付女方190,000元,分期支付;及
(3) 男方付女方贍養費每月15,000元。
14.女方經營零售出入口業務,公司辦公地點在火炭。女方和子女租住大埔村屋。按女方在2022年8月8日存檔之表格E,女方有銀行存款約6萬元 ,股票投資約91萬元,保單權益現值約55萬元,鑽石介指現值約4萬元和強積金現值約127萬元。女方有信用卡欠款約35萬元。女方填報她的公司連年虧本,也並無資產價值。女方從自己經營的公司每月支薪20,000元,另房屋津貼23,800元。女方每月一般開支17,730元(不包括由房屋津貼支付租金),個人開支為10,811元,每月開支總額為28,541元。另外,女方說,由2022年7月起,她公司的租金開支每月會增加11,000元。
15.男方經營工程公司,按男方在2022年8月5日存檔的表格E,男方有存款約2千元,公司權益現值約64,000元,股票投資現值46元,強積金現值約188,000元,在2019年,男方以其五家姐之女兒及女婿名下以MYR1,190,000購入位於馬來西亞檳城一個未完成之單位。在2022年8月5日存檔的表格E,男方說,現尚欠付單位首期約MYR300,000,他也無力支付,所以他在該單位的權益淨值為0。此外,男方填報公司及個人欠債共約190萬元。男方填報每月從公司支薪1萬元。每月一般開支包括租金為24,982元、個人開支為29,926元。
16.表面看來,女方現有資產比男方為多,男方負資產,也入不敷支。但男方缺席聆訊,男方2022年6月16日之來信及2022年8月5日存檔之表格E之內容,都是傳聞證據。男方缺席,又無提供任何解釋或理由。再者,在調解協議書,男方接受他平均每月收入約30,000元。但在表格E卻填報每月收入只有10,000元,也無就此提供任何解釋。由此可見,男方在表格E之填報,實不能盡信。
17.女方表明不接受男方在表格E所填報的經濟狀況。女方說,既然男方簽署調解協議書,這表明男方接受他在經濟能力按協議書付款給女方。女方也指出,男方經營工程公司20多年,他的公司僱有三名全職技工,主要客戶是鐵路公司,應有穩定之工程工作,男方每月收入也不會少。女方又指出,前訴訟雙方的公司共同在火炭的營業地點,在2020年5月分居後,男方搬走了所有的工具,由此可見男方是打算繼續工程公司業務。女方又說,一直以來男方另有在中國內地接工程業務,在內地施工。按現有證據,男方也未有交代這方面的情況。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認為男方並沒有坦白地披露他的經濟狀況。
18.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男方簽署調解協議,這表明男方接受調解協議所包括的付款責任 ,也說明當時他認為有經濟能力按調解協議內容付款。若男方打算推翻調解協議,男方有舉證責任說明為何法庭不應該執行調解協議,但男方並沒有按法庭的指示提交任何誓章,更缺席審訊,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接受男方推翻調解協議的要求。
19.本席頒令︰-
(1) 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男方須付女方整筆款額$1,980,000元,以每月$30,000元分期支付,首次付款始於2023年6月1日,其後在每月第1日付款,直至付清為止;
(2) 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男方須付女方整筆款額$190,000元,以每月$10,000元分期支付,首次付款始於2023年6月1日,其後在每月第1日付款,直至付清為止。
(3)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15,000元作為候訊期間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3年6月1日其後在每月第1日付款。此命令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命令時成為最終命令,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之時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4)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訟費
20.男方採取不合作的態度,本席頒令男方付女方附屬濟助法律程序之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送達男方後起計28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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